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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的正当性和享乐主义

(2012-03-12 20:5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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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核心提示:即使是享乐主义也不信奉“好死不如赖活着”,并不追求生命的绝对长度,而是追求生命的所谓“质量”。这个“质量”在享乐主义那里就是生命快感的强度(相对于生命的时间长度)。快感的强度(极度快乐)虽然不是什么精神性的信念或价值,但却仍然比单纯的长寿值得追求。享乐主义并不追求长寿,只追求快乐。活得长不如活得乐。

 

阿伦特在《人的境遇》最后部分写到:18世纪和19世纪早期,边沁式享乐主义(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所体现的唯我主义、利己主义与一种生命原则联系在一起,这个生命原则就是“促进个体生命或保证人类生存。”在这里,“作为最后一根救命稻草,生命本身永远是其他一切事物的最高标准,个人的利益以及人类的利益总是被等同于个人的生命或种族的生命,仿佛生命理所应当是最高的善。”(人的境遇)阿伦特认为,这是一种唯生命主义,即使古代的享乐主义也不是鼓吹这种主义,其证据是它没有“自杀辩护”。似乎有点费解的是,阿伦特认为,所有享乐主义都包含“自杀辩护”,而唯独现代的唯我主义或唯生命主义没有。

什么是“自杀辩护”(justification of suicide,准确翻译应为“对自杀的正当化辩护”)?阿伦特没有解释。结合上下文,我推测其意思大概是把自杀行为视作正当。自杀是自己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为自杀辩护的前提条件,就是认为维护人的生命存在(自然或身体意义上的生命存在)并使之达到最大长度(活得越长越好)并不是人生的最高价值或最高追求。比如说,对一个因为恋爱失败而自杀的人而言,不能与己之所爱在一起的生命是没有意义的,还不如死。大凡有精神性信仰的人,都不会认为自然意义上的活着和长寿就是存在的最高目的和理由,因此,一旦因无法实现比生命更高的价值,或因为某种他看得比生命更重的价值(比如人的自由和尊严)受到玷污,而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也就是正当的,不应该受到谴责。

问题在于,享乐主义者并没有任何精神性的价值追求,为什么阿伦特仍然说它也以自杀辩护为“必不可少的基本论证”?笔者的理解是:即使是享乐主义也不信奉“好死不如赖活着”,并不追求生命的绝对长度,而是追求生命的所谓“质量”。这个“质量”在享乐主义那里就是生命快感的强度(相对于生命的时间长度)。快感的强度(极度快乐)虽然不是什么精神性的信念或价值,但在享乐主义者看来却仍然比单纯的长寿值得追求。活得长不如活得乐(感官快乐)。因此,他们并不反对纵欲,尽管纵欲会影响生命的时间长度,甚至导致短命。比如,中国享乐主义的经典文献《列子.杨朱》写道:“意之所为者放逸,而不得行,谓之阏性。”只有“意之所为者放逸”,也就是纵欲恣肆,才符合“人性”和“养生”,否则就是压抑“人性”。只有“恣耳之所欲听,恣目之所欲视,恣鼻之所欲向,恣口之所欲言,恣体之所欲安,恣意之所欲行”,才是享受生命。能够这样享受生命,即使只能享受一年、一月甚至一日,都是值得的;否则,压抑自己的欲望,“戚戚然以至久生”,即使活到百年、千年、万年,也是不值得的。在这个意义上,享乐主义实际上也是在鼓吹一种“自杀”:通过纵欲的方式自杀。

    大约就是在这个意义上,阿伦特把现代的那种唯我主义,亦即唯生命主义,排除出享乐主义或视作是享乐主义的另类,因为它缺乏自杀辩护,即使是享乐主义意义上的自杀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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