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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是“胁迫”

(2007-09-03 19: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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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北漂女告教授

胁迫不成立

意思表示真实

分类: 生活与法
   8月19日央视《庭审现场》,北漂女状告教授案。两人感情有变,侯教授为避免对方公开其婚外情,签协议补偿其5万元,因为没有兑现成为被告。在法庭上,被告律师主张这份协议因胁迫而为,法院没有采纳这个意见,最后认定双方的协议是有效的。
   
    民法上的胁迫是指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要挟,他人出于恐惧,做出并非自己本意的意思表示。胁迫的内容或手段,都不合法,因胁迫产生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亦可撤销。与本案近似的如,书店抓到了偷书的人,声称如果不给10倍的罚款,就通知其单位来领人。虽然其威胁的内容是合法(通知单位)的,但是手段不合法(偷一罚十于法无据),仍然构成了胁迫。
   
    同样是担心名誉受损,为什么侯教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从手段上说,这一类感情上的金钱补偿,虽然没有法律依据,但是也没有被法律禁止;而北漂女威胁的内容(公开其地下恋情),只要不是胡编乱造,这在现实生活中也是法律所管不到的。
    最关键的是,这个协议是在两个人动手打架报警后,警察让两人自行协调解决的结果。虽然有警察在旁边,但是人家并不干涉你们的感情纠葛,侯教授当场想出这么个了断情缘的方法,应该说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吧。
   一审判的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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