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1
(2009-09-14 22: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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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仔细地看了一下评论,发现有一个我自己造成的问题,因为前一篇博客没有贴节目的视频和文本,而是贴了一篇法官的文章,所以之后的评论,有些被引导到了一个与节目并不完全相契的话题上:赞成死刑还是废除死刑?这不是孙案的核心问题。
抱歉大家。
今天先把视频贴上http://space.tv.cctv.com/video/VIDE1252779716860887。应该说,节目中,对大家关心的问题:是否适用死刑?量刑的轻重?以及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什么杭州飙车案判三年孙判无期?都有涉及。请大家在此基础上继续发表意见吧。
我也摘选了一些关于死刑的评论在下面,另一些关于定罪的讨论,下一篇再说。有位网友说,希望能够看到不同意见在抗辩中接近公正,是啊,案子结束了,新闻结束了,还好思考没有。对了,ZSH写到晚清开始的狱制改革,我很有兴趣知道更多,不知可不可以多写?或者提供一些书和资料让大家看看。
另外注明一下:以下引录的评论基本都是原始长度。
手机用户:
2009-09-13 20:33:45那么那些被害的人是不是就该被杀人犯剥夺生命??是谁给了杀人犯这样的权力?敬畏生命,是不是就该针对杀人犯??那些冤魂怎么办?那些受害者家属怎么办?谁来敬畏他们的生命???
那等着看:
情和理(法理)之间相互影响,不矛盾,有时他们是殊途同归的。
这里有两个问题,一个是法律审判机关正在强调慎用死刑。这几乎是全世界法治理念的共识。有的国家取消了,有的还没。对这个案件来说,更适用慎用死刑这条原则。罪犯的罪行可恨,的确让人产生诛之而后快的心理,犯罪后罪犯又很可怜,他的确没有主观故意,错误源于疏忽和对生命没有足够的敬意,但不是刻意伤害、摧残和攻击。
节目一定得点出这个理念。很多人还没认识到。
正是由于案件的争论,此类案件又接连发生,必然引起相关法律重新修订。这也是关注这起案件的一个意义之一。司法实践是从文本到实践再到文本不断完善的过程。人们关注案件的进程和始末,也会自然地关注法律将对此做出的调整。大家参与的是社会的法治建设进程,共同维护和修整真正做到依法裁决使得罪(与)刑相适应的法治社会。最终的审判,能够达到控方和辩方的最佳平衡点,能够既维护法律的尊严又能够量刑适当做到惩罚方式的人性化转变,这是社会的进步,也是司法实践的一次胜利。
天津小:2009-09-14 07:56:48 [回复] [删除]
应该判死刑的
判了他们
就让他们牺牲了吧
况且他们是
不要跟他们谈什么生命的尊重
他们如此践踏生命
反过来却要尊重他们的生命
渺小的中国人未免删了自己一耳光
想想那些为中国的解放牺牲了生命的烈士们吧
他们才值得我们用“尊重生命”这样的词
小熊铅笔:
2009-09-14 00:18:22
以前对于死刑这个问题是没有概念的。直到有一次看到电影《黑暗中的舞者》,把死刑的过程用影像这种直观的方式呈现出来,直击人心。
如临其境的恐惧和冰冷,会让你开始质疑:“凭什么剥夺一个人生命的权利?”
法律不该是生搬硬套的条条框框,而是来自逻辑、思辨和理性,它来自人的智慧,不是居高临下的审判,而是对人本身的深刻关怀,也是社会走向文明进步的保障。
新浪网友:
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如不这样死去的那个人又当如何?
2009-09-13 20:10:07
新浪网友:
伸张正义既是为了被害者,也是为了周围的利益相关者、知情者——人们对于已经或将要施加于自己的罪恶的愤怒、痛苦和恐惧。如果被害人死亡,正义就纯粹是一种社会的需求。正义,就是要抚平受害者和知情者的损失或伤痛。我们应该怎么样对待“恶”?
应为我认为不管什么法律都是大多数人的意愿的体现
走在回忆2009-09-14 00:33:52
我们很久不知道人的价值是什么。个体生命的意义被革命事业,国家发展,社会舆论一度当作最不该谈及的话题的一部分。同情有错之人的接受度仅限于儿童或少年。殊不知,成人更会犯错,更大的错。
死刑本身就是对生命价值的剥夺和藐视。死刑是我们这个社会对于犯错的个体的惩罚,最大的惩罚,最无奈的惩罚,因为面对犯了“滔天大罪”的同类的时候,我们不知所措,我们不知道还有什么其他的方式来给予自己和受害者安慰,和提醒后人。死刑不该有!
小女孩说的没错,交通肇事从未因重典而结束。如果孙被判死刑,只能看作是司法对社会和受害家属的简单交代。
法律的作用是公示其惩罚的威慑力以促使人们自觉地不去做某事,而不是事后挽回。
而对于已经发生的事情,则惩罚的作用仅仅在于维护法律的尊严,而不是惩罚本身。
所以死刑是个没用的刑罚,因为它剥夺了一个人事后做积极补救的机会,而且会使人形成铤而走险的想法:反正都是死,不如博一把。
在我看来法律就是用文字标识的人性。里面包含着:公正,文明,正义,理性和积极。
在我看来法律就是用以改善人类社会的药水,给行恶的人以限制不让其行恶,给行恶的人以机会让其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