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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城市廉租房空白谁之罪

(2006-04-04 09:53:45)

虽然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始于1980年,但廉租房制度在1998年才开始确立。

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出台,提出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即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建立适应不同收入水平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分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通知要求,建设部于1999年制订了《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很明确,出台廉租房制度的目的是保障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然而,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可谓命运波折。时至今日,全国范围内还有70个地级以上城市尚未实施廉租住房制度。我想,对于中央来说,这是遗憾的消息,对于这70个城市的低收入者来说,这是一个不幸的结果,对于这70个城市的地方政府来说,是不是有些汗颜呢?

目前,与地方政府不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地方政府对商品房甚至高档住宅的扶持力度。在很多地方,房地产税收成为拉动当地GDP增长的惟一法宝,成为支撑当地财政收入和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擎天柱”。如某网友在我的博客里留言:今年我市的一位市长在各局的总结会上就吹风说我们市的房地产价格水平太低,与周边城市的价格相差太多,今年肯定要涨。话一说完老百姓认为市长都有说了,还等什么。

结果是地方政府忙于赚钱,廉租住房制度有名无实或者不见踪影,而商品房价一涨再涨。

42日,建设部对全国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总体评价为: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仍存在突出问题。其中,福建、河南、云南、吉林、甘肃、内蒙古等6个省、自治区,实施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不足50%。我想,这个“不足50%”的概念既与目前全国上下大力建设小康社会不协调,也与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有一定差距。

建设部认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主要存在四个问题:部分地区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重视不够;没有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部分城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不足;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小;部分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不完善,有122个地级以上城市没有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批程序。

这四个问题我认为分析得当,但我觉得还有几方面需要提及:一是从省到市到县缺乏统一的监管;二是缺少实施这一保障制度的配套政策;三是如何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的问题;四是廉租住房资金筹集是否科学,运用是否得当值得思考;五是地方政府面子至上,厚高档商品房建设薄廉租房建设的态度需要纠正;六是廉租房制度建设与当地官员政绩挂钩可以尝试;七是廉租住房制度和改革前住房的衔接问题;八是,是不是每个城市都需要廉租房,偏远地区商品房价本身就低,需要不需要建廉租房;九是直接补贴廉租户好还是建廉租房好,或者是多条腿走路好?

总之,廉租住房制度没有落实到位说明我们离小康社会还远,最低收入人群没有安居谈不上和谐社会。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对此当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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