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读书日:透视电子书版权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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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读书日:透视电子书版权困局
中国计算机报记者 李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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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阅读器在市场上的推广和图书数字化进程的加快,电子阅读等新的阅读方式凭借快捷、有效、即时交互式、易查询的特点,获得了越来越多的读者,特别是青少年读者的青睐。
然而,在中国图书出版业发展过程中,版权保护一直是个薄弱而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一点,在应对电子阅读挑战时表现得尤为明显。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认为,“目前国内电子阅读器生产厂商普遍存在内容缺乏问题,主要瓶颈就是版权问题没很好解决,即使通过有关数字图书馆拿到的版权也有瑕疵。”
“在整个数字出版未来的传播流程中,内容是产业的源头。”汉王董事长刘迎建认为,数字出版业链条复杂,主要包括五个要素:第一是内容供应商,即作家、出版社、报社等;第二是数字化格式制作商;第三是内容流通服务平台,如数字图书馆、期刊网;第四是传输平台,也就是运营商;第五是终端,即电子阅读器。
然而内容的核心问题是版权。由于版权包含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复杂的权利种类,导致电子阅读器厂商在版权购买、版权权利鉴别、反盗版等环节存在诸多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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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
版权使用谁说了算?
事实上,几乎所有做电子阅读器的厂商都意识到内容才是致胜的法宝,于是纷纷与出版社、报社等传统纸质内容的媒体进行版权合作,占领优质版权资源。金蟾在早期就和报业集团合作,先后与《广州日报报业集团》、《解放日报报业集团》、《湖南日报报业集团》等媒体达成版权合作,目前已经成为全国最大的移动数字报刊经营者。
显然,版权合作的对象必须是版权的合法所有者,也就是说谁是版权的真正权利人需要电子书厂商进行分辩。纽曼相机新兴产品市场部负责人胡泽南向中国计算机行业网表示,在电子书版权贸易方面,中国现在还处于起步阶段,不是很规范。出版社等大的内容提供商还存在许多版权问题,如出版社通常享有作品的纸质出版权,但并不代表其享有作品的数字出版权,也不一定享有版权的转授权等。在没弄清出版社享有版权种类的情况下与其进行版权合作,搞不好硬件厂商会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比如,去年12月份,汉王电纸书在广州涉嫌侵权遭查处。
“为什么亚马逊Kindle卖得好?人家仅仅是一个交易平台,版权仍然在相关出版商手中……目前,国内电子阅读器生产厂商普遍存在内容缺乏问题,主要瓶颈就是版权问题没很好解决,即使通过有关数字图书馆拿到的版权也有瑕疵。”张洪波表示,一直以来,许多电子阅读器厂商通过与出版社直接签约的方式获得作品的电子文件和所谓的电子版权,不与看上去相对弱势的群体———作者或作者的继承人直接签约。看似回避了与著作权人的版权问题冲突,但实际上,绝大部分图书的电子版权、特别是大约80%电子书的版权都直接掌握在作者手中,出版社只有作品纸书的出版权。“版权”与“出版权”,一字之差,相差千里。版权才是所有权,是著作权的同义词,而出版权只是著作权的内容之一。
现行著作权法在2001年修订时已经明确加入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规定网络传播权也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专有权利之一。显然,大量2001年前、包括之后出版的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仍在作者手中,出版社没有权利自己使用或转授权。张洪波认为,“出版社在没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时候,你去找出版社买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版社就是在玩空手套白狼的游戏——无权授权——就会面临被作者起诉的风险。”他还表示,某些数字出版企业去“死磕”出版社,实际这是一种非常不正常的短视行为,是在回避版权问题,这类数字图书馆每年遭遇很多作者被诉也是必然。另外,即使很多数字出版企业雇佣大量大学生去高校、科研机构等作者比较集中的单位“扫楼”——跟作者签电子版权,也存在很多不确定性,比如员工私自伪造作者签名、伪造作者印章或者出版社公章,已经有一些诉讼在法院。
阅读器需要何传播权?
