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要件都集中到一个人身上,就足以形成证据链
(2013-05-07 16:13:09)
标签:
杂谈 |
分类: 时评 |
投毒要件都集中到一个人身上,就足以形成证据链
仅有一个疑点,完全可以解释过去;
多个疑点中的每一个疑点,或许都可以一一狡辩;
但多个作案条件和疑点集中到一个人身上,就足以形成法律意义上的证据链!
下面是我去年在一个猫眼看人论坛一个网友的回帖中看到的案例:
1979年夏天,美国康乃狄克州伯灵敦镇的一个12岁的小女孩失踪,后经警局和全镇居民两昼夜寻找,在树木里发现她被烧焦的尸体。时任康州警政厅刑事鉴识化验室主任李昌钰博士受邀参与案件侦破。
李昌钰连夜赶到现场,凭借丰富经验和敏锐的观察在现场已经被部分破坏的情况下,判断女孩是被奸杀后用汽油焚尸。生前有被捆绑的痕迹,被强暴时被人用她的衣服蒙住脸。他提取了已经被烧焦的用来捆绑小女孩的鞋带,并在警察的帮助下在现场不远处找到了一枚用过的火柴和凶手的毛发,后来又找到凶手作案用的小刀。
经过一番抽丝剥茧的化验推理和排查。住在小女孩家附近的同学罗纳被锁定了:罗纳有这种稀有的火柴;有这样一把单刃小刀,恰恰小刀又不见了;他家里有长捆鞋带,恰恰他前几天又给人帮忙刷过红油漆;恰恰他又是B型血(那时还不能查DNA);经搜查他汽车后备箱,有遗落红黄蓝三色油漆,而这恰恰又与小女孩脚踏车的颜色相同;更巧的是,他家里也有一个汽油桶。
李昌钰以鉴定专家的身份接受了陪审团的询问,尽管罗纳咬紧牙关不承认自己杀了人,也找不到现场目击者,但最终大陪审团认可罗纳犯案的证据,宣布正式以强奸谋杀罪起诉罗纳。不久,辩方也认为证据无懈可击而认罪。罗纳因为强奸并杀害乔安娜而被判三十年的徒刑。
如果将众多疑点分割开来,每一个疑点都能辩解。
以罗纳案来说,依靠一盒火柴能定罪吗?有火柴的人多的是!
就因罗纳认识小女孩能定罪吗?认识小女孩的人也不少!
仅因罗纳有相同的小刀能认定人就是他杀的吗?有这种小刀的人多的是!
因为是B型血就能确认凶手吗?B型血的人多的是!
仅有长捆鞋带就能确认凶手吗?有长捆鞋带的家庭也不少!
刷过红油漆就是凶手吗?油漆匠经常帮人刷红油漆!
家里有一个汽油桶就是证据吗?家里有个汽油桶并不犯法!
汽车后备箱遗落红黄蓝三色油漆是证据吗?也许这只是巧合!
单凭其中一条,不仅不能成为证据,甚至可以说是荒谬的的指控。但所有的疑点加起来,就能够形成一条证据链,其可信度要超过“人证”和“口供”。同时符合这些作案条件的,即使排查全世界的人,最后也只能查出罗纳一个人。
但是,此案在中国人看来是不可想像的,因为中国人特注重嫌犯的“口供”,如果嫌犯不招,人们仍认为证据不足,不能结案。
再看清华投毒案,其实投毒案并不难破,因为投毒者基本上都是受害者身边人所为,很容易锁定嫌犯。特别是用常人不知道、不易得的毒物害人,更容易使嫌犯无所遁形。
朱令案有两大要件:一是投毒者能密切接触朱令,二是能够得到铊。其余的疑点,只是这两大要点的辅助和补充。
同时具备两大作案条件的,只有孙维一人!
而有些别有用心的人专门咬住其中一个条件说事,比如单说能接触到铊的不止孙维一人,或朱令的所有同学都有投毒条件。但他们绝不会提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还有谁。
今天我在网上看到方舟子微博转发的《一个真正老刑警对朱令案的看法——事出反常便为妖》,文章直指贝志城有投毒嫌疑。文中也列举了贝的不少疑点,但自始至终却回避了三个问题:一是在北大学力学的贝志城如何能够得到铊?二是贝有没有机会两次向朱令投毒?三是贝有没有可能潜入朱令的宿舍盗走朱的生活物品?
而这三个问题,对孙维来说却完全不成问题。
如果孙维是无辜的,北京警方应该公开调查结果为其洗清不白之冤。当年莫名其妙地匆匆结案,如今尽管网上舆论纷纷,但北京警方仍保持沉默。这是此案最耐人寻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