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乂行贿
(2009-07-12 20:05:15)分类: 千年家居·非房产 |
唐德宗在位的时候,长安有个窦乂,绰号“窦半城”。为什么叫他“半城”呢?因为整个长安西市差不多都是他的。这个说法涉嫌夸张,不过能说明窦乂这厮着实有钱。
像很多有钱人一样,窦乂也不是生来就有钱的。他本是陕西人,幼年丧父,跟着伯父和舅舅迁居到长安。伯父叫窦文,是个公务员,官拜闲厩使。舅舅叫张敬立,也是个公务员,曾任安州长史,退休后回长安定居。
窦乂十三岁那年,舅舅张敬立从安州带回十几车丝鞋,遍送亲朋好友。窦乂也得了一双,不过他不要,找到舅舅说:“您把没送完的那批鞋全给我好吗?”舅舅答应了,给了他一大车。窦乂拉着这车鞋来到市场上,摆了两天摊,卖了五百文。
有了五百文的微薄本钱,窦乂打了两只铁锹,买了一口袋榆树种子,开始在舅舅家一处闲置房产的大院子里种树。他把种子均匀地撒播在翻耕好的空地上,一场大雨,长出一万多棵榆树苗。第二年,榆树苗长到三尺高时,窦乂剔去五千棵,晒干之后,捆成束,当柴禾卖,卖了一千文。
第三年,榆树苗长到了鸡蛋粗,窦乂又剔去三千棵,晒干之后,当柴禾卖,卖了两千文。
第五年,剩下的两千棵榆树能当椽子了,窦乂卖掉其中一千棵,卖了四万文。
第六年,最后一千棵榆树长到了胳膊粗细,恰好长安城中有个加工马车的老板高价征购榆木做车轮,窦乂把剩下的榆树全卖给了他,卖了十万文。
窦乂的日常开销一直都是伯父和舅舅承担,所以他不花自己的钱,所以他卖树的钱都存了起来,所以到十九岁那年,窦乂已经有了十四万三千文的身家。
二十岁那年,窦乂不种树了,他用很低的价格收购了大批旧鞋、碎瓦和槐树籽儿,又用很低的工资雇佣了大批童工,让童工们把旧鞋、碎瓦和槐树籽儿加工成引火用的“法烛”。这年大雨连绵,燃料提价,窦乂的法烛在市场上供不应求,半年内卖出一万根,获利八十万(铜钱,下同)。
然后窦乂开始进军房地产业,他在长安西市买下一个十多亩的化粪池,填埋之后盖成店铺二十间,租给波斯胡人做生意,平均每天有几千文的房租进账。此时窦乂二十三岁,身家三百万左右。
三百万身家比起普通市民来说那是富翁,但是跟当时长安城真正的富翁去比,那只能算是穷鬼。窦乂最后是怎么混成长安首富的呢?
他行贿。
《北梦琐言》第十卷记载,窦乂在长安有片空地,价值五六十万,这块地皮跟某个手握实权的监军太监产业相邻,该太监想扩建住房,要买下这块地皮,窦乂听说了之后,主动找上门去,点头哈腰地对那太监说:“将军所便,不敢奉违。”意思是既然您要这块地皮,我怎敢不送给您呢?一分钱没问太监要,直接就把地皮过户给人家了。那太监笑纳了这块地,给窦乂弄了张特别批文——凡是窦乂经手的买卖,各地官府都不许征收流通税。
唐朝后期藩镇割据,那流通税是很厉害的,开发商从江淮往京师运建材,每过一个收费站都要抽税百分之四十,使得运输成本居高不下。建材的运输成本高了,房屋的建造成本自然就高,房屋的建造成本高,开发商的利润自然就少。窦乂很高明,他用一块五六十万的地皮把问题解决了,从此他的建造成本大幅度下降,开发利润大幅度上升,他在长安地产界风生水起,很快就成了“窦半城”。
也有人说,窦乂行贿时送的不是地皮,而是房子;他行贿的对象也不是太监,而是一个手握实权的太尉。
这个不同的版本出自《太平广记》。《太平广记》第二百四十三卷记载,窦乂从事房地产开发后,觉得这一行利润微薄、风险巨大,而且资金回笼的时间特别漫长,干着太没意思,想改行。改行干什么呢?给人跑官。
咱们在前面说过,窦乂的伯父和舅舅都是公务员,伯父窦文,是闲厩使;舅舅张敬立,是已经退休的安州长史。闲厩使是五品官,官阶不算低,但只管御马车驾,没有实权;安州长史也是五品官,官阶也不算低,可惜已经退休。所以窦乂如果改行给人跑官,从亲戚那里是借不了多少光的。
窦乂把主意打到了当朝太尉李晟的身上。
李晟是唐朝后期的名将,号称攻无不克战无不胜,唐德宗时期的各路藩镇无一是他对手。可是这人到了晚年,却被窦乂这个小小的房地产商给攻克了。
