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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的新定义——有感于”临时性强奸“的判决

(2009-11-26 00:50:29)
标签:

杂谈


    江风的评论的博客上看到以前的一个事件,“610日晚,浙江湖州南浔某派出所两名协警知法犯法,在宾馆趁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强奸,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

    那么,顺着法院的判决,按照逻辑,Achin总结出一下观点:
    临时性强奸:
    “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

    强奸的定义粗略改为:长时期的蓄意人身侵害。
    事前和被害人告知意图并取得被害人口头或书面认可;
    事后逃逸或不能快速地自首(最快速度:最好自己身为警察以便在第一时间自首成功。);
    未强迫被害人谅解。
    执法人员例外或从“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从轻从减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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