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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媒告网站侵权索赔200万

(2009-07-18 20:41:55)
标签:

网络转载

集体管理

新京报

浙江在线

it

纸媒告网站侵权索赔200万

 

    7月16日下午,广州日报记者邱敏就新京报起诉浙江在线一案电话采访。该链接为:http://59.42.241.170/html/2009-07/17/content_636513.htm。以下为本人观点,有些提法与本人当时表述不同,作为社会媒体,本人予以理解,有待专业媒体详解,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认为,自2001年以来,我国先后修订了《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出台了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案件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法律法规可谓明确清晰。然而,网络在转载传统报刊作品时的无序仍然令人遗憾。

  他认为,网站侵权不止主要原因在于版权意识淡薄,在发展中没有考虑产业链的平衡。一方面网站通过在线广告和手机报等形式获得巨大利益,而另一方面他们却不向公民权利人支付应有的报酬。

  问题所在:

  没有考虑产业链的平衡

  此外,我国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过于笼统、不易操作,且法律对于侵权网站的处罚过轻,也直接导致了侵权现象的泛滥。在类似案件中,法院往往参照行业情况,参照国家版权局1999年《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关于原创文字作品稿酬上限100元/千字确定赔偿标准,然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处被告在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的罚金。对于赔偿标准,法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张洪波认为,在著作权法规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说,我国著作权法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规定,“时事新闻”不受版权法保护。因此任何网站、报纸都可以从其他媒体上转载有关的时事新闻。但是,“时事新闻”的内涵和外延具有一定的模糊性,现在网站转载的许多报纸刊登的独家策划或调查性报道,涉及大量采编成本,应当明确享有版权保护。

  再有是由于报纸上的大部分作品都是记者采写的职务作品,这些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界定不清。一般情况下著作权属于这些记者,报社作为单位,仅仅享有在业务范围内的两年优先使用权。但由作者作为个人进行维权更加不易。张洪波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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