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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血案的追问与分析

(2009-12-28 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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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笔/感悟

杂谈

文化

  当我们即将告别2009年,而迈进2010年之际,又一个不可思议的人间惨剧发生了。即使我们企图沉默但仍然无法抹平它一而再地在我们的心中所引发的震荡。

  今天的北京各报称,在刚刚过去的血腥灭门案的发生地────北京大兴区清澄名苑,再次发生一起惊人的杀人案件,案中主角亦是家中的一位男主人,而他一如他的“前任”李磊手刃了自己的爱人及儿子,然后投案自首,自称有精神病史。

  我现在关心的是,为什么案件的发生点居然在同一地点?为什么时间间隔得如此之近?同时,为什么又都是罪犯杀了自己的亲人?
  我们不能仅仅用”偶发“一说来瞒天过海了,惨剧的接踵而至一定在冥冥中指向了某种可怕的事实───虽然它完全可能是一种潜伏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的隐而不显。

  传统社会学通常遇见某类社会现象,惯于采用价值判断的方式来予以解释,所谓价值,当然指的是一个传统社会中的人们所习见并共同遵守的道德准则与伦理意识,在这一层面上,社会学家很容易轻而易举地找到某种阐释机制和理论,并迅速地将事件扣上一顶堂而皇之的帽子,以此来盖棺论定。

  随着人们对于人生、社会认识的深化,那种过于传统、原始的社会学认识已不足以解释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了,于是社会学在一次次地理论突围中终于发现,一种社会现象的发生与发展定然潜伏着一定的社会原因,这里面不仅包括了人的心理,亦包含着社会环境的因素,它是滋生与助长一种心理行为的根本原因。所以现代社会学不对“现象”本身论说对与错,而是在通过对诸多社会现实的考证与分析中让人们自己去获得认知。

  在”清澄名苑“的李磊案中,我们就发现了解释的困惑:李磊并不缺钱(他刚拿到了拆迁费的九百多万),且有自己的小生意;不缺在外人看来“和谐”的家庭氛围,并深爱着自己的二个儿子,可是一家五口居然丧生在了他的刀下,而且为了这一行为的实施,他蓄谋已久,也就是说,李磊并非是突发性的杀人。

  而在昨天发生的这一起案件中,我们现在还无法找到事发当时的原因,只知凌晨时现场有吵闹声和尖锐的喊叫声传出,我们暂且可以认定为这是一起突发的杀人案件,触媒乃是起于一次激烈的争吵后情绪失控,当事人丧失了理智。

  当然,这只是一个简单的猜测,而我们甚至可以猜测这家人的矛盾由来已久,当事人已然忍无可忍(一如李磊),所以有了这起血案。

  说了这么多,其实我真正想说的是,这一切血案于我产生了一种心理追问的欲望,首先我们不能那么轻而易举地就说它们的发生仅是一次特例。法国小说家福楼拜曾说过:我就是包法利夫人,而这一“夫人”指的是他著名的同名小说中的一个人物。人们或许会由此而困惑,包法利夫人是一位女士,一个风情万种而又堕落的女人,她如何被作者宣称为是他本人呢?

  其实我们只要认识地检视一下自己的内心,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潜伏着犯罪的基因。我并没有对此作任何价值的判断,我只是在陈述一个事实。这也就是为什么美国的法律制定者,在修正与制定法律时,首先要假定任何人都是一个潜在的犯罪人,法律基于这一事实来制定律条,预防罪行的发生。也就是说,我们在内心深处的某个角落常与“罪行”的欲望共舞。

  听上去耸人听闻,我们可能当即会嚎叫起来:不,我不是一个潜在的犯罪者。无论一个人如何地为自己做“无罪”辩护,这一事实仍不容忽视,因为任何一个人在某个可怕的瞬间,都有可能情绪失控,在那样一个时刻,理性的自控力就将成为驾驭这一可怕时刻的最终裁定者。

