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忆南教授——离婚要面对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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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婚姻家庭和社会生活 |
马忆南教授,1961年10月出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访问学者。研究领域:婚姻家庭法、继承法、比较家庭法、民法、性别与法律。
中国离婚数量平缓上升,以下数据包括行政离婚和诉讼离婚:
2006年,191.3万对,粗离婚率为0.146%
2007年,209.8万对,粗离婚率为0.159%
2008年,226.9万对
离婚要面对的法律问题
登记离婚:双方自愿离婚(双方态度、附带事项)
诉讼离婚: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附带事项不能达成协议的
夫妻感情破裂考查从以下方面进行:
离婚后的法律后果
离婚后的子女问题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养父母离婚不会影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继父母离婚会影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
最高标准: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或最佳。二周岁以下随母亲生活,二周岁以上的以子女的前途为前提,看情感联系如何,并以维持子女生活原状为宜。
抚养费:以本人提出、代理人提出,可变更。一般情形有固定收入的为月总收入的20-30%,有两个孩子的最高不能超过50%。予付办法以金钱、实物为主,至十八岁自立,不主张一次性予付。
探望权:保护不能与子女在一起一方的权利,更大的成分是义务。以后有可能扩大为交往权,祖父母外父母的探望权。
离婚与财产清算
共同财产制(中国、大陆法系国家)、分别财产制(欧美国家)、约定财产制
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愿意,照顾无过错一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家庭析产
家务劳动补偿: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家务劳动补偿。”
离婚时的债务清偿
区分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
生活困难帮助费:不是法定义务,是道义责任,只请求一次。
离婚损害赔偿:按《婚姻法》46条规定,离婚当时提出。
家庭暴力: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权力控制)
(笔记不全,仅录要点,见谅。图片摄影:考拉,培训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