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年底都是我们律师配合法院结案的最忙乱时刻,冬至那天五点半我就一脚高一脚低穿过空无一人乌七抹黑的院子赶到加油站跟当事人集结,然后开两小时的车程赶到另一个城市去开八点半的庭。天亮的时候我们倒是准时到了法院门口,进门安检时才发现竟然拿错了一只包——里面什么也没有。我说我什么证件也没有带唉。然后再可怜巴巴无奈解释道:因为五点半就起来往建德赶,所以我拿错包了。安检的警察对我的解释不可置否,不放弃地跟我一起翻我的小包包,一边翻一边说,驾照带了没有?市民卡总有吧?结果发现我连一张名片都没有。警察一开始说那没办法不能进去了,看着我堆在桌上的两只笔一个U盘还有两只口红直挠头,后来他无奈地一挥手,我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赶紧过关,并看到他们那一队警察人人都忍不住在笑。大概每个警察家里都有一个经常拿错包的糊涂蛋。后来当事人很紧张问我为什么让你过了,我说那是因为我着正装带珍珠项链(奥康纳法官在记者问她为什么会成功时,曾经说过当别的女性开始着便服时,她一直坚持着正装、戴珍珠项链
。她有句名言:今夜我穿着文胸、戴着婚戒来到你们中间)
走到法庭上我跟法官继续解释,法官看着我这位着正装戴珍珠项链的律师也是非常爽快地说,上庭吧。
这是个非常悲催的案件,悲惨之处在于我是男方的代理律师,而女方是个刚刚怀过七个月身孕,因为男人嫖妓而被迫决定引产并提出离婚的不幸女人,她的经历足以让在场的所有人为她动容为她扼腕为她叹息。她在离婚诉请中同时提出了精神损失的赔偿请求。
有关堕胎问题的态度及看法和倾向,是每一次美国大选时民众考验候选人的重要话题之一,也是新任总统在决定把哪位法官送进最高院时考察法官是否是自己人的重要标准,所以说堕胎问题考验的是执政者的价值观以及将来所要执行的政策倾向问题,在美国属于大是大非上纲上线的与种族人权放在同等重要地位的问题。在堕胎问题里涉及的人权,隐私权问题,生命的起源从何时开始问题,生命应该如何来到这世界上以及怎样来到世界上,父和母亲在生育权上起着什么样的决定作用等等,当然也包括女性身体权利健康权利及胎儿生命权健康权等问题,可以说堕胎问题是决定着人类生存的最重要话题。
但在中国,这不是一个话题,只是一个计划生育的政策,且每位成年育龄妇女不管什么情况都有义务遵守计划生育的政策,并且这条政策是进入了宪法的。堕胎在中国的法庭上并没有道理可讲。堕胎是中国妇女独自要面对和尊守的一项法定义务。中美有关堕胎问题的讨论区别在于,中国人要讨论的是可不可以生?要不要生?美国人在讨论的是可不可以不生下来?
而这一起案件中我的代理意见甚至都根本不能涉及到她是否应该堕胎。中国人对堕胎问题还停留在女人在生育中付出了多少的辛苦,还不能达到对生命生杀予夺做严肃思考的层次。由于话语的语言背景相去太远,我不可能挑起诸如丈夫有错,为何要去惩罚自己的孩子,剥夺孩子的生命权?这一类话题。
是否可以堕胎在美国至今一直在发生着激烈的争论,无论是民间还是执政者最高层,对此问题永远分成两派,一派支持有选择地堕胎,一派无条件反对堕胎。从布莱克门大法官在罗伊案中起草的多数意见中确立起来的罗伊规则(规则首次明确以怀孕的三个月为期限,三个月之内妇女在告知丈夫并在医生的观察提醒下有条件有选择地允许堕胎),再到美国最高院第一位女法官奥康纳法院在索伯恩诉医学院的案例中,以隐私权为由,推翻怀孕妇女必须告知丈夫才能堕胎的条件,可以看出美国最高法院一步一步在完善规则,从妇女对身体的自主权、健康权、隐私权等权利上与胎儿的各种权利进行平衡。这种激烈的争论昭示着美国人民对生命的严肃态度。
虽然我并不能在法庭上阐述生命的意义,胎儿的权利,更不可能欠扁地已经引产的前提下再去质问可不可以生这种蠢问题。但是我还是可以从其他角度提问,所以我首先必须表达对这位女士的非常同情,但是有关引产这件事情,我请问对方是否与丈夫商量过,是否是你单方面的决定,如果是,那么男人在生育中的生育权如何体现?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经明确了男女双方如果因为生育(即生或者不生)产生分歧,可以以感情破裂为由判决离婚,以此保障男女双方生育或者不生育的权利。本案当中女方单方面决定引产应该说明二人对生育已经产生分歧。。。。。。对已经破裂的感情及破裂的原因,法庭上的表述双方已经非常清楚,有关忠实问题的精神赔偿,现行司法解释中有规定,但引产这件事情到底是谁受到了精神损害?是双方还是仅仅一方受到损害?无法律明确规定,如果说引产要求精神赔偿,男方是否可因生育权受侵提起反诉?