除了电子版权的归属问题,龙源期刊网总裁汤潮表示,目前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也比较模糊,好像是专指互联网。现在又出现无线移动传播权,好像是专指手机。那么,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包括无线移动传播权?阅读器既可以有线下载也可以无线下载,到底需要什么种类的传播权?
据张洪波介绍,网络环境下文字作品的使用通常有三种方式:互联网传播,如数字图书馆、期刊网;移动通讯网络传播,如移动书城、手机报;移动存储设备传播,如电子阅读器。利用前两种传播方式的企业要购买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作为阅读器企业的内容获取方式来讲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预装,另外则是以网站下载方式获取。如果是预装内容,则只应向版权权利人购买复制权;如果是网络下载内容,无论是用有线下载还是无线下载,都要购买信息网络传播权。
版权的报酬问题也攸关各方利益。汤潮表示,实际上无论是网络传播,还是无线传播,实质在于尊重知识产权,应以量化的方式支付版权费用。只要国家制定付费标准和计算方法,就不用管以什么方式传播,按标准付费就行。然而,据张洪波介绍,在电子书版权计费上,目前国家还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国家也不会出台这样的标准,因为版权是一种私权,需要著作权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进行谈判商定,而各个公司的计费方式都不太一样。另外,他指出,虽然数字出版产值很大,但从整个产业链来看,出版社与作者等创作者的回报很少,收益最多的是在流通领域,例如,手机用户在中国移动的移动书城下载一本书两元钱,移动书城留1.2元,运营商留0.4元,作者或出版社仅拿0.4元。
“这样的分成比例公平吗?那么多作者创作出那么好的作品,可是最大的收益者却不是作者,这是和谐社会倡导的理念吗?
汉王电子书内容采取二八分成的模式(作者拿八成,汉王科技只拿二成)值得产业链中企业去学习和推广,这样可以增强内容提供商的积极性。毕竟数字出版中最重要的是内容和渠道,谁掌握了内容,谁控制了渠道,谁就能赢。”张洪波说。
技术手段防止“被盗版”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禁止他人采取技术措施非法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所以企业可以在传播的内容中从技术角度上防止被盗版。对此,刘迎建表示,汉王会采取加密措施,防止内容被“盗”,来维护版权人的利益。
张洪波认为,互联网传播作品比较混乱。如果提供电子书下载的网站没有获得权利人的授权,就允许消费者任意、大量下载盗版内容,网站要承担相应责任。尽管这是消费者的行为,但一般来讲,世界各国的法律都不会追究最终用户的责任。因此作为移动存储设备企业,如何保证产品不成为盗版工具,同时保证内容享有合法版权,从技术上防止“被盗版”也是需要注意的。比如说,采取技术措施,保证电子书预装的图书或者从网站下载的电子书不能向其它电子书传输等。
另外,“如果电子阅读器能与移动通信技术相结合,盗版行为将得到有效控制。”张洪波表示,这是因为从技术上来讲,工信部对运营商资质管理很严格,对盗版控制较严。在移动通讯网络中,个人不可能象在互联网一样,随意上传,复制。目前,电子阅读器都带3G功能,内容销售量可以通过运营商在后台统计,并且按下载量和点击率来支付版权费,与网络出版相比,移动通信技术结合的电子阅读市场将更加规范,且会有更大的市场发展前景,同时也能使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集体管理破解版权困局
由于版权内容有着复杂的权利种类,有些内容提供商授权的内容本身就不规范,那么,阅读器厂商在购买版权内容时,如何才能更好地规避侵权的风险?
