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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眼非法制造法官视而不见(十评电子眼官司终审判决之三)

(2006-06-17 19:56:53)
分类: 与电子眼诉讼相关

我国的人口政策是计划生育,没有通过计划生育而出生的孩子在民间叫“黑孩子”。在本案中,涉案电子眼其实就是一个“黑孩子”,因为它没有“准生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规定,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在上诉状里,我明确提出希望法官要求对方出示、审查这一重要证据。

在二审安排的“法庭谈话”中,对方只提供了产品合格证书,而我要的是《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性》。《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产品合格证书是生产企业自己给自己发的,哪个证具有法律效力、哪个证的法律效力大,这都是不言而喻的。对方宣称自己手里有合格证书,这不是所答非所问、王顾左右而言它吗?

更让人不不可思议的是,二审判决书中竟然对这一重要证据的相关情况只字不提!法官完全可以以电子眼的生产就不合法为由,判决使用电子眼的被告败诉,但是……我两次见过主审法官严勇,他没戴眼镜,眼神本该不错,但不知为何他对此就是看不见!

测速电子眼非法生产的情况并非个别。2005年,在江苏省昆山市,就曾发生当地交警使用的电子眼因为没有生产许可证而被撤除的事件,而这些电子眼的生产厂家竟然是公安部第三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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