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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的新定义——有感于”临时性强奸“的判决
(2009-11-26 00:50:29)
标签:
杂谈
从
江风的评论的博客
上看到以前的一个事件,“
6
月
10
日晚,浙江湖州南浔某派出所两名协警知法犯法,在宾馆趁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强奸,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
“
临时性的即意犯罪
”
,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
”
那么,顺着法院的判决,按照逻辑,Achin总结出一下观点:
临时性强奸:
“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
强奸的定义粗略改为:长时期的蓄意人身侵害。
事前和被害人告知意图并取得被害人口头或书面认可;
事后逃逸或不能快速地自首(最快速度:最好自己身为警察以便在第一时间自首成功。);
未强迫被害人谅解。
执法人员例外或从“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从轻从减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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