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陈露说法 |
题目:恋爱时接受的贵重礼物,分手时要归还吗?
案情介绍: 陈小姐与李先生相恋多年,恋爱时李先生赠送给她5万元,后又在婚前送了她一枚价值3万元的钻戒作为订婚礼物。但最终两人没结成婚却分手了,李先生要求陈小姐返还钻戒及5万元钱。陈小姐认为,钻戒和钱已经送给了她,理应归她所有,不愿退还;而李先生认为,钱和戒指是相爱时候送的,现在既然分手了,就有权把钱和戒指拿回来。
法律分析:《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同时规定,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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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予明确,赠与是一种合同行为,只要赠与的财产到了受赠人手中,该财产的所有权即转移,赠与人无权再要求返还。当然也有几种例外情况,比如“彩礼”。既然是彩礼,即是以结婚为前提条件的,如果没有结婚,则男方可要求退还彩礼。本案例中,陈小姐是否应返还钱和钻戒,就取决于钱和钻戒是否属于彩礼。
事实上,对于男方赠送的钱财到底是否属彩礼,不论从举证还是法院的认定来看,都存在诸多难点。因此,女方在接受男方礼物时,应尽可能接受一些数额不太大,且与男方经济能力相当、或者仅属个人用品的礼物。
现代男性的生活与工作压力与日俱增,挣钱实为不易,女方应对男方予以充分的体谅和理解,双方应将婚姻建立在感情的基础上,而不是简单地通过馈赠来巩固双方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