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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出轨≠净身出户?王宝强离婚案的法律启示!

(2016-08-16 14:08:36)
标签:

离婚诉讼

民事诉讼

分类: 法律热点

作者:范林刚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文章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图片均来自网络和新闻报道。

曾经我们都知道,知名演员王宝强和老婆马蓉很恩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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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8月14日凌晨,宝宝(王宝强)突然曝出离婚声明,表示因妻子马蓉与纪经人宋喆有不正当两性关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因此将提起离婚诉求。声明一出,犹如一枚重磅炸弹,一时间新闻头条均被攻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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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多网友和宝宝的粉丝们纷纷声讨马蓉和宋喆,认为他们违背了婚姻家庭道德,马蓉作为妻子对宝宝这位好男人造成了严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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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女方不认可大家的说法,而且从法律上来说,目前还没有最终的法院判决认定。但是主流的民意是认为女方已经构成过错。还有不少网友翻出一些照片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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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翻出来的马蓉与宋喆曾经高铁同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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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两张为网曝的疑似捉奸照)

然而道德审判之余,我们还需要法律审判,为此,王宝强已经正式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听说诉讼费几十万元(朝阳法院按夫妻共同财产价值暂估算为1亿元?法院对知名演员的身价估值还真是靠谱。),宝宝说是借的钱交的诉讼费,意思是手里没钱(告诉大家钱被转移了?只是猜测),可能是要用这一条法律规定: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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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来了,网友们说马蓉是出轨一方,她得净身出户!

何为“净身出户”?一般来说:净身出户,是指在婚姻双方决定离婚时,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时不得到任何共同财产。通俗化的说就是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一切钱财,只带自己的身体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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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本律师想说,大家的心情可以理解,可我们是一个法治国家……我们有《婚姻法》,你们平时看的“美剧”或“狗血剧”都是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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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看一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是如何规定的: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此,婚姻期间,双方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应当依法均分。而出轨达到法定意义上的“同居”或“重婚”,一般只能获得损害赔偿。请注意,这里的损害赔偿,是指一笔补偿款,而不是不分割财产让对方净身出户。根据司法实践,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此笔精神损害赔偿款项一般在1-2万元左右居多,一般不超过5万元。请问对于一个分割上亿元财产的离婚案来说,几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不是有点太少了,是的,我也觉得少,但目前的中国法律就是这样。

当然,有人认为至少可以按照1993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予以多分财产,该法条是否被新婚姻法的赔偿原则取代已有争议,实践中由法官掌握,但幅度一般很小,当然,从公平正义的角度,还是有部分因此而多分财产的案例。

而且需要说明的是,证明一方出轨还需要确实充分的证据,上面发的那几张疑似出轨照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不知道取证过程中有没有侵权行为,如有侵权违法行为得到的证据并不能成为合法的呈堂证据。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所有有些东西上娱乐版可以,上法庭不一定行。当然有网友表示要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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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想跟您说的是,聊天记录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如果对其真实性有异议的需要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必要时要通过公证处公证作证据保全,仅有聊天记录的也难以证明婚外同居的事实,需要结合其它证据一起使用。其它证据可以包括录音、录像、监控视频、证人证言、报警记录、开房记录、通话清单、书证等。

那么,是不是就没有净身出户呢?严格来说,还是有的,比如双方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比如双方签订有“忠诚协议”、保证书等,但争议很大,很多都可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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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有人签订这样的婚姻协议:“女方放弃工作专门照顾家庭,男方经济收入大部分上交女方管理;任何一方有婚外情都要净身出户。”问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法律效力?

显然,这样的约定存在争议,是否能够生效风险很大。尤其是约定“净身出户”这样的字眼,实际不是法律用语,应约定具体,如哪项财产归属人是谁,所谓的“婚外情”条件也应明确具体,最终才可能会发生效力,一旦出现约定的条件法院才能够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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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种情况,是双方婚后根本没有取得共同财产,比如婚房是父母婚前买的,或是登记在父母名下让双方结婚使用的,那么这个时候离婚因没有财产可供分割,也被俗称为“净身出户”,如果此时一方还要抚养孩子的,可以在离婚时主张对方给付一笔“经济帮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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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闻报道来看,王宝强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并按财产价值缴纳了诉讼费,同时也未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当然,也可能会在开庭时追加该项请求,但显然,宝宝在律师的指点下是清楚没有让女方净身出户这一选项的,要做的显然只能是争取把财产分割清楚,不影响今后的演艺发展道路,尽快将此事解决。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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