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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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黄土地(8)
大概从公元前六七千年开始,我们的祖先就知道定居生活了,也就是有了“家”的概念。自从商鞅变法以来,“家”就是社会生产、生活的基本单位。有家就得有房,家是个人的,房也是自己的。
大家还学过杜甫的《茅屋为秋风所破歌》,知道老百姓没有住所的困难。大家也知道“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的故事,说明了因为宅基地闹纠纷打官司的也不少。
解放后,随着全国范围内土地改革的完成,人民政府对农民的土地、房屋和林木进行了“确权”,我们这儿在1951年1月为每家每户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到1956年土地入社时,这张所有证由政府收回,一般保存区县档案馆里。如果邻里之间确实有纠纷,可以凭村里的介绍信查询。
记得,我家的邻居张大娘因为生活困难要卖地,我父亲劝她不要卖地,因为卖地就会永远失去生活来源。当时我们南园子里有一盘石碾,父亲就想把石碾移出来,让街里街坊推碾方便,就买了张大娘家一间屋的地基,准备在这里安置那盘碾。结果张大娘去世后,邻居盖屋为这间宅基地和我家发生了纠纷,父亲说这间屋地基的买卖契约都在淄川档案馆存着,可以去查阅。最终因为我们家没有盘碾,这间房地基属于闲置状态,经过村委会协调,邻居还是占用了一部分。
周村区城北街道(原南阎乡)因在1958年11月划归淄博市,所以他们的《土地房产所有证》邹平也没收,淄博也没要,至今还在村委档案厨或个人手里存放着,已经成为珍贵的文物资料。
人民公社时期,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条件的改善,人口生育率增长很快,于是一些社员户开始向生产队提出审批宅基地的请求。根据申请户的实际情况,由大队审核经公社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即可划批每户2分或2.5分的宅基地。生产队划批宅基地的时候,一般先把村内闲园子、再把村头的闲园子划拨为宅基地,再依次统一规划。
改革开放以后,又把原来的饲养处、粉坊、豆腐坊、仓库、办公室等集体用房划拨为宅基地。新批的宅基地一般都是5间北屋,“大排档”式排列,宽绰朝阳、整齐划一,街巷通达。
为了有效管控农村宅基地,政府还安排土管部门挨家挨户进行实际测量,登记造册,发给《房产证》,并附有宅基平面图。然后推行宅基地“有偿使用”政策,按平米收费。农村宅基地绝大部分是老一辈传下来的,让房主缴纳“土地使用税”应该是开天辟地头一遭,所以遭到大多人抵制,大约两三年之后,该政策就自动失效了。
自从“三大改造”后,我国就走上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道路,如果我们坚持“公建民租”的房产政策,就不会导“炒房”的问题,更没有买不起房的问题。可是现在房产私有化了,宅基地成为一个聊不完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