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起得床来,还想写,于是就满足自己一下,又写:
《护友好汉高晓松的二大悲哀:“恶风”之悲!》
●田伯光去找令狐冲是准备了一文一武两手的,“文”是“说”(音shuei,不是shuo),就像春秋战国时的“说客”,能够“凭三寸不烂之舌说他来降”当然好,可没料到“那小家伙”说不动,吓他也不行。田好汉只好使出“武”来,因为他知道自己的武功比令狐冲高,擒拿他小子下来没有问题!
金大侠何其伟哉!韩白之争的轨迹被他艺术性的预告。其实,生活中的聪明也就那几招,关键在不断运用的每一次花招的迷惑上(也许当事人并没有那么去想,但他的行为跑不脱人性的轨迹,否则怎么说文学是人学呢?)。高人当然高招,他的“武”跟着就使出来了。他知道,“那小家伙”准栽在自己的独门武功之上。后来的事实证明了“花田”的判断,“小令”就要束手就擒了,要不是……(这以下的已不重要了)。
田伯光身处的是江湖,高晓松面对的是社会;田的武功是虚拟的并不伤人,高的“武功”却拿的是法律的现实武器!是的,你是有权用法律武器,每个人都可以用这个武器。但是,高作为一位名人,公开做出用法律武器为帮助“‘那小家伙’对手的朋友儿子以及”关系网中的那些人泄愤,要“教训教训”像小令的“那小家伙”。这样的做法,到底算什么东东呢?
这就是问题的实质:公然将法律曲解为帮别人出气并整人的工具!
呜呼哀哉,如此伟大的“壮举”,已经完全违背了法律创建的本意,违背了法律的精神,简直就是对法律的强奸(当然,他奸不了,只能够意淫一下!)
对此,我们每位尊敬法律的人士,难道还不能够对高人的做法感到无比的悲哀吗?
然而可笑得很,居然没有对于这种至少是不严肃的言行的指责,相反还津津乐道,还有人要将法律的胜利桂冠意淫(不好意思,刚学会用这词,用多一次)在如此不尊重法律精神的高晓松的头上。而高人还洋洋得意的以为法律是他们家的一把可以随便用来为关系户砍人出气的菜刀!
更让人感到悲哀和震惊的是,几位当事人,虽然都是受党和国家培养出来的名流,拿了国家的津贴,有一大串正统的头衔,但却不声不响,由他高人和高人的支持者们胡搞下去!请问,你们这些自称老“革命”的跨世纪人才的最起码的觉悟都到哪里去了?!
我们可以做出这样的预测,如果高晓松滥用法律“教训”他人成功,这将是对法制社会最大的嘲弄,将产生不可估量的对于法律形象的重大歪曲,因为人们会根据这件案例(如果成为事实)得出这样的结论:
法律可以作为私人泄愤的工具!
法律也可以作为打击别人的武器!
法律还可以人格化为维护个人面子和朋友面子的婢女!
这样的结果,难道真的不让人感到悲哀吗?
我为法律悲。
(20060326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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