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2000 年5 月10 日 第六版 经济观察
最近,有人造了一新词,叫做“商标黑客”,这顶崭新的帽子是为河北石家庄
福兰德公司特制的。这家公司正在和香港权智集团打一场商标官司。
最近,有人造了一新词,叫做“商标黑客”,这顶崭新的帽子是为河北石家庄
福兰德公司特制的。这家公司正在和香港权智集团打一场商标官司。
“帽子”背后的秘密
1995年,福兰德公司申请了一个PDA商标,1997年获得了商标专用权。权智集团公
司快译通中心却在其产品包装和广告宣传上使用了PDA标志。1999年,福兰德公司
以权智集团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北京海淀区工商局提出申诉。海淀区工商局
查封了权智集团的部分产品。权智集团于1999年12月14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
请,请求撤销这个商标。21日,却又以双方“另寻其他途径解决问题”为由,向商
标评审委员会撤回了申请。3天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同意了权智集团的申请。1999
年12月30日,商标局在事先没有通知福兰德公司的情况下,作出了决定,撤销了P
DA商标。撤销决定中说,据有关单位反映并经商标局查明,PDA是“个人数码助理
”的英文缩写,是电子记事簿类产品的通用名称,将PDA作为商标进行注册,违反
了商标法第8条第5款的规定,因而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第27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了这
一商标。
商标被撤销之后,福兰德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要求维持这一商
标的申请,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上述原因,福兰德公司得到了一顶“商标黑客”帽子。
你说我“黑”我说你“鬼”
由证明自己的上述结论:
据对国内外37家此类产品生产企业的统计,没有一家使用个人数码助理作为商
品通用名称,包括权智集团在内。37家企业中只有权智集团等三家企业在福兰德公
司注册PDA商标之后使用了这一字母组合,但只是作为产品的别名或者型号标志来
使用,并非用来当商品通用名称。
PDA这个商标的申请时间是1995年,当时并没有多少人使用,福兰德公司不可
能预知PDA今天会流行,负责商标审查的商标局同样没有预知这一点。福兰德公司
没有义务因此放弃自己的注册商标。
据对33部权威汉语词典、英汉词典、英汉科技词典和计算机专业英汉词典的检
索,在PDA获得注册的1997年和1997年之前,都没有收录个人数码助理这一汉语词
汇及PDA这一英文缩写,或者收录了这一缩写但表示的是和本案无关的意思。如果
PDA是商品通用名称,词典不可能不收录。
PDA已经被一家企业申请为域名并获准注册,按照规定商品通用名称是不能注
册为域名的,这说明熟知电脑类产品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官员不认为PDA是
商品通用名称。
更重要的是程序
2000年4月4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座无虚席,北大法学院研究生会就PDA商
标撤销案举行了专题研讨会,中国社科院、北京大学、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青年
政治学院等单位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学专家对这一商标案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旁听
席坐着数百名北京大学的法学研究生。
对于这一商标是否应该以是商品通用名称为由撤销,多数专家认为,就现在的
情况看,这不是一个显著性强的商标,但在注册的时候是具有足够的显著性的。商
标局当时予以注册是正确的。对于这样显著性有所淡化的商标,应该按照注册时的
实际情况来衡量。如果确实失去了一个商标必须具有的显著性并损害公众和他人的
合法权益,可以考虑在续展时不予续展。商标局是依照商标法第27条第一款撤销这
一商标的。该款规定,对于违反商标法第8条的商标,商标局可以撤销。商标法第
8条有9项内容,本案适用的是第五项,即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对此正确的理解应该
是指注册时就成了通用名称的商标而不是指现在的状况。何况这一商标并没有明显
地淡化为通用名称。按道理说,当时就是通用名称而申请人用欺诈手段获得注册的
商标才能被撤销。如果是以正当手段注册的商标,即便当时已经成为通用名称,授
权之后再撤销也是欠妥的。因为享有权力和负有审查责任的是商标局而不是申请人
,撤销商标可能会给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失,损失谁来承担?
专家们最关心和旁听者反映最强烈的,是商标局撤销这一商标的程序问题。
有关专家认为,根据国家工商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属于
行政处罚,上述规定和我国行政处罚法都明确规定在作出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
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法还明确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前没有按
规定事先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申辩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多数专家认为,由于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涉及程序问题,而工商机关没有纠正此
类错误的程序,福兰德公司可以也有必要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程序公正和个案
公正相比较,程序公正更为重要。因为个案的不公正可能冤枉了个别人,而程序不
公正则可能冤枉很多人。
一个商标案件,涉及到了商标管理体制改革、行政权力的滥用和监督、行政执
法与司法审查、企业间的公平竞争、行政执法机关和企业的关系等许多深层次的问
题。不管其结局如何,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我们但愿有一个公正的、能产生积极
影响的结局。
本报实习生蒋笑囡
标撤销案举行了专题研讨会,中国社科院、北京大学、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青年
政治学院等单位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学专家对这一商标案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旁听
席坐着数百名北京大学的法学研究生。
对于这一商标是否应该以是商品通用名称为由撤销,多数专家认为,就现在的
情况看,这不是一个显著性强的商标,但在注册的时候是具有足够的显著性的。商
标局当时予以注册是正确的。对于这样显著性有所淡化的商标,应该按照注册时的
实际情况来衡量。如果确实失去了一个商标必须具有的显著性并损害公众和他人的
合法权益,可以考虑在续展时不予续展。商标局是依照商标法第27条第一款撤销这
一商标的。该款规定,对于违反商标法第8条的商标,商标局可以撤销。商标法第
8条有9项内容,本案适用的是第五项,即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对此正确的理解应该
是指注册时就成了通用名称的商标而不是指现在的状况。何况这一商标并没有明显
地淡化为通用名称。按道理说,当时就是通用名称而申请人用欺诈手段获得注册的
商标才能被撤销。如果是以正当手段注册的商标,即便当时已经成为通用名称,授
权之后再撤销也是欠妥的。因为享有权力和负有审查责任的是商标局而不是申请人
,撤销商标可能会给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失,损失谁来承担?
专家们最关心和旁听者反映最强烈的,是商标局撤销这一商标的程序问题。
有关专家认为,根据国家工商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属于
行政处罚,上述规定和我国行政处罚法都明确规定在作出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
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法还明确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前没有按
规定事先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申辩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多数专家认为,由于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涉及程序问题,而工商机关没有纠正此
类错误的程序,福兰德公司可以也有必要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程序公正和个案
公正相比较,程序公正更为重要。因为个案的不公正可能冤枉了个别人,而程序不
公正则可能冤枉很多人。
一个商标案件,涉及到了商标管理体制改革、行政权力的滥用和监督、行政执
法与司法审查、企业间的公平竞争、行政执法机关和企业的关系等许多深层次的问
题。不管其结局如何,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我们但愿有一个公正的、能产生积极
影响的结局。
本报实习生蒋笑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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