  当我们假设了任何一个人都具备潜在的犯罪倾向之后,我们就要接着探寻这一倾向的最后的诱因会来自于何方?这就开始指向了社会、个人性格、教养及所处的生存环境。

  我有一次阅读法国已故的哲学家福柯的著作,这位哲学大师有一个论点极为精辟且富有启发性,他在研究了精神病院、监狱及性的历史之后,得出了一个惊世骇俗的结论,他以为,不当的教育方式一旦实施,完全可以适得其反,最终让受教育者走向被要求阻止的行为与欲望,他举例:比如性(欲望),在英国的维多丽亚时代是一个禁忌的话题,这一被压抑的性欲望及行为正是因了极度压抑的社会氛围而被充分的激扬了起来,蠢蠢欲动,它反向地成为了人性中的一种冲动,最终成为了对维多丽亚时期性压抑的反叛。福柯以为,看起来性话题是为了文明表征的需要而成为了一种禁忌,并让人谈“性”色变,于是禁忌威慑转变成了一种权力,权力又变异成了一种变相的诱导或诱惑,乃至“启示”,于是人性中关于性的潜在欲望在这一诱导之下犹如潘多拉的魔瓶被打开了,它绕过表面的禁忌而成为了一种地下性的方兴未艾的个体行为。

  所以权力即提醒。

  以此类推,我们再看发生在“清澄名苑”的第二桩血案,它与李磊案相距仅短短的一个多月,这一时间量度是耐人寻味的,它的表现更像是一次响应。

  我们在这里必须要追问了,这一“响应”的诱导又来自何处?我想指出的是当媒体在大面积的张扬,还有环境氛围的一再宣染,使一桩耸人听闻的血案被连篇累牍地演变成为了一个新闻事件,在快速性的跟踪报道中又缺乏鞭辟入里的案情与人性剖析时(深度性的报道可以通过对一个事件的深刻解剖,而产生认识功能,以致让人在认识中提前预防恶意识的发生,一如弗洛依德对潜意识的分析,并非是为了让人更多的释放“性”,而是通过对性意识的混沌未知领域的认知,而掌握和控制“性”,这一辩证关系不容混淆),新闻事件便会衍化为一种“提醒”,潜在性地诱导出了一个具有同样冲动的人的犯罪欲望。当然,事件的背后绝非如此简单,它亦预示着一个社会道德、伦理的沦丧,同时,也让我们看到了文明的进化如果单纯地以金钱和成功作为唯一的价值座标时,那么在这一唯一性的“真理”面前,伦理意义上的丧尽天良就成了一种可能───因为人性价值中的人文含义被颠覆了,并受到了金钱的嘲讽。

  《圣经》中亚当与夏娃被逐出伊甸园的隐喻是不容忽视的,他喻示着人脱离自然状态之后的关于人的意识的觉醒,当亚当、夏娃受到蛇的诱惑而违反上帝的“圣谕”偷吃了生命之果时,他们产生的第一个念头一定是恐惧,随后离开了无私无欲的伊甸园,人的第一个真正的自我意识萌醒了,那是什么呢?无疑是───羞耻之心,它让人意识到了不能裸身面对世界(做为对象的他人与社会诞生了,人既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亦是一个社会性的人,所以羞耻心是在一个对象存在的前提下才能成立,如仅是个人无所谓羞耻,这一点至关重要),后来的一切即关于文明的意识都盖缘于此,由羞耻心繁衍出恻隐之心、道德、规矩、秩序、社会乃至生成了最早的法律雏形和风俗民情,用以维系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道德关系,由此,文明的进化全面开始,以至步入了法治的时代。法律的至高无上是不容蔑视的,首先它具备了在所有人(无伦职务地位的高低)一视同仁的平等价值,其次它规约和制定了一个健全的社会必须要人人遵守的绝对律令───衡量一个社会是民主的还是专制的只须看法律的尊严是否受到了践踏和玷污即可

      “清澄名苑”的二位当事人显然已然退化成了野蛮的动物,甚至突破了“虎毒不食子”的动物性的本能,不仅失去了文明人最基本的羞耻感,而且人性中的天良亦彻底丧尽,成了一个禽兽,这一现象难道还不能足以说明这种可怕的“丧失”是潜伏在“文明”模式下的某种缺陷的一种诱导吗?罪犯的以往的“教养”没有让他导向文明社会的人性意识,而是走向了血腥的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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