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哈尔滨事件为公开房价成本再添注脚?

(2006-10-23 17:00:15)
分类: 地产博文
有一个本不想提起的旧话题,近段时间却在不断被翻炒,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个话题就是房价成本要不要公开的问题。早在去年,《中国房地产报》评论版就曾辟出专版就此话题广邀学者、专家、业界人士及读者共同发表看法,尽管大家看法不尽相同,但压倒性的意见认为,公布商品房房价成本是个于法于理都欠妥当的提法。因此,一度认为此话题可以休矣。但如今旧话不但重提,而且还有了新的注脚。

哈尔滨一位老人用近3年时间打赢了一个官司,被告竟然是物价局,状告哈尔滨市物价局在其被拆迁后居住的经济适用房成本公开问题上的不作为。其依据是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的第8条规定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前者的提法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按此提法,大多数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还是做到了。起关键作用的恐怕是哈尔滨市的那个通知,其中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销售价格由市场物价部门批准,按项目向社会公布”。判决公布后,哈尔滨市物价局于8月中旬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了老人在官司中所指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成本。但从报道来看,这个所谓“经济适用房成本首次被法院判决强制公开”的结果并不尽人意,一边是原告对公开的成本表达了极度不信任,一边是物价局对这一判决无奈的私下“保留意见”。

一位老人、拆迁户、3年上访,这些语汇带给我们的第一感觉就是“同情”,因为它们代表着弱势。相反,物价局、开发商、房价成本,这些语汇给我们的第一印象就是“可恶”,因为它们似乎理所当然代表着强悍。但是,我们在表达同情与理解的同时,还是要对这一事件及其可能的影响做出思考。

首先,这一事件本身所涉及的经济适用房成本公开问题,有其商讨的价值。经济适用房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房,因其政府保障性质,一般由国有开发商承接项目建设,在政策上由政府给予开发商一定的优惠措施(比如土地出让金的减免),其定价模式自然也不能等同于商品房定价。如果从以上性质出发,认为经济适用房成本公开是应该的,有其合理之处。但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的经济适用房政策在执行中出现了一些偏差,没有做到如民所愿的公开、公正、透明,所以即使公开其成本是应该的,这也是一笔旧账。如果哈尔滨这一事件对“经济适用房成本是否要公开”有所贡献的话,其更大的价值将体现在今后的经济适用房政策执行过程中。毕竟国家对经济适用房的思路不是取消,是改进,而要不要把成本公开纳入切实执行范围,这的确是政府部门的事。

其二,企图利用这次的强制公开判决来力挺“强制房价成本公开”则是没有道理的。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属于不同性质的产品,这已经无须再论。强制公开商品房成本的做法违反《公司法》、侵犯企业权益、不是政府的职责范围等论述,有专家学者可以分析得很透彻,这里也无须说明。我们不妨换一个角度:动辄就想用公布成本的做法来达到限制价格、消除暴利的取向是危险的,不难想象如果这种思路成为商业社会的合理模式,将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要么谈商色变,要么弄虚作假更盛,而人人老老实实告诉你“我赚了多少钱”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公开成本绝不是市场法定的规则,更不是政府部门应该强制的事。

我们知道,高科技电子产品的利润不断被摊薄,显然不是公开成本的结果,而是充分竞争的结果。虽然,由于性质所限,商品房市场也许还很难成为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但靠公开成本是无法达到降低房价的目的的,我们还有更多更合理、更合法的渠道,尽管有些办法是需要各方持续的、渐进的努力才能见效的。也许听起来强制公开成本是最简单、最有效的约束办法,可是往往执行成本最低的办法也最容易被“屏蔽”。上述案件中原告尽管胜诉却并不信任公开的成本就是例证,这说明成本公开的意义和效果并不值得期待。

话说回来,如果有的开发商自愿公开自己的房价成本,我们是无话可说的。无论是做秀也好,真心也罢,其好处是可以在行业内提倡自律,大家彼此有个良心参照。而任何强制公开商品成本的做法都是没有道理可讲的。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