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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违规报道突发事件可罚10万?!

(2006-06-26 22:58:50)
媒体违规报道突发事件可罚10万?!
斯 雄
 
6月26日新京报一版的一条突出标题简直“骇人听闻”:《媒体违规报道突发事件可罚10万》。
 
该报在最重要的A04版重点新闻版头条位置刊发了这条消息的详细内容:
 
“综合新华社北京6月25日电(记者田雨杨维汉)日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明确,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政府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若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来,经历了像“非典”这样的突发事件之后,人们对这类信息的公开与透明,越来越怀有强烈的愿望,而且认为通过“非典”应该可以吸取一些教训了。比如“非典”的初始阶段,刻意隐瞒实情造成了很多被动,遭到国际社会的不满,以至于后来不得不做些弥补,包括撤换主管的高级别官员等等,都是一种很好的姿态,也似乎预示着一种进步。
 
可是,这次提请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单就其中的这一条“媒体违规报道突发事件可罚10万”,就足够让人失望的了;如果这一条在人大常委会上最终通过,那简直就该让人绝望了。
 
对一个民主的政体和法治的社会来说,“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是应有的义务,公众也有知情的权利(当然,“报道虚假情况的”另当别论)。相反,不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既是不民主和不明智的做法,而且也应该是违规违法的表现,反而需要依法予以追究。如果突发事件应对法能够对此做出一些规定,才是理所应当。
 
说“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显然是已经设定,有关部门事先制定了“规定”,不容许“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这样的规定是否在在行政许可的范围、是否合法,本身值得商榷。但是,即使真有这些规定,对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人员在内部作出要求和约束,违法即按规定予以处罚,还情有可原,也就罢了。虽然这样的规定也只能是内部操作,拿不上台面,因为见不得人。
 
但是,以法律的形式公然对媒体作出这样的处罚规定,确实骇人听闻,特别是在当代信息化社会。无论是哪里发生突发事件,媒体都会趋之若骛的,都总是希望尽可能详尽报道事件的真相和过程。而且按照新闻规律,要想抢到独家新闻,不擅自发表,几乎是没有可能的。以几年前的广西南丹矿难为例,当时“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一定也对矿难的报道作出了一些规定,如果不是以人民日报、人民网为首的新闻媒体,冲破层层阻力,甚至顶着自治区领导的阻挠和漫骂,以及一些基层领导和矿方的威胁,“擅自”发布了这一消息,矿难的真相能不能公诸于世、处理会不会像后来那么圆满、背后的贪官可不可能被挖出来,恐怕都得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了。
 
不仅如此,真要发生了条款中所说的情形,而且目前正审议的这一条款正式通过了,又如何操作呢?“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如何处罚异地的媒体?还是以南丹矿难为例,广西如何能处罚人民日报和人民网?假如这一条款对外国媒体也有约束力的话,要因此去处理诸如美联社、朝日新闻之类,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
 
即使仅仅是针对境内的媒体,也仍然是滑稽。众所周知,中国境内的新闻媒体,没有民办的,基本都是事业单位,也就是公营机构,而同样是花纳税人钱的“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去处罚也花着纳税人钱的公营机构新闻媒体,就像是左手罚右手。把左口袋里的钱装进右口袋,国库的公帑丝毫没有增加,只能增加管理运营的成本;更可笑的是,罚金并不是出自自己,处罚的目的又怎么去实现呢?!
 
既然是立法这么严肃的事,一些人或一些部门要在其中体现出自己的意志,不可避免。但开如此天大的玩笑,实在是开不起。真诚提醒出席人大常委会的常委们珍惜自己神圣的职责和手中神圣的一票!
                                                     2006年6月26日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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