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涉嫌侵权,但很难赔偿
张洪波
最近,由于网络视频制作新秀胡戈截取陈凯歌导演的电影《无极》的多帧画面,制作了网络视频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在网上传播,从而引发了陈凯歌与胡戈之间的一场PK,以及网民正反两大阵营的PK。那么,胡戈是否侵犯《无极》的著作权,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承担怎样的责任?
涉嫌侵权
从媒体介绍胡戈制作《馒头》的过程和该短片的实际情况,并将二片进行实际比对,以及胡戈所发表的道歉声明来看,我们不难发现,他在制作《馒头》时,根本没有取得电影《无极》的著作权人——制片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那么,他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呢?为了鼓励优秀作品的传播,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合理使用”就是限制的一种。“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地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情况下,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胡戈在制作完成《馒头》后,如果仅供自己欣赏,就属于“合理使用”,没有侵权。此时,他的义务就是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从《馒头》片尾的标注来看,他已经尽了相应的义务。而且按照著作权法,胡戈对《馒头》当然享有版权。
但是,在他将《馒头》发给好友,好友又把短片上传到互联网,网民可以任意下载之后,这种改编或者叫汇编和网络传播行为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他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在这个链条上,胡戈、他的好友、网络运营商均侵犯了《无极》的著作权。
首先,胡戈对《无极》的“颠覆性更改”,侵犯了制片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其次,好友和网络运营商传播侵权制品,扩大了侵权制品的传播范围,尤其是有些网站利用提供这一视频短片的下载和在线浏览,而在网站空间发布广告,已经属于商业经营行为。
责任各异
虽然胡戈声称对于上传行为不知情,但是他将《馒头》短片发给好友,并上传到网络,他的侵权行为已经属于主观故意了。依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未经原权利人许可,擅自汇编、改编、传播他人版权作品,都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胡戈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即侵权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把侵权行为和后果降到最低限度,在相应媒体(比如网络)向权利人公开赔礼道歉。
好友和网络运营商作为传播者,因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按照《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的规定,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即采取技术措施,将《馒头》从自己的网页移除,不再提供下载和浏览服务。
无法判赔
至于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来计算,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按非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都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陈凯歌恐怕很难确定《无极》因为《馒头》的网上传播给他造成票房损失的具体数字。这种关联性很难用具体数字来证明。同时由于数量众多的网站提供了下载、浏览服务,而面对这么多的网站和海量的点击,调查取证工作将是非常庞大、漫长的。恐怕法院、当事人都耗不起。如果胡戈和好友没有从中获利,被判经济赔偿的可能性则更小。但是,很多网络传播商因传播《馒头》而间接获利(如广告费),而提供下载、浏览服务的网页如果有多个内容和多个广告,那么是很难判定网站的收入有多少是与《馒头》有关联的。因此,赔偿是个难题。
政府部门很难介入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这种侵权行为如果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侵权人给予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相关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以罚款。但是,我国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没有官方的界定,理论界也长期争论不休。就是说,《馒头》到底给社会公众和市场秩序带来了怎样的影响,积极的还是消极的,恐怕任何一个政府部门都很难站出来予以界定。事实上,社会公众尤其网民非常欢迎国家版权局等八部委在今年继续开展网络侵权盗版的专项治理行动,因为公众需要多元化的网络文化产品,需要健康、有序的网络消费环境。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属于私权。权利人有主张和维护自己作品著作权的权利。那么,随着网络技术的逐步推广,博客、播客、视客等依靠网络产生的、又集合传统媒体优势的新媒体越发深入人心。网络创作者如何守住法律的底线,网络传播者如何遵守行业规则,政府主管部门如何管理新媒体,是一个需要迫切研究并解决的问题。事实上,博客、播客、视客等新媒体、新形式,涉及的不仅仅是著作权问题,更是社会文化问题。(作者单位:中国版权保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