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段琪桂假案:透視司法腐敗意味著要徹底懲辦真正的罪犯
(2012-04-20 16: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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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段琪桂假案:透視司法腐敗意味著要徹底懲辦真正的罪犯
(白皮書)
早在1999年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檢察院非法逮捕愛國華僑段琪桂,時至2001年與2003年竟兩次被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段琪桂。2001年3月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處段琪桂死刑。2002年10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裁定撤銷一審判決,將案件發回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2003年7月,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沒有任何新事實證據的情況下再次判處段琪桂死刑。段琪桂再次上訴,最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居然熟視無睹姑息養奸,將海外華僑段琪桂攺判為有期徒刑14年。時至今日案件仍懸而未決。
段琪桂被抓起因於她與澳門銀華投資公司的經濟糾紛。原本僅是一起涉及民事的經濟糾紛,卻升級為審判進而再升級加重又涉及了刑事捏造成所謂案件,甚至分為不同的法院來執行判決。
鐵證如山,事實是:段琪桂提供了四項證據,有力證明她與銀華公司之間的股權轉讓是真實合法的,本案只是經濟糾紛,她沒有犯貪污、挪用罪。
事實足以證明:澳門回歸祖國之前,澳門雙方企業《1995年1月6日協議書》糾紛性質是:涉澳經濟合同糾紛。不屬於刑事案件!段琪桂不構成“貪污罪”或“職務侵佔罪”的主體資格。一、二審法院認定與追繳段琪桂所謂“貪污人民幣4403萬餘元”返給上列股權轉讓方(甲方)的判決,與事實真相不符、相悖,純屬是自欺欺人的彌天大謊,不能成立,確有嚴重錯誤!本案檢察機關的立案、偵查、批捕、逮捕、起訴與追究澳門投資人段琪桂女士刑事責任的行為,沒有事實根據,也無法律依據,已構成涉嫌怠忽職守、濫用職權、知法司法而故意違法的行為!一審法院以虛構的“貪污罪”為名,2次判處爱国投資人段琪桂女士死刑,並追繳段琪桂所謂“貪污人民幣4403萬餘元”返給上列股權轉讓方的判決,確實嚴重違法、侵權!二審法院以虛構的“職務侵佔罪”為名,改判處澳門投資人段琪桂女士有期徒刑14年,並追繳段琪桂所謂“貪污人民幣4403萬餘元”返給上列股權轉讓方的判決,確實嚴重違法犯法、侵權掠奪財產!投資建設上海泰琪峰大廈的段琪桂,是根本無罪的、她是愛國有功的投資人建設者!
這背後,究竟有什麼讓他們如此枉法而傷天害理?
以法律為指導支配行政,其目的是在防止行政行為違背法律。特別是司法官員的行政行為不僅不得違反法律,也不得違反司法原則。在提倡依法治國的今天,作為掌管公檢法的政府官員,不僅要知法、守法,為民眾樹立榜樣,更要提高自己運用法律的能力,嚴肅依法行政,全心全意為民服務。然而,中國廣東省高法某些¨執法人¨夥同中山市司法單位某些¨執法人¨到底在在暗中幹了些什麼見不得良知的罪惡勾當?己暴露在正義的陽光下!
事實證明,政府從來就不會天然守法,反而是某些政府官員(尤其是公檢法官員) 中的一小撮腐敗變質分子趨向于將權力濫用到極致,特別是在法治不健全和權力受不到有效監督的時候,必然會發生這樣無視黨紀國法的行為。如果不清除這些敗類,就會對整個社會遭受更大禍害。
顯然,如果政府官員不守法其危害性要大於成千上萬個普通公民的不守法,因為政府官員不守法不僅會侵害大量民眾的合法權益,更嚴重的是他們傷害到法律制度本身。因此,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法治權,依法治官。官員首先要守法,然後依法行政。這才是名符其實的法治國家! 愛國華僑段琪桂的驚天假案就是明證!
為此,我認為:是到了嚴肅懲除查辦不守法甚至違法犯法的中國廣東省高法某些¨執法人¨和中山市司法單位某些¨執法人¨罪惡的時候了!本案實屬驚天假案,完全應從速依法徹查復審,嚴懲真正的幕後操縱者,他們才是貨真價實的罪犯!為愛國華僑徹底平反、恢復名譽,歸還財產,昭雪於天下,討回全球華人世界的公道!
我必须对您讲:祖國--請把清白還给我
段琪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