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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幼儿园行凶案联想到保护儿童的缺位

(2006-05-09 21:29:05)
分类: 育儿记
    河南的幼儿园又出现行凶案了,又对多少个幼儿家庭带来了残酷的打击,又有多少个孩子的身体和心理将伴随着余生的创伤;想起不远的过去发生的北京的幼儿园的行凶案,忽然感到,我们的社会,对于儿童的保护,还远远不够。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这一世界性的儿童保护宪章共有54个条款,强调各国应该充分保护儿童的生存权、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全方位地关注儿童的需要。公约有192个国家参与签署,是有史以来受到最广泛接受的国际公约。在这份温情脉脉的公约中,我看到了人类对儿童的呵护和关爱,血肉相连的亲情跃然纸上。1992年,我国正式加入该公约。与此同时,中国儿童拥有了更多的法律保护伞──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的《义务教育法》、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儿童利益相关的《教育法》、《母婴保障法》、《收养法》等。儿童权利保障的法律框架已初具规模,爱的阳光照耀着一张张稚嫩的脸庞。

  然而阳光下还有很多阴影,漠视儿童权利的事随时都在发生着。在大城市,孩子跪着向路人乞讨,他的面前是一个放着几毛破烂纸币的盒子,在一片灯红酒绿的映照下,他的身影如此单薄瘦弱。他的身后也许暗藏着一个凶狠的男人,他残酷地利用童心来博取人们的同情。不敢设想这个乞讨的男孩将来回想起这些情景,心中会是怎样的创痛!在黄昏的街边,一群天真烂漫的孩子们抱着鲜花叫着叔叔阿姨:“买束花吧!”声音令人心颤。这时候他们本该在校园里,是谁剥夺了他们受教育的权利?在这些自称来自河南、安徽的孩子们身后,瞪着一双双阴鸷的眼睛。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的一位官员曾说过一段经典名言:“儿童不应该被简单地视为一个弱小的群体而仅仅需要特殊的照顾,他们应当作为一个拥有权利的群体而被所有人尊重。儿童有权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并看到有人参考了他们的观点;儿童有权了解涉及他们自身利益的事件,要求听取和征求他们的意见,并与成人共同进行决策。”儿童拥有了很多保护自己的法律。但仅有法律是不够的,仁慈的爱心、母亲般的关怀更是法律推行的社会基础。

   其次,“保护儿童生命”含有另外的含义,这生命不仅是有吃、有穿、有住、有人身安全,更重要的是保护儿童生命的完整性,儿童象所有生命一样需要阳光、大地、空气,需要游戏、奔跑,休息,联合国儿童宪章上写着:玩是儿童的权利。玩是儿童不可剥夺的权利,然而现在很多孩子每天早上7点半之前到校,下午5点钟回家,作业常常做到晚上9点半,甚至10点以后,连正常睡眠时间都没有。成人还有上、下班时间,八小时之外是自由的,可孩子没有。成人还有休息日、节假日,可孩子没有,这公平吗?

   儿童是最柔弱的,是最需要保护的对象,居然会那么容易成为恶人行凶的目标。幼儿园、学校的保卫措施单靠目前的设施和配备行不行?我们的教学课程应不应该加点自卫的内容?教室是不是有必要安置些保卫的工具?

    关于我们的法律,对于伤害儿童的行为,有必要加倍严惩。现在家庭大多数只有1个孩子,失去1个孩子对于一个家庭就是百分之百的毁灭性打击。

     让儿童的天真烂漫在安全、和谐的背景中成长,让他们更获得重视、更获得关注和尊重,而不是沦为不良用心的人赚钱的工具、行凶的目标。我们应该尽全力呼吁,给我们的下一代一个美好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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