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已知道南宁驴友案一审结果,还是看了最近三期《法治视界》“是是非非驴友案”。去年7月,广西南宁13名驴友通过网上BBS,相邀去赵江森林旅游,夜晚露宿时山洪暴发,21岁的手手被洪水冲走身亡。手手母亲状告同行12人,要求赔偿35万元。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一审判决:发贴人梁华东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16万元,其它11人承担较轻责任,共同赔偿4万余元。
这起案件引起太多思考与争论:户外自助游有否法律规范?冷漠、逃避等道德问题能否提到法律的层面?在突发的自然灾难面前,当事人是否有可能避免生命的损失?我还从沟通角度去思考:如果同行者能够与死者父母真诚交流,这场官司是否能够避免?
尽管片子结尾,手手母亲在离开法庭时大骂众驴友:“你们都不得好死,王八蛋!”,让我本来的同情心打了折扣;尽管法院的判决有些过重(对于发贴人),但还是感觉法院判案的角度有理,对其它人也有警醒的意义。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行为的违法。而违法行为不一定都要去做什么,有时恰恰是你没有做什么,即没有履行高度注意的义务。在这个案件中,发贴人邀请大家一起去户外旅游,而后就有了义务,应该对雨季、山洪爆发有所防范,夜间也该安排执守;其它11人,因为同在一个旅游团队,也就有了相互关照、相互救助的义务,有责任提醒他人注意风险。因为没有注意、提醒和防范,就是没有履行注意义务,当然也构成了违法行为和共同侵权。
一般而言,对没有法律关系的人,我们不负有义务,见死不救也不为过。但是当你提出某项倡议或者参与某项活动,当你的行为与他人的生命安全有关联时,你就有了高度注意的义务。如果你忽略了自己的义务,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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