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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受理通知书不仅是最终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同时也是依法取得收益的财产凭证。受理通知书是原告的财产,原告依此可以占有优先权,并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和商标法的规定,可以处分(比如转让)取得经济利益。
1.《商标法》确定了申请在先的原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2.《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4.《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2.《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4.《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商标申请人依照《商标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可以通过变更申请人的名义转让商标申请书,并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第四条的的规定取得收益,已经是商标交易领域的普遍行为。商标局正式面对这个普遍的市场交易行为,避免商标受理通知书购买者个别人误以为取得受理通知书意味最终一定取得商标专用权,在商标受理通知书做出了错误的加注。
二、标注中的“仅”一字多余,却严重扭曲了受理通知书的法律本意
依照《商标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这一条说明,申请人收到商标局的书面受理通知书,不但确认商标局已经收到了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书,而且还说明通过商标局的形式审查,既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了申请文件,正在等待实质审查。
然而商标局却在受理通知书上标注:本通知书仅表明商标局已收到申请人的商标申请,并不表明所申请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这意味着本通知书没有表明申请人的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了申请文件。
虽然商标局辩解称,重点在后面,但是前面也是同样重要的。商标局的初衷可能是好的,但是表达不严谨,试图避免个别人可能会产生的误会,却引起了一个大大的违法硬病。
其实标注完全应该去掉“仅”字,或者只标注“本通知书并不表明所申请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这样就完全可以达到商标局的初衷目的,何必偏要写满一行呢?何必要浪费油墨,多此一举呢?
商标局坚称标注正确,并要求他人依照自己的意志去理解是老大作风的体现。
这一条说明,申请人收到商标局的书面受理通知书,不但确认商标局已经收到了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书,而且还说明通过商标局的形式审查,既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了申请文件,正在等待实质审查。
然而商标局却在受理通知书上标注:本通知书仅表明商标局已收到申请人的商标申请,并不表明所申请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这意味着本通知书没有表明申请人的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了申请文件。
虽然商标局辩解称,重点在后面,但是前面也是同样重要的。商标局的初衷可能是好的,但是表达不严谨,试图避免个别人可能会产生的误会,却引起了一个大大的违法硬病。
其实标注完全应该去掉“仅”字,或者只标注“本通知书并不表明所申请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这样就完全可以达到商标局的初衷目的,何必偏要写满一行呢?何必要浪费油墨,多此一举呢?
商标局坚称标注正确,并要求他人依照自己的意志去理解是老大作风的体现。
三、商标局老大作风严重,没有程序公正意识
商标局称,原告可以通过查询114和网上搜索找到商标局的联系方式,没有必要通过诉讼解决问题,非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那就赔原告玩下去。
首先,被告商标局以老大本位自居,不但不在受理通知书上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反而责怪原告不去下工夫寻找或主动上门,而且被告犯了错误,却要原告来埋单,原告本来并不坚持不撤诉,但是被告拒绝承担原告已经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况且商标法及实施条例并没有规定相应的行政救济程序,即使现在被告主动撤消了原受理通知书并发出了新的受理通知书,依然是违法的,因为行政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授权,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不依照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都是违法行政行为。今天你不依照程序纠正了错误,明天你就可能因为不依照程序把正确的给改错了,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没有真正的公正,被告的理念是“差不多“先生的理念。
没有相应的补救程序本身就是商标局主持起草修改商标法时的失误,实施条例也没有补上。而且商标法刚修改之后不久现在又开始起草修改意见,这足说明商标局的业务水平有限却偏要把持商标法修改起草,诸如“仅“字,一字之差,差之千里的例子,就不足为怪了,被告可能着实整不明白,实在是水平太差。
人民在无行政程序救济的情况下依法到人民法院起诉是行使正当的权利,怎么能说是浪费司法资源呢?
商标局靠商标规费一年收入近10亿,为什么不安排高素质的人来从事这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工作呢?被告败诉承担诉讼费用所花的是商标申请人奉献的钱财,又不是纳税人的钱财,原告有什么好心疼的?!
既然被告不希望被告,那说明被起诉刺激了被告,那么原告现在就坚持不撤诉,来刺激被告加深影响,日后认真办事,依法行政,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满足人民日益不愚昧的高要求。被告居然在答辩状中以领导指导或向哥们的建议的口气说“建议法院告知原告撤诉”,这简直是对人民法院的亵渎,下次被告再敢这么说,原告会请求合议庭当庭训斥被告。
四、被告未提交法律依据,应视为无法律依据
被告当庭未提交任何法律依据,应当示为无法律依据
被告的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无法律依据。
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的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无法律依据。
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条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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