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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尊严何在?凶手强奸并踩死五岁女童获轻判!

(2007-02-12 17:15:18)
分类: 时评
法律应该是公正而神圣的。可是,我们经常能从报道中看到一些惹起热议的案例,有的根本用不着法律工作者来分析断定,甚至普通人都能看出是存在问题的。

    比如,前不久发生的广东东莞的案件。被告人王×、赖×军、周×强抢劫并致被害人蔡×生死亡。在公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被害人的家属也依法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因为该案的发生,被害人一家的生活已陷入了极端困顿的境地,蔡的女儿也因此面临失学。得悉此情况后,法官多次组织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进行细致的调解。被告人王×的家属同意先行赔偿原告5万元人民币,原告对此结果表示满意。被告人也表示要痛改前非。最后,法官根据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并依照法律,对被告人王×作出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死缓(消息来源《羊城晚报》)。看来这则消息,李博客第一个感觉就是,花钱买命也是腐败!死缓可能会成会有钱人的保命符!其实,李博客对此并不感到太惊讶的,因为已早从一些本应重判杀头的贪官,就因能“积极退脏,表现良好”被一个个“死缓”了现象上看出了一个花钱买命的“潜规则”的存在!

    再比如,发生在海南万宁市一个不满十四岁男孩关城对少女小梦实施了暴力强奸后,并将小梦拖到1米以外的菠萝丛中将其遮盖后,逃离现场。小梦被发现后抢救无效死亡。关城到底会不会坐牢,要看他是否已满14岁,而到底是公安机关出具的骨龄鉴定还是其家人出具的户口更有说服力,成为这桩案件激烈争议的焦点。结果是虽然关城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小梦的死亡,给死者家属精神和物质上带来极大的伤害。而省高级人民法院不顾省公安厅做出的骨龄鉴定其年龄为 14至16岁的事实,作出终审判决,以“案发时关城不满14周岁,不应负法律责任”为由,刑事部分维持一审判决,民事部分判处关城监护人赔偿被害人12万余元。

    我们不禁要问,一个如花少女就这样白白死去?奸人者、杀人者只回家让其家长教育就行了?家长要是能教育好,何至于出此事?我们不要一味的一说民主,就和什么国际接轨,显得人性化,不知法的制定者想过没有,生活水平提高与现代社会突飞猛进的发展,现在的孩子无论从心理还是生理,都比以往同龄人早成熟二到三年,十四岁的孩子基本具备了识别是非、控制行为的能力。杀人了,岁数不到可以不死,可以不用服刑,但是,就可以这么随随便便就回家?回家后尝到了少女肉体的“甜头”再犯怎么办?如果他把你们法官的女儿给奸了给杀了,你会这么宣判么?!正因为不是他们的女儿,所以,才无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抗诉称,两级公安机关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明关城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省公安厅做出的骨龄鉴定其年龄为 14至16岁。公安部所做出的鉴定为结论,关城的年龄为16±1岁。鉴定是在作案一周后进行的,也就是说,在他作案后一个星期时的年龄最少15周岁,即最小将近15岁。”!这个案件性质恶劣,完全可以从重从严的,因为关城的骨龄已超过十四周岁,是信可以改写的户口,还是信不能改的骨龄?答案就明摆在这里!

    刚才,李博客看到一则新闻,也是其促使自己要写这篇文章的。湖南省邵阳市的

施暴者杨远征强暴5岁女童后将女童塞入编织袋中并将其活活踩死,而法院却认定杨归案后认罪服法,并以此为由免除其死刑。这起判决立即在当地引起了轩然大波。李博客看了差点气得吐血!

  对这样的结果,这起案件的一位参与审理的法官说,此案确有其证据上的瑕疵,缺少直接证据;一位法学专家认为,一审法院几乎将刑罚上可能的最优惠的处罚都给予了被告人,但其理由却显得非常牵强。

    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李博客将此新闻附在这里,请大家看看吧,相信你会做出公正评价的!

    还我法律的尊严!!

