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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上对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无配偶"非法同居"没做规定!

(2007-03-11 20:33:20)

      http://www.hongxiu.com/novel/admin/images/200512272131220.jpg

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昨日在北京指出,非法同居概念造成了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在基本概念上的混乱,应该废除。据韩德云代表介绍,非法同居最早见于1989年11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首次提出了这个法律概念。随后,199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将非法同居作为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而确认下来。 “按照非法同居的概念,我们的老祖先都应是非法同居,在人类有关结婚登记的规定出台之前,人们就未曾有过婚姻关系,因此可以说非法同居概念否认了中国人类的婚姻历史”。韩德云代表指出,非法同居的概念,将是否进行过结婚登记作为婚姻关系是否成立和存在的一个标准,显然是置婚姻关系的本质属性于不顾。“非法同居概念,造成了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在基本概念上的混乱,”韩德云代表介绍说,这意味着,一个有配偶的人,当他(她)又与其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有婚可重。而他(她)和这个人之间又无婚可离。非法同居概念否认了无效婚姻作为婚姻的一种,从而违反了民事法律基本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非法同居并没有因其不合法而排斥在婚姻的范畴之外。为此,韩德云代表昨日提交建议,建议应尽快废除非法同居这一提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而代之以一个科学的法律概念,即无效婚姻,同时,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重庆商报)

在我国现行法上,非法同居分为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和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两类。我国法对非法同居的态度是,根据《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32条第3款第1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有配偶者相对方离婚的法定原因。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对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没有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该条规定的同居就是指的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第1款的规定,即“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根据前述对非法同居的分类作为解释依据,人民法院对于无配偶者之间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对于有配偶者与配偶者、有配偶者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尽管人民法院对于无配偶者之间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不予受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第2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对于无配偶者之间在非法同居期间有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处理。

《中国青年报》年初曾报道过重庆某大学因“怀孕事件”开除两名学生而成为被告。本案女原告于去年10月1日被校医诊断怀孕,学校于10月9日对该女生及其同为该校学生的男友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学校在有关文书中对此两名学生的婚外性行为用了“品行极其恶劣,道德败坏”的字句,并认定为“不正当性行为”。正是这种思维逻辑,学校只承认婚姻内性的正当性,除此以外的性行为都是非正当的,于是,就有了开除学生的理由,既然非婚性行为是非法的,是不正当的,学校当然要进行“认真处理”了。

目前,“非法同居”在我国的概念基本等同于“非婚同居”。 这个概念的提法其实是非常荒诞的。按照法律的基本原则,《婚姻法》对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没有规定,也就是说从来没有任何法律禁止没有结婚的男女发生性行为,因此,男女之间的婚外性行为,只要不是出于以金钱为目的的卖淫嫖娼以及聚众淫乱,就都算不上非法的,为此,李博客支持代表韩德云的建议,非法同居概念造成了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在基本概念上的混乱,应该废除!

不过,李博客觉得,未婚同居,如果日后没有按意愿进入婚姻,对当事女方的精神伤害和物质损失是非常大的。同居虽没有一纸婚书的束约,但在一起生活的过程和婚后基本一致,时间长了,同居双方和真正夫妻一样易产生审美疲劳,有法律保护的夫妻因有婚姻的制约,加上孩子因素,大多能正常度过N年之“痒”,而同居在法律上没有保障,也如同婚姻没有基本保险一样,很容易因琐事导致分手,而事实证明,分手对女性造成的精神伤害,是事后几年都无法治痊的,如大学毕业同居四五年,分手时女方大多已二十七八岁,在自己单独疗治情伤,等想再寻找爱人时,基本已奔三十而去了。真的,同居,当时可能很美,但为了今后的真正幸福,还是不同居的好,尤其是女人。

非法同居该怎么办

(稿件来源:生活时报)

 

  1、我的儿子是一个大学生,他和同学同居,我不知道他们这样是不是“非法同居”?

  回答:他们的同居不是非法同居,但其同居的后果他们要自负,一旦解除同居关系以后,他们同居其间的财产按照民法规定的按份共有原则进行处理。要注意这种试婚关系首先必须是双方完全自愿的;其次双方都应是满18周岁的成年人且都无配偶。若是在校大学本科生之间恋爱后双方不住在学校分的宿舍内,而在外租房试婚,应该是违反其学校校规的行为。

  2、我的丈夫在外面有一个情人。我和他分居但是没离婚,不久前,我听说他的情人生了一个孩子。请问我可以向他提出索赔吗?

  回答:他们的关系不仅是非法同居,而且有可能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按《婚姻法》规定你的丈夫虽是去情人那里过夜,但时间长且与情人生了一个孩子。如果你现在要和你的丈夫离婚,按照《婚姻法》规定,你不仅完全可以达到离婚的目的、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可在离婚诉讼中向你的丈夫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3、我的一个朋友曾经和一个有妇之夫同居,朋友开了家饭店。情人去世。他的妻子要朋友把饭店交出来,朋友能保住这家饭店吗?他们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受法律保护吗?

  回答:你的朋友与其情人之间的同居是非法的。他们同居期间若有共同财产,只能按民法上的按份共有处理;其情人的一切财产都属于他与其合法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使你朋友的情人曾明确表示将饭店的投资赠与你的朋友了,这种赠与也是不合法的和无效的。你的朋友开的饭店如果是她与其情人共同投资的,她又一直在经营该饭店,那该饭店属于他们共同所有;你的朋友与其情人按份共有处理该饭店的财产。

  4、我曾经和人同居并生有一个小男孩。后来我们分开了。他父母把孩子带走,说是他们家的骨血。我能索要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吗?

  回答:你的儿子虽是你们的非婚生子女,但《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是完全一样的。按《婚姻法》规定,你的儿子若尚未满两周岁,应由你直接抚养,他的父亲应支付他的抚养教育费直至其18周岁为止;你的儿子若已满两周岁未满10周岁,由谁抚养就看双方谁抚养对孩子的成长有利就归谁抚养,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支付他的抚养教育费直至其18周岁为止;你的儿子若已满10周岁,由谁抚养应征求和尊重儿子本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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