此前,在解决互联网转载难题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杨德嘉法官曾表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存在着发挥作用的广阔空间。因为报社虽然掌握大量作品的著作权,但面对给谁授权、如何授权、授权范围等一系列问题,往往缺乏必要的操作经验和精力,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优势正在于此。
同理,根据我国电子阅读市场的发展现状,在一对一的谈判模式难以适应双方合作需求的情况下,作者和数字出版企业完全可以将目光转向相关协会、集体管理组织甚至政府部门,以获得更有力的支持和更专业的帮助。张洪波认为,从国外上百年的历史经验来讲,集体管理组织是解决数字出版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它可以最大限度地帮助广大的单个作者与数字出版企业洽谈授权和维权,从而大大降低双方的交易成本和维权成本,方便数字出版企业获得授权,从而降低数字出版企业的版权侵权风险。作者可以尝试将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自己由于技术和版权专业知识的限制难以管理和控制的权利,委托给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等专业组织进行管理,这样一方面节约了作者对作品的管理成本,另一方面也解决了数字出版企业所面对授权价格不统一、标准不透明,甚至求授权无门的困境。另据张洪波透露,最近文著协正在酝酿与汉王科技成立一个数字版权认证机构,为广大数字出版企业提供数字版权认证服务。
另外,张洪波还指出,面对600多家看好数字出版前景的电子书厂商和即将乱象丛生的电子书市场而言,尽快建立数字内容交易平台和出台相关政策从源头规范这一市场势在必行。
除了电子版权的归属问题,龙源期刊网总裁汤潮表示,目前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也比较模糊,好像是专指互联网。现在又出现无线移动传播权,好像是专指手机。那么,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包括无线移动传播权?阅读器既可以有线下载也可以无线下载,到底需要什么种类的传播权?
据张洪波介绍,网络环境下文字作品的使用通常有三种方式:互联网传播,如数字图书馆、期刊网;移动通讯网络传播,如移动书城、手机报;移动存储设备传播,如电子阅读器。利用前两种传播方式的企业要购买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作为阅读器企业的内容获取方式来讲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预装,另外则是以网站下载方式获取。如果是预装内容,则只应向版权权利人购买复制权;如果是网络下载内容,无论是用有线下载还是无线下载,都要购买信息网络传播权。
版权的报酬问题也攸关各方利益。汤潮表示,实际上无论是网络传播,还是无线传播,实质在于尊重知识产权,应以量化的方式支付版权费用。只要国家制定付费标准和计算方法,就不用管以什么方式传播,按标准付费就行。然而,据张洪波介绍,在电子书版权计费上,目前国家还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国家也不会出台这样的标准,因为版权是一种私权,需要著作权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进行谈判商定,而各个公司的计费方式都不太一样。另外,他指出,虽然数字出版产值很大,但从整个产业链来看,出版社与作者等创作者的回报很少,收益最多的是在流通领域,例如,手机用户在中国移动的移动书城下载一本书两元钱,移动书城留1.2元,运营商留0.4元,作者或出版社仅拿0.4元。
“这样的分成比例公平吗?那么多作者创作出那么好的作品,可是最大的收益者却不是作者,这是和谐社会倡导的理念吗?
汉王电子书内容采取二八分成的模式(作者拿八成,汉王科技只拿二成)值得产业链中企业去学习和推广,这样可以增强内容提供商的积极性。毕竟数字出版中最重要的是内容和渠道,谁掌握了内容,谁控制了渠道,谁就能赢。”张洪波说。
技术手段防止“被盗版”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禁止他人采取技术措施非法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所以企业可以在传播的内容中从技术角度上防止被盗版。对此,刘迎建表示,汉王会采取加密措施,防止内容被“盗”,来维护版权人的利益。
张洪波认为,互联网传播作品比较混乱。如果提供电子书下载的网站没有获得权利人的授权,就允许消费者任意、大量下载盗版内容,网站要承担相应责任。尽管这是消费者的行为,但一般来讲,世界各国的法律都不会追究最终用户的责任。因此作为移动存储设备企业,如何保证产品不成为盗版工具,同时保证内容享有合法版权,从技术上防止“被盗版”也是需要注意的。比如说,采取技术措施,保证电子书预装的图书或者从网站下载的电子书不能向其它电子书传输等。
另外,“如果电子阅读器能与移动通信技术相结合,盗版行为将得到有效控制。”张洪波表示,这是因为从技术上来讲,工信部对运营商资质管理很严格,对盗版控制较严。在移动通讯网络中,个人不可能象在互联网一样,随意上传,复制。目前,电子阅读器都带3G功能,内容销售量可以通过运营商在后台统计,并且按下载量和点击率来支付版权费,与网络出版相比,移动通信技术结合的电子阅读市场将更加规范,且会有更大的市场发展前景,同时也能使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集体管理破解版权困局
由于版权内容有着复杂的权利种类,有些内容提供商授权的内容本身就不规范,那么,阅读器厂商在购买版权内容时,如何才能更好地规避侵权的风险?
