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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事两则
其一
乃枫
当年,大陆某出版社欠我一笔稿费,我因当时正埋头为一个中篇写得不吃烟火,故随便托前妻的一个熟人A君代收了事。后来阴差阳错,这事竟忘得一干二净。最近从报上看见A君的名字,才知道他“发了”。那文章说,他一年就赚了人民币“X个亿”,而且一“发”而不可收,大有齐名“全国X大首富”榜首之势,我这才想起稿费的事。
不久,B君满载而归,打电话通知我去拿钱。B君说,A君为人豪爽,不但当年代收的稿费一分不少,还请他去他长年包住的五星级饭店狠狠款待了一顿。只不过,B君把稿费交给我的时候,人笑得直不起腰来。我问他为什么笑,他递给我一张A君托他交给我的“证明信”。那“证明信”是这样写的:
证明信
兹证明,我X年X月X日代收的稿费人民币X元已经全数交给XXX(指B君)转交XX(指我)。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