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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门前染血案,强烈呼唤对酒驾者严管严惩之策

(2009-08-14 10:16:12)
标签:

对酒

法律制度

一般性

政治法律

小车

分类: 杂谈 (话说天下)

    昨夜,12点40分左右,“砰”的一声巨响划破了刚刚沉寂下来的夏日的夜空。离我居住的楼只有几十米远的小区大门口,发生了一场严重的车祸,场面很惨。当场两死一伤,血染地面,其中一人脸都碰没了。我睡着了没有听见,许多邻居们都被剧烈的震响惊醒了,有的还跑出去看到了那个惨不忍睹的现场。今天,我一早出去晨练,看到了小区门口有两大片暗红的血迹,几个知情人谈论着昨夜那惊魂的一幕。

 

    据了解,发生车祸的是一辆还没有挂牌的新小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了。车祸发生后,小车里的几个年轻人,都光着膀子从变了形的车里爬出来就仓皇而逃了。摩托车承载着三人,被装得七零八乱,一塌糊涂,三人都应声倒地不省人事了。小车上的人是从小区对面的烧烤店刚喝完酒,匆忙回家违反交通规则拐弯造成血案的。骑摩托车的人也是刚给朋友庆贺公司开业喝足了酒回家,夜深人静加速行驶,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被撞飞的。

 

    不管这起惨案如何处理,但悲惨的结局谁也无法改变。造成惨剧的元凶就是酒后驾车,事故的双方当事人都是酒后驾车者。从酗酒驾车的角度看,惨剧不值得同情,属于一种报应。但从人性的角度看,实在是很悲惨,很可怜。更令人痛心的是,当前,酒驾已不是个别现象,已成为汽车社会背景下危害公众生命安全的大问题。酒后驾车屡见不鲜,屡禁不止,成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的“社会毒瘤”。我们强烈呼吁,对酒驾者一定要严惩不贷。

 

    我们要充分认识到酒驾者的极其危害性和行为的恶劣性。决不能把酒驾行为看作是一般性的交通违规行为,其实,这是一种有意无意的杀人行为,是拿着汽车工具到马路上行凶。对此,必须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强烈谴责。与此同时,加强治理酒驾行为的法理建设,让酒驾者入罪。在汽车社会快速到来的背景下,一般性的说服教育、一般性的警示,已经很难迅速遏制大面积出现的酒驾现象。常识告诉我们,人们的大多数行为,尤其是那些社会性的行为,主要是由一个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塑造的,也就是说,只有现实的政治法律制度,才是改变和塑造人们行为习惯的最后力量。要改变类似酒驾这样的积习,看得见摸得着的法制力量是效率最高的手段。


  我们欣喜地看到公安部门已经加大了对酒驾者的惩治力度,提出了对酒后驾驶“零容忍”的要求,制定了一系列制裁措施。但是,对酒驾者必须标本兼治才能凑效,必须上升到法律制度,才能真正纠正多年来形成的恶习。中国已经进入汽车社会,如果我们的刑法继续对酒驾袖手旁观,那便意味着国民将为此付出更加惨重的生命代价,这不符合国家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为此,法律必须提前介入酒驾者的惩治与教育,而不是只有等到撞死了人刑法才去过问。 我们认为,普遍遵守公共生活规则这种现代公民品质的培育,离不开健康的法律制度环境,尽快让酒驾者“入罪”是民意的主流。希望在全社会真正形成,对酒驾者人人喊打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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