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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中新社发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其中有一部分内容是关于在网络上传播他人作品时,有八种情形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且不需向原作者付酬的:(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摘抄转录,这个规定的前提是“应当根据情况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在我看来,上述八条里和我们这些常在网络上写写东西或者发些感言的人比较相关的规定是第一条和第二条。不过我觉得这些规定还比较空泛,界定也比较模糊。比如:什么是“适当引用”?引用到什么程度算“适当”?“已经发表”是指发表在纸媒上还是在网络上?如果在网络上,那么发表在博客或者论坛这类没有任何门槛的网络平台上的作品算不算?“应当根据情况”是指什么样的情况?这些都不是很明确,也许我们还需要界定更加明晰、执行起来更加具可操作性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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