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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笔之吏——读通鉴札记之三十八

(2009-02-19 11: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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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分类: 读通鉴札记

刀笔之吏
——读通鉴札记之三十八

 

李钟琴

 

廷尉张汤,为人多诈,舞智御人,深文周纳,行法严酷,乃汉之酷吏也。汲黯尝骂之曰:“天下谓刀笔吏不可以为公卿,果然,必汤也。令天下重足而立、侧目而视矣!”

刀笔吏者,文吏也。古人之书竹简,笔误则以刀削之,故刀与笔不可或缺也。汲黯之言“刀笔吏”者,喻张汤精于法律,文笔如刀,杀人不见血也。酷吏而为公卿,则天下之人必动辄得罪,无所措手足矣。

或曰:刀笔吏执法固严,然亦法治国家执法必严之义也,无足深责也。于是言吾实难苟同焉。刀笔吏若生于民主法治之国,或可成为铁面无私之执法者;而若生于专制之国,则必为独裁者之鹰犬矣。何以言哉?专制之国,所谓法律者,乃独裁者禁锢人民之法律也;所谓法治者,乃独裁者惩治人民之制度也。执法愈严,人民愈苦,距法治精神愈远焉。

《通鉴》记张汤之执法,“所治:即上意所欲罪,与监、史深祸者;即上意所欲释,与监、史轻平者。上由是悦之。”独裁者所欲加之重罪者,酷吏必无中生有以罗织其罪;独裁者所欲从轻发落者,酷吏必徇情枉法以减免其过。专制之国之所谓法治,岂真法治哉?以酷法治民而已。

淮南王、衡山王二狱,“所连引列侯、二千石高官、豪杰等,死者数万人”。伍被、庄助并无必死之罪,而张汤皆诛之。张汤及其属吏鲁谒居又欲陷赵王于罪,赵王乃上书告曰:“汤,大臣也,史(即掾史,乃廷尉之属官)谒居有病,汤至为摩足,疑与为大奸。”事下廷尉,谒居病死,谒居之弟复上告张汤与鲁谒居图谋不轨,长史朱买臣、王朝、边通,皆与张汤有怨,遂落井下石,罗织其罪。武帝乃遣使者赵禹责汤曰:“君何不知分也?君所治夷灭者几何人矣!今人言皆有状,天子重致君狱,欲令君自为计,何多以对簿为?”实令其自裁也。张汤遂自杀。

属吏有病,张汤竟亲为之按摩双足,乃莫须有之怪事也;由此莫须有之事而推论张汤与鲁谒居有“大奸”,亦刀笔吏之故伎也。张汤固然笔锋犀利,而他人亦有笔如刀。故毁人者,人必毁之;整人者,人必整之;害人者,人必害之;杀人者,人必杀之。此亦自然之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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