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娇点专栏之——生与不生,谁说了算? (一)

(2006-11-08 18:37:13)
分类: 陈露说法
今天分析一下生育问题 娇点专栏之——生与不生,谁说了算? <wbr>(一)
 
题目:男人也有生育权吗?
 
案例:近日天津的张女士来信,为了一件大事向本刊寻求帮助。她结婚已有三年多,因为正值事业上升期,不想过早生育,所以一直服用避孕药。但丈夫很想要孩子,双方为此事经常争吵。今年4月份,丈夫趁她不注意,将避孕药换成维生素片,而张女士毫不知情,导致怀孕。张女士对此十分气愤,认为丈夫的行为是对她极大的不尊重,要求离婚。同时她认为丈夫的所作所为也侵犯了她的人权,向本刊询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在起诉离婚的同时要求男方赔偿精神损失。
 

 
律师分析:
 
1、长期以来,生育权都被看作是女性独有的权利,如《妇女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而实际上,不仅女性享有生育权,男性也同样享有生育权。2001年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此予以了明确:“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因此夫妻双方的生育权都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2、对于在什么情况下离婚一方可要求赔偿,《婚姻法》有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见,强迫女方怀孕并不属于上述情形。
 
律师支招:
 
1、夫妻双方都享有选择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主要还是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对方生育或不生育,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侵权。
2、本案中张女士丈夫的行为显然侵害了张女士选择不生育的权利和自由,她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但要注意,不能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否则很有可能被驳回,因为强迫怀孕并不属于婚姻法规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几种情况。如果张女士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应该另案单独起诉。
3、由于生育行为需要女性完成,对女性的身体、健康、精神都有可能造成损害,女性承担着更重的责任,因而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院也会侧重保护女方的利益。
4、不论是否离婚或者是否能获得赔偿,都不足以弥补双方感情的裂痕。生育问题是婚姻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双方应在婚前了解对方意向,并尽可能达成一致,避免在婚后再因为生育问题导致婚姻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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