不出所料的是,对方律师强烈作出回应:引产是因为男方嫖妓,是他的过错。。。。。。。。
我等待他们情绪稍平复后,继续请问了二位当事人自己,是否记得该妓女的名字年龄?双方都说不知道不记得。嫖妓这件事情固然不对,但到现在为止一位已经失去联系,也不知道名字的妓女并不是影响二人婚姻破裂的直接原因,这位妓女与一个充气娃娃有什么本质区别?谁都有着急上火的时候,一时糊涂随地大小便了一次,改正就好了。国家也不过就是罚点款,还要怎么样呢?总不至于把他抓起来杀掉或者宫刑啊。
有关招妓这事儿,是最考验男女差别的问题,感受完全相反。我也不能容忍男人去招妓,但是史实确实,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人物之一马丁路德金招妓,我国中共党史上的伟大人物李大ZHAO
招妓。招妓至少不影响他在历史地位上的伟大。只能这么说。
我们这个案件的特殊在于,可以认定感情破裂的依据,真正能在法条上找得到依据的破裂原因,竟然是女方决定引产导致的生育分歧,而非招妓。我对此也心痛不已,但是引产决定是女方单方面自己决定的,当时胎儿已经成型,离开母体已经能独立存活,在这种情况下女方还是单方面决定引产,我们不得不感到可惜和痛心,但是身为律师不得不残酷地告诉对方,是否忠实并不是感情破裂的三个标准之一,只要有和好可能法院都会判决不准离婚,即有过招妓行为甚至外遇养二奶小三,只要有和好可能,法院还是判定感情没有破裂,感情的破裂的真正原因在于对生育的分歧。而有关招妓之事,并不是只有对方当事人遇到过这样的事情,但美国前总统夫人现国务卿希拉里给我们的婚姻做了很好的示范,以希拉里为原型的美剧傲骨贤妻中对此事做了更详细的阐述,建议女方休庭后去看一下。
说完这些话,我自己严重BS我自己,试问我自己如果遇到一个招妓的老公,会不会引产跳楼杀人放火?估计至少官司一定要打到最高院!!!
问题是对方律师很仁慈没有这样试问我。倒是女方含着眼泪跟我说,你也是女人,你知道引产的痛苦吗?
我老实回答,我绝对不会做引产的事情,我会选择生下来。我是女人生过孩子,知道怀孕第七个月是什么情况。
女人听我这么冷酷,放声大哭,哭声里充满了怨恨,当然也有些许的后悔。七个月的胎儿,天哪!就因为丈夫的一次嫖妓行为,她说这是她对婚姻感情的底线,可以偶尔小赌,可以偶尔出轨,但绝对不许招妓,招妓对她来说这是世上最恶心的事情,绝不能容忍。
但是,我看她哭的这么厉害,我仍然如实说道:但是,胎儿是你怀的,你有权决定去留。我们无权对你的决定做对错得失判断。
这个案件的出庭代理令我人格极其分裂,女人本来就应该懂得女人的生育之苦,女人与女人之间本身就有着天然的同病相怜的体恤,面对一个去招妓的丈夫,轮到自己谁不想杀了他解恨?特别是女人正在为他怀孕的时候,他竟然独自去偷欢,是否忍熟不可忍。而我做为男方的代理律师,又必须无条件选择勤勉尽责地为我的当事人提供服务并争取利益。
在中国,因为计划生育的国策问题,导致女性在生育权上绝对主控,想生就生下来,想堕就分分钟去堕掉,甚至引产程序上也没有过多的手续需要办理。对男性来说,如果有生育权,比如自己并不愿意生,但女方强行生下来,那你就得养的权利,不管婚姻内婚姻外,即私生子只要生下来,都有义务抚养,这就是男人现行的生育权(其实认真起来,男人在中国无生育权)。在这种情形下,多数人的观点都会认为女方遇人不淑,建议她们必须堕胎。
但女人自己,面对自己腹中的胎儿,当你可以独自定夺时,应该如何决择?
从情理上讲我完全支持和理解女方的选择,但从法理上研究,胎儿的生命权值得我们法律人理性思考做出判断,并有义务去推动法律的完善和规范。
(本故事纯属虚构,我的当事人里没有这么惨烈的故事,编这个故事只是想调查下,遇到这事,女性一般是怎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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