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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主义第四章1

(2007-02-14 10:10:23)
11·心理学中结构主义的开端与“格式塔”理论

    我们可以认为,心理学里的结构观念的出现,是在本世纪初,当时,维尔茨堡(Wu
rzburg)学派的“思维心理学”反对(同时有法国的比奈[Binet]和瑞士的克拉帕莱德
(Claparede]也反对)联想主义;联想主义企图用先存在成分(感觉和印象)之间的机
械联想来说明一切。另外,特别今人注意的是,从这个时期开始,比勒(K.Buhler)就
已经用严格的实验方法证明了结构的主观性质,从此、现象学就经常引用这种结构的主
观性:意向和意义(这些现象学概念相当于我们在第1节里已经介绍过的客观定义中的具
有自身调节作用的转换概念)。事实上,比勒指出了,不但判断是一种起统一作用的行
为(在这一点上,所有反对联想主义的人是立即就同意的),而且思维包含着复杂性逐
步增加的若干等级,他称之为Bewusstheit(“意识”)(不依赖意象而赋予意义的思维),
Regelbewusstsein(“规律意识”)(在关系结构等里面起作用的关于规律的意识),
和intentio(“意向”),即为了建立从思想到行为的整体建筑或体系的受到计划定向
的综合行为。
    不过,“思维心理学”没有面向心理发生和生物学的根本的功能作用的方向,而单
独在已经完成的成人智力领域里去进行分析(而且我们知道,心理学家所研究的“成人”
总是在他的助教或大学生之中挑选的),最后就只是发现一些逻辑结构,因而产生这样
一个自己必须接受的结论:“思维是逻辑的一面镜子”;可是,对发生过程的分析,显
然要导致推翻这些说法。
    但是,最引人注目的心理学结构主义形式,毫无疑问是由“格式塔”理论所提供的。
这“格式塔”理论,产生于一九一二年的韦特默尔以及克勒的趋向一致的研究,莱温
(K.Lewjn)以及他看门徒们在社会心理学方面继续发展了“格式塔”理论。完形理论,
或“格式塔”学说,是在现象学的氛围里发展起来的,可是只从现象学保留了关于主体
客体之间基本相互作用的概念,而决然地沿着克勒所受过的物理学家的教育和在他和别
的人研究的“场”的模型中起作用的自然主义的方向发展。然而,今天再来评价,这些
模型对于完形理论所曾起过的影响,在某些方面却是有害的,尽管这种影响在他的原理
方面起过促进作用。
    事实上,一个力场,如同一个电磁场,就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这就是说,其中力的
组成按照方向和强度而具有一定的形式:不过,这里力的组成几乎是瞬间完成的。如果
也可以谈转换的话,这些转换几乎是瞬时的。可是,在神经系统和多突触“场”的范围
里,电流的速度要缓慢得多(对于5波直到dd====波来说,每秒钟循环3到9周)。如果说,
从输入神经出发组成知觉是迅速的,这也不能成为可以把这个例子推广到所有的“格式
塔”上去的理由。可是,克勒专注于场效应,导致他只是在“顿悟”中才看到有真正的
智力行为,好象在最后的直觉出现以前的那些摸索还不是智力行为似的。尤其是“格式
塔”学派对于功能与心理发生的观点以及最后还有对主体的活动极少重视,无疑场模型
是要负责任的。
    正因为“格式塔”是被人这样认为的,所以并不妨碍“格式塔”代表一种使相当数
目的结构主义者喜欢的“结构”类型。这些结构主义者没有明说或者已明说出来的理想,
就是要找出一些他们可以认为是“纯粹”的结构来,因为他们所要的结构没有历史,更
没有发生过程,没有功能,而且和主体没有关系。在哲学领域里要建立这样的本质是容
易的,因为哲学领域中的发明有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然而,在可以查核的现实世界领
域里却很难遇到这样的情况。“格式塔”就给我们提供了这样一种假设:所以认真地审
查这个假设的价值是重要的。
    “格式塔”结构主义的中心观念是整体性观念。早在1890年,埃伦费尔斯(Ehrenf
els)就曾指出,存在着一些建立在整体或形式性质(“形质”[Gestaltqualittat])上
的知觉,如一个音乐旋律或一个面部表情这样的复杂客体的性质。确实,如果人们把某
个调的旋律转位为另一个调,那么所有一个个的音都改变了,可是人们还能听出是同一
个旋律。但是埃伦费尔斯在这些整体性质中只看到了一些与感觉的实在互相重叠的知觉
的实在;而相反,“格式塔”理论的独创性,则是否认感觉作为预先存在的心理成分而
存在,只赋予感觉“被组成结构的”成分的地位,而不看作“起造结构作用的”成分。
所以,从一开始就有的,是一个具有整体性的整体,问题是要解释这个知觉整体:在这
里,场的假说起作用了。按照场的假说,那些输入神经冲动并不是孤立地一个一个地触
及大脑的,而是通过神经系统的电场的居间作用,几乎立即产生一些组织好的“完形”。
但是,我们还得要找到这种组织的规律。
    正因为一个场里的所有成分都一直属于整体,每一局部的变化部会引起整体的改组,
所以,知觉整体的第一个规律,就是不仅存在有作为整体的整体特性,而且整体的量值
也并不等于各部分的总和。换句话说,知觉整体的第一个规律,就是全体的组成,其规
律不是加法性的;在这一点上克勒说得非常清楚,因为在他的《论物理学的格式塔》
