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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系列案件之三

(2012-03-01 13:14:18)
标签:

杂谈

民事起诉状

 

原告:  平安股东  

住址:

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9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案由: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判令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违反法律及公司章程,并依法对该股东大会所作决议予以撤销。

事实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46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董事会的任期都是强制性的规定;凡不符合法定任期的,即为违反法律之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原告系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或“被告”)的股东。原告认为平安银行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监事会延期的议案》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议案,应当依法撤销。 已经有被告公司的股东已经就被告第五届董事会延期一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目前已经由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在2月3日受理,案号为(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97号。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第五届董事会未及时换选而采用延长董事任期的形式不合法 ,因此此次董事会成员构成本身存在不合法。法律规定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被告董事应当现行遵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召集股东大会换届选举出合法的新董事会,以合法、适格的董事会才有权依职权召集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现被告以不合法、不适格的董事会召集股东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显然违反召集程序。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平安银行股东大会通过召开会议,形成决议行使权力,决议一旦依法做出并生效,则变为公司的意志,对公司及股东具有约束力。因此,该股东大会决议对股东权益关系重大:本案被告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非法的董事会召集因此属于召集程序违法。因此,本次股东会议的决议的召集程序违法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作的所有决议予以撤销。  

 

此致             

福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平安股东

                   该案亦已经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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