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银河老师的观点是:换偶活动是少数成年人自愿选择的一种娱乐活动或生活方式,它没有违反性学三原则(自愿、私秘、成人之间),它是公民的合法权利。
感觉李银河老师的观点可能是哪有问题的,但我没有那么高深的学问,找不着北.很难用一句两句话驳倒她,你不能说假如你孩子怎么怎么样,你赞同吗,或者你就是怎么怎么样的人吗?这不是一种学术态度,只是网络上非常低级的砸砖而已,说出这种话的人层次是非常低的,去论坛找找这种人一撸就一大片.后来我终于翻到了浙大林来梵教授的一篇文章,http://linlaifan.fyfz.cn/blog/linlaifan/index.aspx?blogid=127110,大家有兴趣可去读一下.但我觉得还是没有说透彻的,还是在哪个地方被卡住的了.但对法律概念是表述得非常清楚的了.
换偶自由观,在目前中国离婚自由的婚姻前提下,并不是说你要换妻换夫应该自由还是不应该自由,李银河的言论是针对性学三原则(即自愿、私密、成人之间;在逻辑上表述为“成人之间、自愿、私密”似乎更为确切),就是说做为成年人,你只要自愿的,不在公众场场合的任何行为都不受法律制裁,她提到乱伦,换妻等一些诡异的行为.(非指离婚的换妻换夫),她的前半句话没错.在制度设计上本身就已经取消制裁这种行为的刑法制度(流氓罪已经废止)
自愿私密成人,这个性学三原则不说他的法理依据权利依据这些纯理论问题吧,(林教授已经说得非常清楚,她在逻辑上有问题)
后半句:这是一个合法权利.这话就滑得远了.任何一个行为,都要导致后果,都要承担责任,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是有层次的,刑法调整的是禁止性行为的制裁,民法调整的是合法性行为的保护,就象林教授所讲的,有些行为法律不处罚,有些行为法律虽不禁止,但也不保护,而不保护是不等于禁止,比如同性恋,同性恋的行为法律并没有禁止过,但同性恋同时又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双方的关系,双方的财产均不受法律范围的保护.不受刑法制裁的行为,也不是必然就等于受到民法的保护了的.一个行为的合法还是非法,犯罪还是违法,这中间都是有严格区别的.比如妓女卖淫问题,很多国家都是非罪化的,但是,只有一个国家是合法化的,就是荷兰.非罪化是不等于合法化的.合法化是指受到法律的保护的行为.所以,这一点李银河老师根本没有去拿出认真二字了解一下,她顶多就是跟我们一样,哗众找骂。根本不是一个学者的态度,而是一个持板砖的网络砸砖手。
法律与道德之间,还有一个弹性的过度,社会的公序良俗.这些都是非常专业的问题,但是并不难搞清的,李银河老师如果没有搞清这些概念就喊上了,那做为学者是非常草率的浮躁的.
换偶自由,自由到什么程度,不禁止还是合法化。为什么法律没有把吃饭写在民法的权利保护里去?(我们有吃饭的自由!!!!李老师你想过这个问题吗?)其实.我国法律有聚众淫乱罪,看这个罪名就知道是聚众是在公众场所;至于淫乱的行为,每个社会阶段必有不同的内容,二十年前,在公众场所接个吻都可能算是淫乱的,再早二十年,估计拉个手都不洁;所以持换偶自由观的人们,对自由有度也是认可的.自由与合法权利,请李银河老师进行逻辑思考。
李 银河老师要讲自由,讲性的私密,应该把学问做深一些,不要搞成一个口号式的学者,沽名钓誉,博眼球,博出位.学术界的人,应该有学术界人的深沉理性和冷静,并能深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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