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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辰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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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数字版权之争的补充---国外版权许可

(2008-04-23 16:47:26)
标签:

出版商

权利

图书出版

翻译权

数字出版

欧美

版权

文化

分类: 数字出版

在出版合同中,“权利授予”条款里,作者给出版者列举了具体应该赋予的权利。随着数字出版内容存在着更多用途的可能性,这项谈判显得更加重要。作者授权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

比如作者给予出版者所有的专属权利和利益,作者授权的范围也可以很窄,比如只包括单一的用于特殊用途的版权许可。

最重要的一点是,因为这涉及到出版商,这些出版社只能可以利用给予的权利,出版商在某些方面可能冒着侵犯作者版权的风险。屈辰晨。

在这些版权争议的事件中,电子版权尤其如此,在版权授予过程中列入电子版权的协议内容,以及未来技术应用条款,是一个关键。出版商需要与作者在全部或者部分电子版权的控制上,达到平衡。

如果出版商希望可以控制电子版权,一定要在合同中清晰的规划出具体的许可事项及可能用途。

“首要权利”和“附属权利”已经在图书出版过程中成为主要版权区分的类别。这些条款,尽管他们经常使用,但是缺乏精确的定义和任何现有的定义,现在甚至作为新的/或扩大使用作者版权的一个约定。

一般来说,首要权利只包括那些出版商应用作品本身的权利。因此,对于欧美许多中小型出版商来说,这些权利通常只包括图书出版的权利,比如精装书、平装书和再版的权利。对于一些大型的出版商而言,甚至一些特定的小出版商,首要权利可能包括翻译权,系列化的权利,图书俱乐部的权利,或者是特定版本的权利。附属权利,顾名思义,权利是附属的权利。这些权利附属于图书权利之上,包括电子权利、图片和电视的播映权,音像权利,视听权利,推销的权利或戏剧作品的改编权等等。然而,尽管这些分类是非常多样化的,但直到今天,我们还可以看到,出版商所拥有的或者被许可的权利主要包括涵盖在首要权利中的电子权利和音频权利。

 

详细内容请查看欧美数字版权之争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8a0c65010099gk.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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