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这个案件的调解任务,确实很发怵,这是一个因离婚后拆迁安置衍生出的析产案件,这个案件的被告名单中我看到还有一名九十高龄的老人,到了法院果然是一走廊的当事人,原告带着自己的妈妈和爸爸还有两名律师,被告方的“出庭”阵势:前夫,前夫的父亲、母亲,九十高龄的奶奶,奶奶由自己的女儿陪侍。根据过往经验,离婚类家事案件千万不能有太多人参与,因为就算一人说一句局面就很容易失控,最后不仅调解调不成,反而以喊破喉咙吵翻天收场,所以入席前我试图减缩人员,但双方均表示并不会吵架。
由于原告律师已经准备好了调解的方案,所以直接围绕已经形成的调解方案展开,中间虽有几次双方语言冲撞,但基本上火力属于可控范围,大家在友好协商中最后达成了调解。有好几次双方调解中也出现僵持对峙,互相开始倾述各自委屈,但是倾述完了,双方都会自觉各退一步。
这个案件的调解虽然是分家析产,听起来似乎十分头大复杂,但其实调解过程基本顺利,让我十分感慨的是,这对小夫妻虽然离婚了而且大量的财产均没有处理完毕,但是在已经离婚后处理的过程中有商有量,内心的负面、愤怒的情绪、仇恨敌对心情几乎是没有的,双方的家长虽然来自不同阶层,但都非常体面,喉咙虽然也响过几次,经提醒提示都能很好地自控,特别让我感动的是男方家庭一直有四世同堂婆媳共处的家世传统,尊老爱幼,家庭气氛非常好,九十一岁的老奶奶神清气爽,慈眉善目,
不怒而自威。老奶奶最后说了一句,玲玲(化名,指的是孙媳女)回去吧回去吧!我看到在场所有的人都安静下来,包括女方的父母。与老奶奶共处的这半天时间,她虽然前后就说了这么一句话,但给我的感触却是非常深刻的。老奶奶自觉或者不自觉营造出这样的家庭氛围里,我想应该没有什么事情是谈不下来的吧?再搞长捻三扯不清理还乱的家事案件,如果我们能够象奶奶一样把当事人内心的良善、理性唤发出来,学会好好说话,好好商量,那么我们就成功了。
调解分家析产案件,对我来说最大的困扰并不是法律规定自己熟不熟或者司法实践中法院如何运用法律判断案件的信息我有没有掌握全面,而是我心里有更好的方案做为律师你可以提供给自己的当事人甚至对方当事人,但做为调解员我能不能提供给他们!这是我在调解中经常遇到的困扰——如何从一名经验非常
丰富的律师转换为一名合格调解员,也就是律师的正义和调解员的正义问题。
以我的经验你进入律师角色越深入,你在转换角色时就会越困难。法官与律师对一个案件的思考角度不同,这已经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比如在一份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财产分割完毕”这一类条款,法官判断为约定不明(见山东高院2015年10月12日9点54分发布的微博《离婚协议的七大法律误区》),而提出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如果是一方当事人的律师,那么他考虑的是无论自己一方还是对方名下的存款虽然并不多且基本持平,但是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互相之间要掌握对方这笔存款的详单可能性非常小,虽然可能性小,但是却并不能排除自己的存款被对方找到,而对方的存款自己无法掌握的局面,做为谈判中各自退一步原则,满意地处理完毕其他财产后,仅就双方各自的存款约定为各自所有是对自己当事人权利的最大保障,同样对方律师也会有这样的考量,最后双方律师才均同意协议中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所以说从律师角度看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是“从这样的约定是否违反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可以进行约定的法律规定”,“自己的当事人从该条款是否能够获得利益上的最大化”这个角度进行的。律师是基于“法律事实”举证困难这个前提下做的妥协,而法官则考虑的是根据事实如何对当事人双方公正公平适用法律条款。
角色的不同,你的职责就不同,我们调解员的职责是什么?不就是象老奶奶那样,通过自己的言行去影响、唤醒周围人的良善、体面、理智吗?在担任解调员的过程中我还经常遇到自己认为有更好的方案,但是当事人的方案却是那样的,这时候我应该怎么办呢?我问自己,你给的方案你自以为智慧结晶的方案,但是你是否能做到这个方案是能够让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方案?如果我无法保证让双方利益最大,那么我主动给方案的意义何在?尽量去理解他们为什么要做这样的选择,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尊重当事人自己的的决定!因为我发现我做为律师总是只站在一方的立场,所以我出的方案一般是一方的利益能最大化的,律师是不可能有一个方案穷尽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让各方利益最大化,这在逻辑上是完全不能自洽的。所以在调解案件的时候我们调解员的作用既不是律师的勤勉尽责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也不是法官的客观公正不偏不倚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我们调解员特别在解调家事类案件时,要有能力唤起在场所有当事人内心的良知、良善、要引导当事人在处理家事纠纷的时候能够既为自己也为对方着想,通过协商谈判自愿达成一个调解的方案,所以应该尽量采取的是鼓励、表扬、赞赏当事人,当然表扬这方时也要平衡另一方的情绪,不能让任何一方觉得我偏袒。在他们协商谈判的过程中,我能给出的是法律规定、法院判例让双方做为调解时候的参考,我能把关的是他们的调解协议的条款是否具有操作性,是否能够在后续执行办理手续时互相衔接。
调解工作在别人看来可能是烦,但是每次从调解室出来,我都能感受到做律师时所不能感受到人性的善良和美好,因为每一宗调解成功的案件都是人性善战胜了人性恶!这是我十分热爱调解工作的原因,让我感动,让我觉得人世间的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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