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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专职副书记管什么?

(2011-12-15 11:3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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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学习、吸纳、创造,以天地为镜,以除己之外生物为镜,求生、谋生、自在生,与人生。此等过程演绎变化,大约为文化。要紧命门在盯细微、近真实、见不见、出新异。若先或只想“出”,此所谓“学我者死”;若以为强力能“出”,此谓之“自作孽”。看蚂蚁爬、虫蛇钻、鱼虾游,知何以能“行”否?悟。
 全国省、市、县、乡四级党委换届后,省(区、市)党委班子除个别地区外,绝大多数均设2名副书记;全国79。4%的市(地区)、84。4%的县(市)实现了配备2名副书记的目标。市(地区)、县(巿)、乡(镇)的党委副书记配备人数分别减少了806、5165、41476人。在一般情况下,两名副书记的分工是:一名任同级政府的一把手(省长、市长、县长、乡长),另一名任党委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的职责规定是:协助书记处理日常工作,受书记委托负责其他工作。这个规定既不是如国外副总统的职责,又与以往的副书记职责不同。以往设多名副书记时,各副书记都有明确的分工,如有分管组织、分管政法、分管宣传统战等的副书记,职责范围非常明确,也很有实际权力。副书记精减为一名后,不可能再作以前那样的明确分工,而以“协助书记处理日常事务,受书记委托负责其他工作”这两条来规范专职副书记的职责,实际上这个规定是虚设规定。以“协助书记处理日常事务”为例,如果书记精力充沛,根本用不着人协助,副书记也就只能空闲了;再以“受书记委托负责其他工作”为例,如果书记根本不委托副书记负责什么工作,副书记也就没事可做了。这样,副书记这一岗位岂不处于可有可无状态,成了一个虚设职位?而这是与改革精简的初衷相违背的。难怪有人戏称,所谓专职副书记,成了“书记助理”,与党委办公室主任干的活相差无几。而后者是书记亲自选定的“自己人”,可以任意派活,而专职副书记是由上级任命、选举产生,肩负对上、对下的责任,不能听凭书记一个人使唤。长此下去,就难免造成不团结,甚至形成严重对立状态。
    如果明确专职副书记的职责是协助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这样明确了专职副书记作为书记的副手,就有职有权了。但这样做又产生了新的矛盾,因为一般情况下,专职副书记在党委内部是三把手,另一名副书记要兼任同级政府一把手,从职级上说,与书记同为正职,党内排名第二,而专职副书记只是副职级,所以不可能担负“协助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的职责分工。
    那么,能否明确专职副书记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呢?如果这样做,就恢复到了以前“副书记分管工作”状态,增加了工作层次。但现在只有一个人,只是在某些工作领域增加层次,以突显加強对这些领域的领导,与以前的各副书记全面分管工作并不完全相同。但分管哪方面的工作呢?党委系统有组织、宣传、政法,以及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实权部门是组织、政法这两个部门,分别设组织部长、政法委书记,这两位一般都是党委常委。如果专职副书记分管这些部门,这些部门与书记之间就增加了一个领导层次,显然他们更愿意直接对书记负责(组织部长、政法委书记都是强有力的干部配备),作为书记来说,这时候也不愿看到与这些部门,特别是与组织部门之间多一个领导层次,造成大权旁落。这种情况很让专职副书记处于尴尬状态。那就只好让专职副书记分管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了。这些部门(团体)虽然众多,但都无多大实际权力,单位的一把手大都不是党委常委,很愿意有一个副书记来直接分管,以便直接受党委领导,而书记对这些单位撒手也很放心,让专职副书记去管是求之不得。
    如此说来,所谓专职副书记的分工就是:“协助书记处理日常事务,受书记委托负责其他工作,分管工、青、妇和其他群众团体的工作”。专职副书记要善于当配角,与书记合作共事,明确自己的岗位,进入角色;作为书记,一定要充分发挥专职副书记的作用,使之有职有权,不使专职副书记成为虚设职位。
    倒底如何更好,有待进一步实践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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