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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市场全面开放

(2006-12-11 09:12:35)
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WTO,根据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12月公布的中国加入WTO的议定书及有关法律文件,今天我国正式取消地域限制,全面开放移动市场.
具体承诺如下:基础电信业务中的移动语音与数据服务(包括模拟/数字/蜂窝业务,个人通信服务),允许外商设立合资企业,且合资企业的数量不予限制;在加入WTO之初,允许外商在合资企业中的最高股权比率为25%,地理区域限于北京、上海与广州;在加入WTO后1年内,地理区域允许扩展至成都等14个城市(与增值电信业务第二阶段开放的城市相同),且股权比率最高可达35%;在加入WTO后3年内,股权比率最高可达49%;在加入WTO后5年内(也就是今天)取消地理区域限制。
美政府等正与我国政府密切接触,施加压力要求进一步开放我国电信市场,提出要求包括开放移动转售业务、降低经营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金门槛(目前我国对基础电信业务注册资本金分别为全国性牌照20亿和省级牌照2亿),要求自由选择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国内合资方。

有关我国基础电信市场准入条件如下:
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必须符合: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2)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3)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4)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及相应的资源;
(5)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6)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2、信息产业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基础电信业务许可证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
  (2) 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3、根据国务院《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符合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中方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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