  

    凶手强奸五岁女童后将其踩死获轻判

  2006年12月24日,天气阴冷。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第二中学的会议室里群情激愤,人们义愤填膺, 100多位教师纷纷在一张请愿书上签名。这所中学退休教师邹春宝5岁的孙女惨遭强暴,施暴者杨远征竟将女孩塞入编织袋中活活踩死,而湖南邵阳中院却认定杨归案后认罪服法,并以此为由免除其死刑。这起判决立即在当地引起了轩然大波。学校以党支部、教育工会的名义,组织百余名老师联名向上级有关部门发出请愿书,要求严惩杀人凶犯。附近山寨的人们也不约而同地赶来,联名按手印要求依法严惩罪犯。

  法院一审的判决结果出乎当地很多人预料,犯罪嫌疑人在没有任何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情况下逃脱了死刑。这纸判决在苗寨的村民中引起了轩然大波,杀人抛尸者为什么能逃过死刑?凶手供认强奸过女童,为什么法院没有认定?一系列疑团困扰着人们。

  5岁幼女儿童节前失踪

  62岁的邹春宝是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第二中学的退休语文高级教师,一生教书育人,备受当地师生尊敬。200 5年5月,邹老师遇到了平生最大的打击:他年仅5岁的孙女小黎,在“六一”儿童节前夕突然神秘失踪。

  小黎天资聪颖,喜欢唱歌跳舞,在城步苗族自治县坳头村里是人见人爱的小女孩,案发前还在读学前班。2005年儿童节前,老师安排她在“六一”节当天代表班级表演《小兔子乖乖》、《小天鹅》等少儿歌舞节目。

  2005年5月24日晚上7时许,早过了放学的时间,邹春宝发现小黎还没回家,便问周围的人谁看见过她,人们都说没有见到。一家人连忙去找,问遍了村里所有的人,都说没有见到小黎。

  当晚家人找到深夜,周围的山寨、山沟、溪流、公路、水库等都找了个遍,也没有发现她的踪迹。一种不祥之感顿时涌上邹春宝全家人的心头,邹春宝迅速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那时,正是乡下中稻插秧的农忙季节,也正是南方暴雨时节,邹春宝一家丢下农活,其爱人、大儿子、媳妇和亲戚、朋友以及山寨里的人一起寻找小黎,他们找遍了附近几个县的车站、码头,但始终杳无音信。

  6月2日,小黎的父亲邹德成在镇中学附近的河滩上,发现了一个装猪饲料的编织袋,袋子外面有很多苍蝇、蛆虫,溢出很臭的气味。

  邹德成捂着鼻子用手一摸,感觉到袋内东西软软的,联想到自己失踪的女儿……他赶忙打电话叫来几位亲戚。亲戚们来了后,确认是一具小孩的尸体,便立即向镇派出所报警。

  凶手供认强奸后踩死幼女

  接到报警后,派出所和公安局刑警立即赶到。警察剪开袋子,赫然发现一名5岁左右的女孩,呈跪拜俯卧状,臀部位于袋底,头朝袋口。尸体上身穿一件棉纱T恤衫,下身赤裸,右脚穿黄色塑料凉鞋,左脚凉鞋脱落于袋内。此后,警方多次将死者的牙齿、颅骨等送往省城长沙进行司法鉴定,并确认该案系一宗强奸幼女凶杀案件。

  6月上旬,20多名警察多次来到坳头村,调查村里是否有性欲强烈的单身男性或妻子长期在外的男人。最后,40 多岁的杨远征进入了公安人员的视野。据村民讲,杨远征的妻子长期在广东打工,杨在村里时常深更半夜敲妇女的门,大白天也敢调戏女人。关于他的好色新闻,十里八寨的男女老少都在风传。

  随后,警方趁杨远征下田干活之际,几次悄悄来到他家搜查,果然查出捆扎编织袋用的棕色碎布条、床上小女孩遗留下来的棒棒糖棍等东西,这些东西与发现编织袋现场的东西相吻合。于是,杨远征作为案件的重大嫌疑人,随即被警方刑事拘留。

  在警方取得的证据面前,杨远征不得不供认:2005年5月24日下午4时许,他见小黎单独一人在玩耍,顿起淫心,便将其带至自家的屋内。随后,他将小黎抱到床上,用手捂住她的嘴巴,卡住脖子将小黎强奸。强奸之后,他害怕事情败露,便从家里拿出一个编织袋,将小黎装入袋内并用穿皮鞋的脚将其踩死。当晚11时许,他将装有小黎尸体的编织袋抛弃于流经山寨旁的河中,企图毁尸灭迹。

  有了杨远征的这些供述后,6月20日,杨远征因涉嫌故意杀人、强奸幼女被逮捕。同年12月15日,邵阳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对杨远征提起公诉。

