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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健尔马鼻炎仪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的调查情况
喻山澜老师:
您好!您关于对健尔马鼻炎仪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的投诉我们已收悉。在接到您的投诉前,我局在日常的广告监测中发现该医疗器械广告违法,广告中该医疗器械与其他药品的功效进行比较,利用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已责令广告发布者云南电视台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
云南省工商局广告处
二零零七年三月六日
附相关报道:
| 2007年2月 27日星期二 | 时代广告-第1版各版要闻 |
主持人一马当先 演员现身说法 专家讲解叫卖
云南卫视“健尔马鼻炎仪”广告问题多多
| 春节,阖家团聚、举杯同庆的日子,电视屏幕里也是歌舞升平,充满欢声笑语。然而记者发现,云南卫视前些天反复播出的一则广告却是问题多多,违反相关的管理规定。 这则广告的广告主被标明为“健尔马国际”,主角是健尔马鼻炎仪,广告是以电视台节目主持人访谈的形式进行的。一开始,主持人请出影视演员张××。张××一上来就现身说法:自己曾患有讨厌的鼻炎,很影响自己的演出,但使用健尔马鼻炎仪后,病症就被彻底治愈。张××出演过一炮打响的电视剧《亮剑》主角,小有名气,作为公众人物,他的言行对广告受众应该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这里姑且不去探究他是否患过鼻炎(如果没有患过鼻炎而宣称健尔马鼻炎仪治好了自己的鼻炎,这对广告受众来说显然是一种欺骗),他作为患者,本不该出现在广告中。因为《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得使用患者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广告法》也有同样的规定。 同样的的问题在广告中多次出现:演员宋××也出镜接受主持人采访,宣称自己的儿子使用健尔马的产品治好了鼻炎。或许广告在这里打了一个“擦边球”:宋××的儿子并未亲自现身说法,只是他的母亲在滔滔不绝。但是,这一广告宣传在本质上仍然是以患者的名义进行的。 不仅如此,广告中主持人还请出健尔马鼻炎仪的发明人严亦杰介绍产品的工作原理。对严亦杰的介绍是:中华耳鼻喉科学会鼻炎专家,曾获2005年亚洲技术创新大奖。这样的广告画面与文字显然违反了《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不得使用专家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广告法》同样有类似的规定。 专家现身后,立即介绍鼻炎仪的工作原理,宣称“吸收率、起效率8倍”于其他产品,并指出口服药治疗鼻炎的效果不好、滴剂治疗鼻炎的效果也不理想——这些单一的治疗方法只能起到一时的症状缓解作用,而针对一些久治不愈的“老鼻炎”就显得束手无策了。究其原因,这些方法都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健尔马鼻炎仪的上述广告内容显然又与《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的要求相悖。该办法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出现下列内容:……有与同类产品功效、性能进行比较的言语或画面、形象。目前,治疗鼻炎的产品主要有三大类,健尔马鼻炎仪虽然没有与某种具体的同类产品进行比较,但却与口服药、滴剂两大类同类产品作了比较,这显然是十分不妥当的。 广告中还宣称,健尔马鼻炎仪是“非常安全的,它所导入的这些药物是植物的提取物,对人体没有任何损害”,这样的文字表述显然属于使用了绝对化的语言,是不符合《广告法》的规定的,并且也是不科学的、不严谨的。民谚曰“是药三分毒”,只要是药,就不会有百利而无一害。 不仅如此,健尔马鼻炎仪广告还对患者进行变相的恐吓。广告中说:“如果长期不排毒,毒素会使鼻细胞发生变异,严重的会导致恶性肿瘤的发生!”“鼻炎会影响孩子的智力发育”,“嘴唇向外突,牙齿也会向外龅,脸也可能发生变形!”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要求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出现下列内容:宣传不使用做广告的产品可能导致或加重某种疾病的语言、文字、画面。上述健尔马鼻炎仪的广告虽然没有直接说“如果不使用健尔马产品就会如何如何”,但由于该广告已经基本否定了口服类与滴剂类药品彻底治愈鼻炎的可能性,这显然就是在变相地告诉患者:如果不使用我提供的产品,包括患肿瘤在内的上述严重后果就可能发生在你的身上! 广告应该诚信,广告应该科学,广告应该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但是,从健尔马鼻炎仪在云南卫视发布的这则长达10来分钟的广告来看,问题多多,广告产品被吹得神乎其神,副作用则一点没有,不知云南卫视在制作(播出)这则广告时究竟是如何把关的?今年国家工商总局的广告管理工作要点已经确定,其中一条就是继续把药品、医疗等广告作为整治重点,同时重点加强对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记者已经向云南省工商局反映了健尔马鼻炎仪广告中出现的问题。 □本报记者 喻山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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