(德文全名为。Die physischen Gestalten in Ruhe und im Stationaren Zustand”,
1920)一书里,他不承认机械力的组成具有“格式塔”的性质,就因为机械力是以加法
关系组成的。在知觉领域中,这种非加法性组成的性质是容易验证的,被分隔的空间比
未被分隔时要显得大些:在某些重量错觉中,一个复杂的客体A+B(把一根铝棒放在一
个空盒子上,两者共同组成一个同一颜色的简单形式),看起来似乎比铝棒A在单独时要
轻一点(由于与体积发生关系等的原因)。
    第二个基本规律是知觉整体有采取可能的“最优形式”的倾向(“优良形式”优先
律)。这些“优良形式”的特征,是具有简单性、规律性、对称性、连续性、成分之间
的邻近性等等。在场的假设中,这就是平衡以及最少量动作这些物理原理的一些效应
(极值效应[extremum],如肥皂泡完形的情况:面积最小而体积最大),等等。还存在
其他一些经过多方验证了的重要规律(如图形总是脱离背景的规律,即界限属于图形而
不属于背景的规律等),可是,在我们的讨论里,只需举出前述这两条规律就够了。
    首先,我们要着重指出平衡作用这个概念的重要性。用了这个概念,就可以解释优
良形式优先律,不必去用天赋观念作解释了:因为平衡的规律是具有强制性的(coerci
tive),事实上,用这些平衡规律就足以说明这些过程的普遍性,不必把这种普遍性归
诸于遗传性了。另一方面,作为既是物理过程又是生理过程的这种平衡作用,同时既是
一个转换体系——虽然是很快的转换——在它调整时又是一个自主的体系:这两个性质,
再加上整体性的一些普遍规律,就使“格式塔”适合于第一节里为结构所提出的定义了。
    反之,单是各种知觉的领域中,我们早就可以问:场的假说和随之而来的反功能主
义的各种不同后果,是否足以说明种种现象呢?就大脑的场而论,皮龙(pieron)曾指
出过,如果把一次通常的似动实验[译者按:指表面上看起来象是运动]中的两个刺激,
一个一个各别地向每一只分开的眼睛呈示出来,那末这个似动现象就不再产生了,因为
这个理论原先假设会存在于两个脑半球之间的即时回路没有了。
    从心理学的观点看,人们能够使知觉服从于种种学习;这就和物理场的解释很不符
合了。布伦士维克(E.Brunswick)证明了他称之为“经验的格式塔”的存在,与“几何
的格式塔”相对立。例如,把介于一只手和一个用五根对称的羽毛组成的图形之间的一
个图形,向人们快速呈示(用速示器),成年人之中只有一半的人把图形向对称图形方
向修正(优良几何形式规律),另一半人则把图形改向手的形状(经验的格式塔):可
是,如果说在经验和如布伦士维克所说的在出现概率(真实模式的相对频率)的影响下,
知觉发生了改变,那就是因为知觉组成结构的过程是服从于一些功能规律,而不仅是服
从于物理定律(场定律)的,克勒的主要合作者瓦拉赫(Wallach)就只得承认在知觉构
成结构过程中有记忆的作用。
    另一方面,我同几批合作者一起,也证明了:随着年岁的增大,知觉有一个明显的
演化;而且在场效应(是指视力集中场的含义)之外,存在着一些“知觉活动”,即用
近似于有意向的探索、主动的比较等来确定关系的活动,它们在发育过程中明显地改变
了“格式塔”:如果我们用记录的方法来特别研究眼动对图形的探索,就发现随着年龄
的增长,眼动越来越协调和配合。至于场效应,它们的近乎立即产生的相互作用,似乎
是由在感受器官各部分和被感知的图形的各部分之间的“相遇”概率机制所支配,主要
是由这些相遇之间的“配对”或对应的概率机制所支配。我们可以从这个概率的图式中
抽绎出一条使现在已知的种种平面几何视错觉得到协调的定律
    总而言之,早在知觉领域中,主体就已经不是单纯的这样一个剧院:它的舞台上上
演着不受主体影响的、被一种自动的物理平衡作用规律事先调节好了的各种戏剧:主体
乃是演员,甚至时常还是这些造结构过程的作者,他随着这些造结构过程的逐渐展开,
用由反对外界干扰的补偿作用所组成的积极平衡作用——因而也就是用一个连续不断的
自身调节作用,来调整这些造结构过程。
    在知觉领域里起作用的东西,必然更有理由地要在动作领域和智力领域里起作用;
因为格式塔学派原想把动作和智力活动服从于格式塔的一般组成规律,特别是服从于知
觉的格式塔组成规律。克勒关于高等猿猴智力的那本书,因为描写的事实新鲜而令人赞
赏,他在这本书里把智力行为看成是感知场向最优形式方向所发生的一种突然重组作用。
而韦特默尔则力求把三段论式的作用或数学推理作用还原为服从于格式塔诸规律的某些
重造结构作用。但有两大难点反对用推广“场”的假说来做这样的解释:第一个难点是,
数理逻辑结构虽然一无可疑地代表若干整体性规律(见第5至第7节),却不是“格式塔”,
因为数理逻辑结构具有严格的加法性质(2加2正好地等于4,尽管,或者因为,这种加法
是群的整体性结构的规律之一)。第二个难点是,感知-运动阶段或智力活动阶段的主体
是有主动性的,而且这样的主体用反映抽象的程序为自己组成他自己的结构,除了在相
当特殊的情况之外,反映抽象与知觉的成图形过程是没有什么关系的。不过这个问题对
于结构主义的理论来说是一个中心问题,还要更深入地加以审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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