窦乂百方打探,了解到李晟想在自家院子里建一个球场(原文为“击球之所”),就拿出二百万,把李晟家临近的房子买了下来。等李晟过周末那天(原文为“沐浴之日”),窦乂拿着房契登门拜访,见了李晟先行大礼,然后爬起来说:“某本置此宅,欲与亲戚居之,恐俯逼太尉甲第,贫贱之人,固难安矣。某所见此地宽闲,其中可以为戏马,今献原契,伏惟府赐照纳。”什么意思呢?我买这处宅子,本来是想自己住的,后来才发现这房太高,站房顶上能瞧见贵府的大院,真是无礼之极、冒犯之极啊,我还怎敢在这儿住呢?不过我这处宅子占地不小,要是把房屋拆掉,只留院墙,倒是个不错的球场。我就把它献给您做球场吧,希望您不要太嫌弃。李晟一听,大悦,接着问窦乂:“你想让我办什么事儿,就直说吧。”窦乂说:“无敢望,犹恐后有缓急,再来投告令公。”把房契放下,转身走了。
回去之后,窦乂拆掉新买的房子,在原址上建了个相当大、相当豪华的球场,献给了李晟。然后他找来一批有钱无势的商界同行,拍着胸脯向他们许诺,自己上面有人,能给他们的儿子、孙子弄个官做做,而且明码标价,一个官卖二百万。众同行大喜,纷纷掏腰包交定金,让窦乂去跑官。
过了半个月,窦乂又去拜访李晟,先拍一顿马屁,再给他一张名单,说上面那些人都是我亲戚里的佼佼者,他们志向远大,但却报国无门,希望太尉成全。李晟很爽快地答应了,然后名单上的那些人都做了官,然后窦乂有了上亿的身家,摇身一变,成为长安首富。
《北梦琐言》里讲的和《太平广记》里讲的大不一样,哪种说法是真,哪种说法是假呢?还真不好说。我倾向于认为两种说法都是真的,比如说,窦乂先用地皮向太监行贿,换来特别通行证;再用房子向李晟行贿,换来卖官鬻爵权。这也不是不可能。
我还倾向于认为,不管窦乂向谁行贿以及怎么行贿,他的做法都有害于全体国民。您想啊,唐朝的流通税是有定额的,窦乂靠行贿弄了张特别通行证,把税免了,地方官就得把这笔差额摊派到其他商人头上,其他商人则会很自然地把新增的成本摊派到消费者头上,最终造成消费者福利的下降。坦白说,这个危害还不明显,窦乂帮人跑官危害更大,第一,他破坏了公务员选拔规则;第二,那些通过花巨资上台的新贵少不了要“捞本”。
不过窦乂是商人,商人的天性就是逐利,对他们来说,只要有利可图就可以了,对百姓有害还是有利并不在他们的可行性研究范围之内。从这个角度讲,我们不该指责窦乂行贿,倒应该指责太监和李晟受贿。
太监和李晟接受窦乂的不动产大礼,这叫“受财”;受财之后又为其免税和跑官,这叫“枉法”。按唐朝法律,“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这条法律的意思是,官员受财枉法,按受贿的金额来定罪,每受贿一尺绢,打一百大板,如果受贿十五匹,就判处绞刑。唐德宗贞元二年,一匹绢官价七百文,十五匹才一万文,而窦乂送给太监的地皮价值五六十万,送给李晟的房子价值二百万,都远超十五匹绢,所以按法律规定,那个太监和李晟都犯了死罪。唐朝有八议制度,李晟身为平藩功臣,议功议勤议贤议贵都够格,死罪是能免的,但他的官职、爵位和封地却要鸡飞蛋打。为了区区二百万的房产,李晟还不值得付出这么大的代价。
问题是,太监受贿了,没判绞刑;李晟受贿了,也没丢掉官爵和封地。他们都毫发无损,好像文武百官和全国人民根本不知道他们俩受贿似的。
大伙是不知道他们受贿吗?肯定不是。只因他们官位太高、实权太大,老百姓不敢检举他们,刑部和大理寺不敢审判他们。或者更确切地讲,他们是官,刑部的人也是官,专制社会里的官和官都穿一条裤子,只要不是为了政治斗争,一个官是决不会主动去反另一个官的腐败的。
也就是说,唐朝是专制社会,专制社会缺少一个针对官员的制衡机制,只要官员内部的利益得以平衡,那么不管他们怎么受贿,都不会受到惩罚。换言之,专制社会的反腐败法无论多么完美,都是一张画饼。
让我感到惊奇的是唐朝民众的反应。按理说,窦乂行贿、李晟与太监受贿,最终的受害人是广大群众,广大群众应该感到愤恨才是。可是《太平广记》里的市民见了“窦家店”(窦乂开发的商铺)招牌,都是啧啧称赞,对窦乂的发家史只有羡慕。
专制文化培养出来的国民大体上就是这个样子:当商家行贿和官员寻租没有直接威胁到自己的利益时,他们就把行贿和寻租的过程当成传奇,把传奇中的人物当成偶像。即使哪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利益已被剥夺,他们选择的也往往是可耻的沉默,或者毫无制衡作用的牢骚。
柏克说,“邪恶盛行的唯一条件,是善良者的沉默。”这话太绝对,但要说专制社会和沉默国民相辅相成,应该不会错。
附注:
此文参考了《太平广记》卷243、《旧唐书》卷137、《北梦琐言》卷10、《唐律疏议》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