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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附《关于贯彻落实宁金管规〔2014〕2号文件的通知》详细内容:
关于贯彻落实宁金管规〔2014〕2号文件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中心各处室、分中心: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宁金管规〔2014〕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行为,现将提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缴存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改善型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本市行政辖区以外购房,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二)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提取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二、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简化办理手续,支持无本市产权住房的缴存职工租房自住
(一)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屋租金,取消其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规定;
(二)增加办理时间,每年6月份、12月份集中办理。
三、加强提取风险防范,建立对违规提取人员登记制度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职工违规提取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单位对职工进行批评教育;
(二)违规提取职工的个人信息记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不良信息库”,同时记入相关征信系统;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违规骗提套取行为将按照《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加强提取审核管理,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方式
对较大金额(10万元以上)提取或非住房消费类及异地购买、建修住房等提取,由归集业务承办银行初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终审。经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终审的提取申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2月4日
主页君@孟祥远 独家解读:公积金新政宽严相济
1、今年11月4日,南京公积金中心曾经贯彻中央公积金政策,出台公积金新政,二套房首付从60%降至30%,三套房停贷,而今天出台的政策主要是更详细的补充说明;
2、公积金中心指向很明确,有保有压,宽严相济。严的方面是限制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主要是为了保障首次置业和改善等自住性购房者需求。而宽的方面在于放宽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便于没有房产的缴存职工支付房租,降低住房成本。
3、住建部、财政部、央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提出要推出异地贷款业务。不过南京仍禁止本市职工外地购房使用公积金,除非落户外地,这也是不支持投资投机购房使用公积金的措施。
当然政策适度从紧,跟南京公积金发放率高,资金池余额不足有关。公积金政策的进一步放开,有赖于宏观政策面的放松,也取决于本市的资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