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团长》事件看我国电视剧市场的“危”与“机”(二
(2009-04-10 08: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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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播分离还是制播分隔?
我国电视剧市场中有一个奇怪的现象。电视剧制作商普遍认为,中国的电视台播出的节目中电视剧占到60%以上,由电视剧产生的广告收入大大高于60%,而电视台付给制作商的费用却只有全部收入的20%左右,因而电视剧市场是“谷贱伤农”,让大多数制作商无利可图。而电视台方面却一致认为,我们的电视剧投资少、质量低,动辄几十万上百万的销售总价实在太高,让电视台难以承受。
到底是贵了还是贱了?虽说双方各有各的道理,却也各有其偏面之处。电视剧制作商只看到电视台用20%的收入购买了60%的节目,却没有看到国营事业单位身份的各级电视台还要承担着党和政府宣传喉舌的职能,还要负担全员职工的养家糊口生老病死,这些成本自然要由电视剧这个金娃娃来分摊。而电视台则只看到单个剧集的实际成本与售价的落差,却没有想到不论作为一个行业还是单独的企业,电视剧制作单位除了少数卖到高价的优质剧之外,还在承担着巨大的市场风险,每年有大量只能以低价售出甚至根本卖不出动的剧集。这就涉及到我们的电视剧制作体制问题。
我们都知道,目前世界上大多数电视剧市场都采取着制播分离的制度,但这种分离又不同于我国现行的体制。以电视剧市场发育最为成熟的美国为例,电视剧进入实际生产流程的前提是创意人的创意,在经过多重检验得到商业电视网的认可后(这些前期成本完全由电视网负担),再由电视网向电视剧制作公司支付一般占到电视剧成本70-85%的拍摄费用,以获得该剧的首播权(通常还附加一轮复播权)。电视剧的版权归电视制作公司所有,他们可以进行电视剧的次轮和三轮以及其他衍生产品的开发。这种制作方和购买方“合谋”的模式,使得制作方能够获得充足的资金支持,并确保电视剧的制作有的放矢、适销对路,大大降低了双方的投资风险,同时开拓了制作方的盈利空间。这种以电视播出单位(商业电视网)为主导的利益分配制度,进而刺激了具有较强创作实力的影视公司的出现,各公司为获得商业电视网的认可和支持,必然不断提升电视剧的创意水平或剧本质量,使得大量的优秀电视剧在这种良性竞争中不断涌现。
不难看出,美国的电视剧市场虽然采取的是典型的制播分离制度,却仍然没有脱离电视播出部门的主导地位,分离而不分隔。相比之下,我国的电视剧制作基本算是闭门造车,整个生产过程排除了电视台的介入,形成了制播分隔的模式。
在我国,电视剧在得到广电总局的立项审批后由制作商独立制作完成,所有观众预测的成本和市场风险都由制作商承担,在节目完成后,制作商往往还要用挨门乞讨似的方式进行逐家推销,负担着巨大的销售成本。这种制播分隔的模式让电视剧制作商首鼠两端,一面把过多的精力放在市场调查和销售渠道,一面尽可能压低制作成本,因此兼顾商业和艺术、符合电视台胃口的优秀电视剧相当稀缺。而当一部“好”剧出现之后,为了分摊整体风险和预测、销售等方面的成本,价格又高得让一般电视台难以接受。于是,好剧少,好剧贵,制播双方各有苦衷却无法同舟共济,《团长》事件的出现,正是这种乱局的一个个案表现。
三,“危机”与“转机”
但《团长》事件也并不只是向我们传达了消极的信息。百万元一集的高价,多家强势媒体的联合运作,甚至不那么光明正大的小动作,都在表明,由于人们越来越认清了电视剧在节目体系中的重要意义,也由于优质电视剧的稀缺,我们的电视剧市场正在由从前电视台一方说了算的买方市场向着制作商拥有更多话语权的卖方市场转化。在这种形势下,电视台与制作商打破隔离携手并进,进一步繁荣我国电视剧事业的“转机”也许正在来临。
仅就卫视层面而言,由于数量众多,各自的全国影响力相对薄弱,让大家完全实现优质电视剧独播有着实际的困难。但从《团长》模式中可以得到启示。如果由若干省级卫视组成相对稳定的电视剧播出联盟,采用全国广告为主并与地方广告相结合的方式,全国广告收入根据不同电视台的投入额进行分红,则既可以预防我们智慧的电视人将来可能发明的更多“小聪明”,又可以让有着不同收视习惯享受不同落地局面的观众能够在同一时刻欣赏到比较优秀的剧目。这样,至少在黄金时段的电视剧播出中,全国各卫视台在实际上可以形成若干个网络,既充分利用了宝贵的频道资源,又充分利用了稀缺的优质电视剧资源,可能形成制作方、各播出平台、电视观众,以及广告商的多赢局面。
卫视电视剧播出联盟的作用还不应该只限于播出和广告收入的协调,其进一步的作用应体现在打破制播分隔,逐步实现由播出方主导电视剧制作方向,同时也为制作商分担市场风险和市场调研成本。在这方面,国外现行的制度为我们提供了许多可资借鉴的东西。凭借我们电视人的智慧,一个成熟、稳定、多方共赢的电视剧市场也许会在不远的将来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