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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球大使馆CEO起诉国家商标局

(2006-11-23 2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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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书
原告:李会民(别名李捷)男,42岁
北京月球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安贞西里深房大厦10层B座
邮编:100029       电话:64448721,13901213168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商标局
住所地: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安青虎
电话:68052266
诉讼请求
1、撤消ZC5369172SL注册申请通知书并判令被告重新做出行政决定。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事实
原告于2006年5月23日到被告设立的商标注册大厅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并交纳了规费1000元。商标为图形+文字+数字组合,注册类别第十类,用于商品避孕套和非化学避孕用具。为避免意外,原告将商标注册申请书上粘贴的条码及商标样本拍照留存(证据一)
 
整体图形象帽子,寓意文明、安全、温馨;坚忍不拔及两对相交的正三角形暗示商品的优良品质和由此带来的美好和谐的性生活;20奔腾:暗示20岁左右男性的性生理机能形态。
2006年9月29日,原告收到的被告寄来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证据二),原告发现,被告擅自将原告的商标改为:30日立
 并且,在注册商标受理通知书上标注:本通知书仅表明商标局已收到申请人的商标申请。
2.理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原告依法提出商标申请,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被告违法修改原告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被告虽然寄给原告“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称“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此商标的注册申请我局已受理”,但此通知书下面的标注“本通知书仅表明商标局已收到申请人的商标申请”,却又否定了此商标申请已被受理,前后矛盾,违反了法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受案范围: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照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李捷
                                  200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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