此前,在解决互联网转载难题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杨德嘉法官曾表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存在着发挥作用的广阔空间。因为报社虽然掌握大量作品的著作权,但面对给谁授权、如何授权、授权范围等一系列问题,往往缺乏必要的操作经验和精力,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优势正在于此。
同理,根据我国电子阅读市场的发展现状,在一对一的谈判模式难以适应双方合作需求的情况下,作者和数字出版企业完全可以将目光转向相关协会、集体管理组织甚至政府部门,以获得更有力的支持和更专业的帮助。张洪波认为,从国外上百年的历史经验来讲,集体管理组织是解决数字出版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它可以最大限度地帮助广大的单个作者与数字出版企业洽谈授权和维权,从而大大降低双方的交易成本和维权成本,方便数字出版企业获得授权,从而降低数字出版企业的版权侵权风险。作者可以尝试将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自己由于技术和版权专业知识的限制难以管理和控制的权利,委托给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等专业组织进行管理,这样一方面节约了作者对作品的管理成本,另一方面也解决了数字出版企业所面对授权价格不统一、标准不透明,甚至求授权无门的困境。另据张洪波透露,最近文著协正在酝酿与汉王科技成立一个数字版权认证机构,为广大数字出版企业提供数字版权认证服务。
另外,张洪波还指出,面对600多家看好数字出版前景的电子书厂商和即将乱象丛生的电子书市场而言,尽快建立数字内容交易平台和出台相关政策从源头规范这一市场势在必行。
张洪波表示,中国的数字出版起步早,但后来发展缓慢没有形成好的规范和很规范的市场。要想解决电子书版权难题,还需要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协调很多部门进行管理。新闻出版总署作为数字出版的主管部门如何去介入数字出版的市场管理?版权将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
汤潮也认为,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角度,政府和市场监管机构应该积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制约、规范电子阅读市场。“以往政府在这个方面比较滞后,往往是先放开,后规范,这样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政策的制定者一定要走在产业的前面。除了标准之外,出版资质,内容规范,甚至功能规范和价格参照标准也要有指导原则。特别是数字出版的版权法规,目前存在着严重的漏洞。按照现行法规阅读器的数字内容传播几乎无法实施。”
“现有相关法律法规滞后,需要及时修改,以满足和适应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要求和著作权产业发展的需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和外延要调整和进一步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应规范数字出版市场秩序,设立数字出版资质准入制和市场监管机制,国家版权局也可以从市场监管和行政处罚方面,为产业发展和塑造合格的市场主体创造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张洪波说。
此前,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曾表示,新闻出版总署将全面整合出版资源,消除传统出版产业和新型网络出版产业相互融合的体制性障碍,实现数字与传统产业间的平滑对接,创造更好的阅读条件。《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纲要》更是明确指出大力发展数字化内容、数字化生产和网络化传播产业,积极发展电子书、手机报刊等新业态。
张洪波还介绍,针对现行著作权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延伸的集体管理组织等,文著协已通过中国作协书记处书记、文著协会长陈建功等向政协提交了《关于完善著作权立法,加快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设和发展的提案》,并通过全国人大代表、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宋鱼水获得了三十余位人大代表的签名支持,向全国人大正式提交了《关于尽快完善著作权法,加快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设和发展的议案》。结果如何,值得期待。
小百科:
“世界读书日”,全称“世界图书和版权日(World Book and Copyright Day)”,最初的创意来自于国际出版商协会。除了推动阅读和写作,宣扬与图书密切相关的版权意识也是“世界读书日”确立的初衷之一。
1995年,国际出版商协会在第二十五届全球大会上提出“世界图书日”的设想,并由西班牙政府将方案提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后来,俄罗斯认为,“世界图书日”还应当增加版权的概念。于是,1995年10月25日——11月16日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二十八次大会通过决议,正式确定每年4月23日定为“世界图书与版权日”。这一天也是作家塞万提斯和英国著名作家莎士比亚的辞世纪念日,可使人们积极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