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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格尊严:呼吁中央介入彻查制造爱国华人实业家段琪桂命案的罪犯

(2012-06-17 10:51:20)
标签:

段琪桂

中山市

命案

诉讼程序

爱祖国

沉重肉身

陈帆

泰琪集团

责任

杂谈

保障人格尊严:呼吁中央介入彻查制造爱国华人实业家段琪桂命案的罪犯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

 

十余年前发生在广东省城和该省中山市,有关旅居澳大利亚爱国华侨、实业家和来华的投资人段琪桂遭受莫须有陷害的事件,沉寃长达十余年未雪,早已在中国全社会和全球华人世界引起了强烈反响,就在这一年中已引起百万网民的强烈关注,正义的声援愈加高涨。

(一)1996年创建了上海泰琪集团的董事长段琪桂女士,是一位优秀的爱国华侨、才华卓著的房地产业女实业家,从20世纪60年代,满怀深厚的爱国热情只身来到上海,开始了她传奇多彩的事业人生。当她历尽辛劳倾情投资上海的泰琪峰大厦后,却被广东省和该省中山市的贪腐赃官伸出魔瓜,无耻地陷害了她!事关祖国对全球的华侨政策,所以才向您汇报。

(二)这个案子很特别,原本是一件仅仅是涉及民事经济纠纷的个案,却无端端被该省中山市前捡察院和法院定为刑罪而遭拘捕囚狱,并先后两次被断然裁决判为死刑,由于被害人段琪桂不服上诉,广东省前省髙法又枉法毫不负责任的裁定为14年有期徒期。令人匪夷所思的原因就在于,按常理司法办案,国家是有整套严格依法执法程序的,而本案起始就扑朔迷离,甚至令办案的相关司法人员圽“知其然而不知所以然”,并且完全脱离常规办案程序十分的异常,这其中到底谁幕后操控段琪桂问题,谁又在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的确很值得质疑不惑。

(三)中山市检察院和法院中的司法官员,竟不顾事实性质非法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先后两次宣判段琪桂死刑,是有阴险图谋的。在广东省髙法,段琪桂命案裁定不核准死刑,将此案发回中山市法院重审,而中山市法院依然越组代庖第二次仍宣判段琪桂死刑,真是无法无天到了极致。在中山市再次上报省高法核批时,省高法不但不认真核准施法性质,而且明知事实性质不符用刑,还要对中山市检察法、法院非法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姑息养奸,竟然继续非法用刑裁决,将横遭中山市腐败官员陷害的段琪桂,改判为有期徒刑14年仍以施刑罚定罪投牢。

(四)爱国华侨段琪桂十余年前所遭遇的涉罪案问题,完全是前广东省和该省中山市某些个违反党纪国法的图谋贪腐的省级、市级官员,一手制造出来的假案、冤案和黑案。时至今天,爱国华侨段琪桂仍沉寃受辱而未能得到彻查平反昭雪,涉及陷害迫害她的恶法非法者仍逍遥法外,未给予公正法律的严惩。实际上,有关段琪桂命案的相当多的报导,在早几年前,就已在国内的主流报刊、主流网站披露于全社会,近年相关的正义呼声更多见于公众媒介,引起了中国全社会和整个华人世界强烈的反响。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第三十三条就庄严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尊重人的生命,正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根本前提。段琪桂作为一个公民,她的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广东省的某几个贪腐高官纠结该省中山市的贪腐官员和司法机构的帮凶,陷害爱国华侨段琪桂的命案,就是极其典型的官商勾结谋财害命的假案、寃案和黑案。是伤天害理的国耻!是谁设下陷井制造了爱国华侨段琪桂命案?时至今日制造段琪桂命案的罪犯仍逍遥法外,段琪桂身心和事业遭受到了极度摧残。为此,我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强烈呼吁:立即组成彻查专案组,前赴广东省省会广州和该省中山市,彻底清查追究法律刑责,严惩涉案罪犯及背后主谋绝不能手软!

王胜俊院长,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严明的司法公正,就没有人的尊严。

陷害爱国华侨段琪桂的广东及中山的政府司法机关,根本上讲就不守法而违法乱纪,造成这样的惊天假案,建国以来实属罕见。一个最根本的命题是:没有司法公正就没有人的尊严!就没有中国真正的繁荣与昌盛。如果没有一个健全的司法宪章保障民众的根本民主与法治的合法权益,这样的国体即是一个病态的国体。如果官、商、法联手谋私,这正是祖国亿万普通善良的人们,用正直、善良的心灵和勤劳智慧的工作,激发出来的爱国热情和对执政党的信仰与信任,将以这些腐败变质分子的干扰、侵染和损害而毁于一旦,丧失国风丧失尊严而成为直接损害国家和民众的奇耻大辱。

我本人依然坚信:制造爱国华侨段琪桂命案的原凶,审判他们的日子已为时不远!段琪桂命案的发生,已造成了无法估量的中国国家形家和公民社会和谐形像的严重损害!

我们只有积极主动敦促政府和政府官员首先守法,才有可能引导全社会对法治不健全和司法权力不受监督制约现状的深刻认识,中国的公民社会才有可能真正争取到自身的合法权益,才有希望真正推进法治的完善和健全!为民请命之责义不容辞,为了国家的兴亡和民众的安宁幸福!诚速复为盼!

        顺致

                     崇高的敬意!

 

         人文政经学者 陈帆

                                201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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