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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内循环有何不可

(2006-10-18 09:07:10)
分类: 宏观调控的话题

经济适用房内循环有何不可

 

首先表明本人态度,支持实行经济适用房内循环制度。而且本人还提议建立更加严格的经济适用房购买、管理体制。

 

一直以来,国内对于经济适用房的争议不断。由于存在种种问题,有人甚至建议取消经济适用房。笔者也写过一篇讨论经济适用房的文章(经济适用房制度退出江湖的遗憾,其中提出了经济适用房还是具有其生存的意义的,但需要加以改革,改革内容之中包含限户型面积及经济适用房交易应该封闭进行等。

 

近期,北京住房建设规划公示征求意见稿中又对未来几年北京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提出了新的思路:

 

1.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 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均在90平方米以下。

 

2.       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继续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一步严格规范管理,科学确立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界定并严格审查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转变供应模式,由销售为主过渡到租售并举,将经济适用住房的租售比提高到1:4左右;

 

3.       探索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内循环”的流转模式,即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直接上市,由政府回购;加强建设、销售、流转全过程管理,从制度上制止违规购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切实发挥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作用,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对于上文中提出的内循环概念,近两日有诸多争议,本人也再次凑个热闹,说点个人观点:

以笔者个人对于经济适用房的理解,原有的体制方式有如下特点:

 

1、  以福利房名义建造,不按经济适用房标准购买,五年后按商品房标准出售。

 

2、  建造之初享受多重优惠,占据了大量的社会资源,而只需五年便摇身一变可以按商品房价位出售,相当于全体公民请客、经济适用房拥有者吃饭,难怪购买者趋之若骛,弊端丛生,其中的暴利有目共睹。

 

3、  社会投入到福利住房制度的资源不能形成积累,大量流失,不能发挥制度优惠,无法解决社会矛盾,自然受到各方批评,各级政府也不可能积极为之。

 

至于新的内循环制度,又可归结为如下特性:

 

1、  弥补国家资金投入住房保障体系的不足,真正将经济适用房归入住房保障体系,用于真正的中低收入人群满足基本生活需求。

 

2、  堵住了少数人利用经济适用房牟利之路,也使经济适用房真正回归了福利保障之实。

 

3、  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来源于开发商,土地来源于国家,买家相当于购买了使用权,相当于各方利用共同的力量来支撑起住房保障体系。回购可以满足经济适用房用户回收投入的需要,也保证了最基本的公平原则。让更多的人享受到国家福利制度的照顾、保证真正的弱势群体。

 

综上,本人认为经济适用房实行内循环制度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目前社会上产生的各种意见有些源于不理解,也有些人担心新制度追溯以往,将他们已经购得的经济适用房低价收回。还有些人担心新制度能否制订得公平合理,保障各方权宜。笔者相信,新制度不会追溯以往,应该仅针对新建的经济适用房。同时,任何一个新制度都不可能完全合理,但要看主要方向,只要保证了购买时的公平,再能够保证回购时定价的公平,就实现了最大方向上的公平,就是可行的。在此,除了本人原来的五点建议外,还建议针对未来新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用户,加强使用过程的监管,具体如下:

 

1、  严禁出租和长期空置经济适用房,违者强制回购;

 

2、  如果经济适用房用户由于经济条件改善,生活水平明显超出经济适用房购买人标准(如新购高档商品房或高档汽车等),应在核实后强制回购。

 

本人相信,多数反对经济适用房实行内循环的人出发点是好的,但还需要正确看待这个制度。老制度不改是不行了。新制度还需要大家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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