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級法院對我的冤判:给中共广东省委汪洋书记亲阅(附件二)
(2012-05-26 13: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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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中共广东省委汪洋书记亲阅(附件二)
广东高級法院對我的冤判
受害人:段琪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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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事實揭露广东高級法院對我的冤判!
广发銀行的保證公涵证明了广东高法對我故意错判!
(1)超礼投资有限公司 1997年12月11日給我的公涵:“我司尚欠前上海泰琪房地产有限公司大股东段琪桂女士人民币玖仟万元正。我司保证此筆欠款(人民币玖仟万元正)定於1999年12月10日本息归還。
(2)這是广发銀行1997年12月15日出具給我的保涵:“超礼投资有限公司系我行全资附屬企业,我行保证到期归还欠款夲息。”
(3)然而未到1999年12月10日,我就跌入了陷阱,99年5月8日我應澳門银华公司之約,到中山市富华酒店會議室开會协商還款事宜,會议中途被中山市检察院副检察長关洛明带几位检察官冲进會议室強行扣押了我,后來就是因这些我並沒有收到的資产而被中山中院二次判死刑、广东高法判我14年。監外执行,万幸地是他们給了我合法證件,让我顺利地回到了澳洲的家中。
直到今天,我与广发銀行超礼公司的债權未能清算收回,包括青島市的金富广場和富捷城,据說已被广发超礼卖掉了,而屬於我的上海泰琪峰大廈欲成了广发銀行大廈,它用广东高法對我判侵占罪有期14年为由,拒不向我归還泰琪峰。
1997年8月,上海泰琪房地产公司与广发超礼公司置換位于上海打浦桥的“泰琪峰”房地产项目,泰琪峰置換价为3.28亿人民币,其中1.9亿为现金,(9000万元是定於1999年12月10日夲息付給我)
1.38亿为青岛富捷城与金富大厦两个房地产项目的产权。1998年5月超礼公司在付给了部份收购款现金后即全面接管上海泰琪公司,王志伟副行长取代段琪桂出任公司董事长,泰琪峰更名为上海广发银行大厦。
1998年底,我赴青岛接手富捷城与金富大厦项目,但令我大吃一惊的是,项目的股东之一对超礼公司转让项目股权存有异议,因而转让手续无法办理。
事情一直拖到1999年5月7日,王志伟副行长终于给了我一个具体的交付日期,并且为此专门签订了一份备忘录,备忘录说“香港超礼公司将富捷城与金富大厦两个项目的全部出资额转让给段琪桂的手续一直未办理。原承诺在1999年4月内办理此手续,现又已逾期。未能如期办理上述手续的原因是公司的一个股东还未签字。双方约定于1999年5月31日前办理上述手续,若到期未能办妥手续,广发超礼公司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于1999年5月7日王志伟行长写备忘录给我,写明:他们的股东对物业置换意见不统一,因此失约。备忘录承诺于1999年5月31日前办理置换移交手续,否则由广发超礼负责向我经济赔偿。
1999年5月8日,我的上海泰琪公司因轉让发生的一筆债务纠纷,我被中山检察院非法拘禁。在拘禁第83天,中山检察院以莫须有的: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将我逮捕。我在1999年5月8日被软禁,1999年5月14日银华用公函向我商讨债务偿还。以下公函上写明段琪桂女士:請你速与超禮投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志偉聯系,以解决我方投入上海泰琪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資金偿还问題。即然是债务偿还,为何当刑事重案审判?中院为何二次判我贪污罪死刑?省高院又凭什么坚持冤判我、判我侵占有期14年? 如果說侵占,應該追究广发銀行商業欺诈侵占了我的私人财产--泰琪峰才對啊!我段琪桂的案件十分离奇曲折,审判持续了6年之久,一审判处死刑;重审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二审改判为14年有期徒刑,接着被释放监外执行。在押期间,我和我的律师不断写信给广发銀行超礼公司--王志伟,要求尽快交付青岛房地产项目股权,但所有的信都如石沉大海。
5這就是我在上海投資兴建的泰琪峰實景
一件清楚明白的债务纠纷案却被广东司法当刑案来追究办理。其目的就是因为帮澳门银华公司向我追讨高利贷,由于目的未达到,所以谋财害命。
201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