  法院从轻判处无期徒刑

  至此,案件似乎真相大白。但是,2006年5月,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结果出乎当地很多人预料:杀人抛尸的杨远征仅仅被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认定了杨远征故意杀人罪的成立。对于故意杀人的情节,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这样的认定:2005年5月24 日,杨远征见小黎一个人在玩耍,产生了奸淫她的想法。随后,杨远征将小黎带至自己住房内,并抱起小黎,扯脱她的裤子( 一只裤管未脱)。其间,小黎拼命哭喊挣扎。杨远征为了防止别人听到,就把小黎放在床上,用被褥捂住她的面部,小黎仍不停地哭叫挣扎。杨远征遂用右手卡住小黎的脖子,使其不能出声。事后,杨远征掀开被褥去看小黎,发现小黎不能动弹,只有一点点呼吸。杨远征遂将小黎装进一个编织袋中,在捆扎好后,又在小黎的头部和其他部位用力踩了几脚,在确认小黎没动弹后,采取抛尸行动。

  而对于检察院指控的强奸罪,法院认定,公诉方只提供了被告人杨远征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遂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定。最让邹春宝百思不得其解的是,法院还在判决中认定“被告人杨远征归案后认罪服法,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并据此判处杨远征无期徒刑。

  一纸刑事判决书打破了坳头长期的宁静,在苗寨村民中引起了轩然大波。附近山寨的人们认为法院判决不公,纷纷联名按手印要求依法严惩罪犯,学校也发出了请愿书。

  邹春宝老泪纵横地说:“就这么一句简单的‘凶手能认罪服法’,就可免除死刑?杨远征残杀幼女,毁尸灭迹,手段残忍,并且既不是精神病人又不是投案自首者,在法院判决之前杨远征都没有立功的表现,何来可酌情从轻处理?如果证据不足,法院可以从‘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决他无罪,这样也算不冤枉好人,公安部门也可以对我孙女的案件继续侦查。但这样一方面认定凶手杨远征故意杀人罪成立,一方面又只判无期徒刑,实在让人难以理解!”目前,邹春宝一家已委托律师向湖南省检察院提起申诉。

  “此案确有其证据上的瑕疵”

  一位参与审理的法官对记者说,此案确有其证据上的瑕疵,缺少直接证据,如尸体上无精斑、指纹等直接物证,现场又缺少直接目击证人等,已发现的物证可证实小女孩在此处被侵害;究竟是谁所为,仅有被告人的供述。从正面讲,缺少进一步的证据,从反面讲,无法排除是他人所为,被告人出于不可知的动机,而替他人顶罪的可能无法排除,就可能导致错杀。人命关天,我国的刑事政策是少杀、慎杀,杀就一定要不错杀,此案的错杀可能性确实很小,但无法彻底排除,哪怕只有万分之一。人世间能产生大的错误处,就是大的利害关系处,大失或大得之事。如果真就是那个万分之一的“一”,对于被告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错。法院判其死刑,说明也认可了现有证据的效力和检察院的指控,但没能完全排除合理怀疑,所以给被告人暂留下一命,是相对审慎和负责的,也为以后其他可能的出现,留下了挽回错误的余地。如:一是新证据的出现,或是真正罪犯的查实等等,到时被告人还活着,就可改判嘛。但要是现在判死刑给枪毙了,将来我们怎么给骨灰平反?佘祥林案就是活的例子,社会上未公开的案例就更多了,有的已杀十多年,真凶出现了,教训太深了!

  这位法官还透露出自己的疑惑,这类案件,尽管为被害人申张了正义,但可能会错误地惩罚罪犯,侵犯犯人的权利。究竟是暂时保留这种申张,有余地先行惩罚,还是冒险去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权,实在令人彷徨。“生命是不可逆的,保守是符合法律和司法官良心的,人命问题上一定要万分冷静、慎重、有保留。”这位法官最后强调说。

  对于这起奇特的案件,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省法学会刑法学专业委员会会长马长生谈了他的看法:一、根据法院判决书公布的材料,被告人杨远征构成强奸罪,首先他在村里曾经多次骚扰妇女,并且见到被害人一个人独处时产生了主观上的强奸恶意;其次,发现被害人尸体时,其下半身呈赤裸状态;另外,被告人杨远征也供认了强奸行为,这些证据在逻辑上互相印证,足以认定杨远征的强奸行为,除非辩护方能提出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强奸行为不存在。二、即使杨远征在实施强奸行为前因其他因素干扰而放弃,但他主观上想奸淫幼女的恶意也应该成为法院判决的从重情节。三、“认罪服法” 不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而在这样一起恶性杀人案件中,以此“酌情从轻处理”是史无前例的。一审法院几乎将刑罚上可能的最优惠的处罚都给予了被告人,但其理由却显得非常牵强。(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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