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娇点专栏之——祸水名叫第三者(二)

(2006-12-22 22:25:48)
分类: 陈露说法
题目:无心成了第三者,怎么维护自己权益?
 
案例
    秦小姐与男友小赵同居3年多,今年5月才得知小赵早有家庭,已结婚4年。秦小姐要小赵表态,小赵却表示不可能离婚。小赵的妻子知道这件事情后,大肆宣扬,说秦小姐是个狐狸精,一贯生活作风败坏,几年来一直勾引小赵等等。秦小姐的母亲听到这些传言后又气又羞,突发脑溢血住进了医院。秦小姐万般无奈,同意离开小赵,但要求他赔偿这几年的青春损失费,被小赵断然拒绝。秦小姐觉得非常委屈:难道这些年的青春就这么白白浪费了吗?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请求人只可能是夫妻俩人间的无过错方,而不会是夫妻以外的人。故本案中只有小赵的妻子在离婚时可向小赵要求损害赔偿,而秦小姐是没有这种权利的。
 
律师支招:
1.尽管秦小姐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但婚姻法仍着重保护合法婚姻,所以即使她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才成为“第三者”,现在的法律也还没有对保护类似秦小姐这样无辜受害的人的利益作出规定。
2.虽然秦小姐不能以小赵有配偶还与她同居为由要求损害赔偿,但却可以以另一个理由向小赵的妻子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即小赵的妻子对她进行侮辱、诽谤,严重损害了她的名誉权与人格尊严权,并直接导致秦小姐的母亲发病住院。
3.如果秦小姐已确认对小赵不存在任何感情,而有一定要讨个说法,可以用另一个更加有力的理由要求其支付青春损失费:根据刑法的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定为重婚罪,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小赵的行为已满足以上要件,如果秦小姐起诉,小赵完全有可能被定罪。对于这么严重的情况,相信他会作出一定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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