联邦快递“使命必达”的宣传涉嫌商业欺诈!
李宏志
近日,有关印尼华侨画家马永强为“嫦娥一号”成功发射而创作的组画委托联邦快递印尼公司递往北京,却因故迟达十日,造成50%捐赠活动延误,50%捐赠活动被迫取消,使老华侨的爱国心和精神受到很大打击和严重伤害的新闻不时见付诸端,使包括马永强等一些人对自称“使命必达”的联邦快递产生了信任危机。
据马永强中国区全权艺术经纪人唐冬梅透露,2007年11月19日,著名海外华侨画家马永强先生在印度尼西亚将自己创作的“嫦娥一号”组画--《海外侨胞心向祖国--月球物语系列》共6幅画,交给联邦快递印尼公司递往中国北京。按照联邦快递公司的有关承诺,画作应在2007年11月22日前送达北京,参加原计划于2007年11月23至26日之间在北京与国家5部委和中国航天集团举行的6个作品交接仪式。然而,数日后,联邦快递公司却通知收货人,称货物在新加坡失去下落。此意外消息让72岁高龄的马永强先生受到巨大的精神打击,曾出现昏厥,进而引发身体多处严重不适,夫人亦为此出现病情。2007年11月30日,在唐冬梅向联邦快递公司美国和中国总部发出书面传真后,联邦快递美国总部下发了“追查令”并很快有了结果,在北京空港海关物流找到了货物。
唐冬梅说,由于联邦快递延误了整整10天,经过周密安排的捐赠计划被全部打乱。虽经过多方努力,“嫦娥一号”组画之四、之五、之六3个捐赠活动最终还是被迫取消。而经历这场磨难的马氏老夫妇至今身体仍未恢复。唐冬梅表示,“我们将于近期在美国、中国、印度尼西亚或中国香港四地选择一地,就此次联邦快递延误快递组画事件起诉联邦快递公司。”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刘罡明律师则表示,联邦快递曾提出1000美元的赔偿,但已被马先生拒绝。此事件除违约责任外,还应考虑精神损害赔偿。此事件不仅使老华侨的爱国心受到很大打击,而且一系列捐赠仪式或延迟、或被迫取消,使得整个捐赠活动的意义大打折扣。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精神损害赔偿相比于物质赔偿往往是巨额的。
笔者发现,打开互联网,输入“联邦快递”词条,就会出现很多诸如“联邦快递,使命必达”、“联邦快递是中国内地市场第一个提出‘准时送达’的快递公司”等宣传用语。联邦快递在公司简介中自己标榜,作为一个久负盛名的企业品牌,联邦快递集团为遍及全球的顾客和企业提供涵盖运输、电子商务和商业运作等一系列的全面服务,年收入高达320亿美元。曾因“恪守品行道德和职业操守的最高标准,并最大程度满足客户和社会的需求,使其屡次被评为全球最受尊敬和最可信赖的雇主”。联邦快递设有环球航空及陆运网络,通常只需一至两个工作日,就能迅速运送时限紧迫的货件,而且确保准时送达。
因而,马永强中国区全权艺术经纪人唐冬梅向联邦快递公司美国和中国总部发出的书面传真信函中才会有这样的质问:“联邦快递作为国际最知名的快递机构,‘使命必达’的广告在世界及中国可以说家喻户晓。也正因如此,我方才把如此重要的物品委托给贵公司递运。如今出现这样的结果,令我们震惊!直到2007年12月3日下午15:40,贵公司才打给我表示歉意的电话,但却并未提出解决方案。这让我在对贵公司的服务安全质疑的同时,也对贵公司的服务态度和管理机制产生了疑问。甚至担心,作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合作伙伴,你们能给北京奥运会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呢?”笔者在赞同唐冬梅女士质问的同时,在这里指出,仅以联邦快递常用的“使命必达”为例,该“使命必达”广告用语,已属夸大宣传,涉嫌不当竞争和商业欺诈!
“使命”一词的含意是,主体是某一客体的使者,主动或被动承担客体所赋予的有重要意义的任务或责任。而“必”与“达”结合,则是必须,一定要达到的意思。“使命必达”,就是不辱使命,一定不辜负别人的差使。可是,“使命必达”反应在商业活动的现实中,有完全实现的可能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完成“使命”不过是良好的愿望而已,受各种因素限制,“必达”不是绝对的。如老画家马永强出于对联邦快递“使命必达”的夸大宣传的信任,把心血之作委托其快递,却造成延误,影响了一系列捐赠活动的顺利展开。所以,联邦快递在使用“使命必达”宣传公司品牌时,已有意无意夸大效果,是一种地地道道的涉嫌不当竞争和商业欺诈行为!
我们知道,企业宣传和商业广告是促成经营者与用户、消费者之间发生商业交易关系的媒介,是经营者之间一种重要的竞争手段。从某种程度上讲,当今社会的商业竞争已经变成了宣传和广告的竞争,因而,对虚假宣传行为的限制,在规范市场秩序、防范不正当竞争中显得十分重要。所谓虚假宣传行为的主体一般是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宣传的形式包括广告、海报、传单、产品说明等,采取的手段是不正当、不公平的,一般是虚假、夸大、欺骗等方式。虚假宣传行为的目的都很明确,就是利用不正当的手段为自己的商品找到市场,挤掉别人的商品,使自己能够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和更大的市场份额。虽然采取夸大、模糊或者片面的方式宣传方式不一定构成完全意义上的欺骗,但是经营者是在利用这些手段来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从而达到提高自己的竞争优势的目的。以联邦快递的“使命必达”为例,他们对自己业务“使命”性能进行“必达”这样夸大的宣传,是歪曲事实,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笔者建议马永强先生和唐冬梅女士,如近期在美国、中国、印度尼西亚或中国香港四地选择一地,就此次联邦快递延误快递组画事件起诉联邦快递公司时,同时可以考虑起诉联邦快递“使命必达”这种虚假、夸大、欺骗的涉嫌商业欺诈的宣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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