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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北美"泰龙模式"兴衰谈起

(2007-02-02 08:42:11)
从全球看,国外发达国家也曾出现过类似泰龙驻地网经营模式,如北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出现以ARC、Broadband Office、Onsite Access等公司为代表一批“建筑物本地交换商”( Building Local Exchange Carrier)

它们又称为BLEC(区别于ILEC和CLEC),其模式正与与我国现在泰龙模式相同,同样是利用对楼宇电信设施的垄断来收取高价接入费用,并得到美国等房地产协会组织的大力支持,但其带来的新型垄断模式引起美国、加拿大等电信管制机构的关注。

2000年10月,美国FCC出台了专门针对BLEC的两项管制措施:一是禁止房地产所有者与BLEC签订排他垄断性协议,二是对建筑物所有者采取了一种被称作“后门”的管制方法,即如果建筑物所有者不允许其他运营商进入建筑物,那么FCC将强制原来为此处建筑物提供电信服务的基础运营商停止提供服务。

2003年,加拿大电信管制机构CRTC于发布45号决议,赋予电话公司拥有强制接入建筑物的权利。这样BLEC很难再依靠收取高价接入费来垄断建筑物内的设施。

由于美国FCC和加拿大CRTC管制措施有效抑制了BLEC的垄断,随后绝大多数BLEC公司很快走向衰落和破产。

另外,在北美的电信管制中,由于司法系统也享有相当的权力,用户法律诉讼也是制约驻地运营商、电信运营商限制用户选择的重要手段。

在世界电信发展历程中,为打破“最后一公里”或“最后一百米”垄断而被较多国家所采用一种最主要管制手段是实施强制性网络元素解绑。美国称作UNP政策,英国的所谓“网业分离”、“网络批发业务”也实际主要是一种对大批

量用户进行网元解绑,香港则称作"第二类互联",但香港的网元解绑一般只是针对个体用户。另外,欧洲如法国还采用一种方式打破最后一公里垄断的手段是运营商代码预制。


在网元解绑模式中,固话运营商经过与用户协商并得到用户正式认可后,可从另一个运营商手中租用该用户的户线资源,但政府一般对非捆绑元素的价格实施严格管制,国际电联也将此是纳入互联互通管制范畴,意味着这种解绑是属于强制管制的政策。

香港固话运营商与另一家固话运营商的用户签订合同后,经过程序确认,便可以每月18港元的成本从另一家固话运营商手中租用用户线路。再如美国FCC曾规定长途运营商可以相当市场零售价40%的批发价格租用本地运营商的接入资源。

网元解绑可以使运营商以较低代价从另外一个运营商手中获得最后一公里,从而使打破最后一公里垄断,被世界各国尤其发达国家如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等广泛采用。这样政策实施使得驻地运营商、或者BLEC也难以生存,因为他们正是利用两个运营商最后一公里的竞争矛盾,来抬高接入门槛来获得生存空间的。

当然网元解绑也有负作用,这样有的资金薄弱的新运营商不再去费力气建设新的最后一公里,而主要靠网元解绑政策从大的运营商抢夺最后一公里,而大运营商也不愿意在最后一公里下太多力气,因为建好的最后一公里可能很快就被新运营商挖走,从而限制了运营商投资。

在此情况下,各国电信管制机构对网元解绑政策重新审视,重视利用快速发展的新技术来打破“最后一公里”瓶颈,如通过新兴的无线技术,推动有线电视与电信公司异质竞争等来实现最后一公里竞争。

可以看到,在用户驻地网经营模式中,把本应由用户享有的产权资源变成第三方牟利的私有物品,不仅直接侵害了用户这一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赘生的垄断也给电信产业竞争带来了新的障碍。

泰龙模式的运作,就如用户车买辆汽车,而汽车油箱却被销售商被卖给某加油站负责加油一样,这种根本无法谈得上有利于消费者,也不符合管制政策需要为公众创造更多低成本公共物品的公共职能目标。

这种模式在法律上也存在诸多问题,如最直接的法律问题是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能否代表业主向驻地网运营商出售用户线资源产权,驻地网运营商将用户线资源进行出租出售是否侵犯用户权益等。如何把运营商自主选择权真正交给用户,保证用户享有竞争所产生的利益,并确保电信市场的良性发展,才是管制改革的关键所在。

总的来看,泰龙模式实际上早已为世界电信发展经验所否定。从全球电信改革经验看,采取如长市分离、驻地网独立运营等并不能真正解决所谓“市话垄断”问题,因为那都只是在裂变电信产业链的基础上再在局部产业环节引入竞

争,但随着产业环节增加,产业链运作和磨合成本加大,新的垄断瓶颈使竞争环节产生的效益很难真正传递到最终用户,无论对电信运营商还是消费者而言,这种模式都并无法成为所谓“公平的竞争平台”。

我国大约在2000年开始在13个城市进行宽带用户驻地网试验政策,尝试采用用户驻地网独立运营模式,目的是打破最后一公里垄断,使用户能够享受运营商选择权,但在2003年试验到期后,政府没有再延长试验。

原先大力推进用户驻地网市场开放的一些宽带公司如长城宽带,自身也被用户驻地运营商的高额接入费拖累,坐大的驻地运营商获利丰厚,而长城宽带几乎被掏成空架子。

政府意识到了这种政策设计中存在的缺陷,那就是:

第一、运营商选择权在这种模式中并没有真正传递到用户手中,而只是驻地网运营商手中。

第二、用户驻地网运营商的引入本身是为了解决运营商最后一公里竞争矛盾,但驻地网运营商同样也有很强的逐利性,本身也会利用激化运营商竞争矛盾(如按照谁给的提成高就给谁接入)来最大限度从运营商和用户身上获取利益。

第三、最后一公里无法靠市场手段解决,只能政策手段。产业链上驻地网运营商和运营商的衔接很难通过市场规则来实现公平交易,必须有强制监管政策,但这种强制监管的成本,相比以运营商为主体的最后一公里管制政策(如网元解绑政策),监管会更加复杂,监管成本也可能更高。

另外看了网友留言,再说两句

泰龙模式的问题并不在于是否对所有运营商承诺公平接入,而是这种模式对所有运营商、对整个产业链是不公平的!因为这种模式中的基础运营商环节是竞争性,而驻地网环节是垄断,这种经济交易将很难实现公平。

我再给一个可比性的数据,美国以前“长市分离”的时候,长途运营商是竞争性,而市话环节是垄断。长途运营商和市话运营商的交易规则是,长话收入70%归长话,30%归市话,这种比例是受政府管制,因为一边是垄断一边是竞争,没有政府强强制管制将很难实现公平。

而在泰龙驻地网经营中,泰龙对所有运营商要求提成所有话费的40%,另外全占月租费(占每用户收入的30%以上),这样总的提成比例高到60%-70%,而只在一个驻地网范围内的网络投资只占全部电信网络投资的大约5%-15%!而政府又未对这种交易实行管制,这样就必然会出现一个畸形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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