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娇点专栏之——祸水名叫第三者(一)

(2006-12-21 18:46:29)
分类: 陈露说法
又有一段时间没写法律方面的文章了娇点专栏之——祸水名叫第三者(一),今天说一说同居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娇点专栏之——祸水名叫第三者(一) 
 
题目:同居男友另觅新欢,该不该负法律责任?
 
案例
    陈小姐与男友小张同居一年多,期间陈小姐流产一次,并一直身体虚弱。两人原准备今年国庆节结婚,并已购置了大部分家具家电。可不久前小张结识了另一名女子,两人感情迅速升温,小张对陈小姐提出分手,并要求陈小姐尽快搬出去。陈小姐非常气愤,称搬出去可以,但是家电家具都要拿走。小张却说两人并没有结婚,既然这些东西现在都在小张家,当然归他所有。陈小姐曾听朋友说,像他们这样的,属于“事实婚姻”,财产应该视作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法律上确实是这样规定的吗?而且他们已经同居了,男方却又要和别人结婚,法律上对这种行为就没有任何约束吗?
 
法律分析
  • 陈小姐朋友的说法有一部分是正确的,即处理“事实婚姻”中的财产确实是依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而另一部分则是不正确的,因为陈小姐的情况并不属于事实婚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有在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才能属于事实婚姻,而陈小姐的情况显然不属于这一类。
  • 对于这种同居关系,现行法律并不保护,对于其中一方另寻新欢,法律上也无法约束,另一方只能从财产方面维护自己的权益,双方协议如何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如果协议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财产。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对于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应视作一般共同财产,同时规定应照顾妇女的利益,并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所以尽管陈小姐的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但仍然可以分割财产,并根据男方的过错程度得到照顾。

律师支招

1、现有的同居关系,绝大部分不属于“事实婚姻”,所以虽然财产仍视作一般共同财产,但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还是有一定不同的,其中重要的一点就在于主张权利方的举证义务加重。如本案中,陈小姐应就家电家具为双方共同购置提交相应证据,而这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都是比较困难的。因而我们建议在结婚以前,或者在充分了解对方之前,不要购置大额财产,尤其是不要用“自己”的钱为“双方”购置大额物品。如果双方共同出资购置汽车、房屋或双方共同经营公司等,则最好明确各自所出的份额并进行公证。

2、虽然法律规定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也是一般共同财产,但并不绝对意味双方的所有收入应平均分配,因为分割一般共同财产时还要考虑各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所以如果女方收入比男方多,应注意不能简单地将收入对半分割。

3、本案中,陈小姐还可以要求分得更多财产的另一个理由是:同居期间曾流产,身体一直虚弱。根据法律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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